包含可否自主選擇交通事故鑒定機構的詞條
可否自主選擇交通事故鑒定機構
可以自主選擇 交通事故鑒定 機構。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條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 法規 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 傷殘 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

交通事故如何選擇鑒定
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選擇,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案件在訴訟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機構就交通事故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交通事故能不能自行選擇傷殘鑒定機構
解答交通事故不可以自行選擇傷殘鑒定機構,官方鑒定機構是由公檢法系統設立的鑒定機構,這類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具有法定的效力,如果自行選擇鑒定機構的,則鑒定結論不會被采用。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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