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為何典(民法典的典意味著什么)
我國為什么需要制定民法典
我國正處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民法典的必要性又顯現出來,制定民法典的條件更加充分。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成果和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1、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民法科學化的需要。
2、制定民法典是實現民法科學化的需要。
3、制定民法典是富民強國的需要。
4、民事立法不僅描述社會,更應引領社會發展。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
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于剛剛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
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大家手筆:我們為什么需要民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民法典的意義和作用
意義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總結,是對我國立法經驗系統梳理,同時也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全面檢驗。可以這樣說,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經走出了探索階段,正準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統性法律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導向發生重大變化。中國即將進入小康社會,絕對貧困不復存在,現代化的康莊大道就在眼前。總結過去民事立法成果,通過民事立法開辟新的未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肩負的神圣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個象征,它象征著中國已經實現了第一階段的奮斗目標,中華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現代化闊步前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解決了中國社會發展中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如何建立和諧社會,這是一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堅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理念,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中國抗擊重大疫情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后,全國人大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一個帶有隱喻性質的立法重大事件。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機關在如何保護公民權利方面,有了更加真切的認識。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解決了我國民事審判統一化的問題。如何把解決具體現實問題的法律規范編纂成為現代化的法典,形成完整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解決我國司法統一化的問題,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
民法典的由來
民法典的由來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
第一條__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為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觀點摘要
1.民法自為民之法,是對人們真實生活中行為規范的一種素描。
2.中國民法典不僅僅是理論層面與思維層面的,而是源于生活實踐的。它是一部鮮活的“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而命名的法律,法律文本共包括七編,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以及侵權責任編。
4.民法不僅是人文的、有溫度的,它更能幫助人們去對抗黑暗,體現出一種極強的保護理念。
中國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我國自1954年便開始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歷經四次起起落落,直至六十六年之后的今天,一部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真正屬于中國人自己的的民法典才得以面世。以下內容摘自孫憲忠研究員的著作《權利體系與科學規范:民法典立法筆記》。
1
1954年第一次起草
背景:
中國共產黨建立了新中國,當時的中央政府明確宣布,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在內的國民政府“六法”均被廢除。
時間:
1954年—1956年12月
編制體例:
包括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編,共525條。
特點:
這一“民法草案”以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為藍本,其特點是采用“四編制”的模式,親屬法被排除在民法典之外;未采用“物權”概念而僅規定“所有權”;不適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僅規定訴訟時效而不規定取得時效;強調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特殊保護等。但是該草案大體上還是德國民法的模式。
2
1962年第二次起草
背景:
中國在經歷重大政治和自然災難之后,調整經濟政策,中央的決策又強調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民事立法又受到重視。
時間:
1962年—1964年7月
編制體例:
這一次的“草案”采取了既不同于德國民法也不同于蘇俄民法的“三編制”體例:第一編“總則”、第二編“財產所有”、第三編“財產的流轉”。
特點:
這種模式有些類似羅馬法的《法學階梯》體例。該草案將“親屬”“繼承”“侵權行為”等排除在外,卻將“預算關系”“稅收關系”等納入其中;該草案且完全放棄了“權利”“義務”“物權”“債權”“所有權”“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而采取人民化的財產權等概念。顯而易見,此次民法典起草,顯示了立法者一方面企圖擺脫前蘇聯民法的影響,另一方面也與西方民法劃清界限的立場。
3
1979年第三次起草
背景: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從單一公有制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民法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受到重視。
時間:
1979年—1982年5月
編制體例:
共8編、43章、465條。
特點:
該草案的編制體例和主要內容,參考了1962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訂的《匈牙利民法典》等。但是這一草案仍然沒有予以頒行,因為,立法者考慮到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社會生活處在變動之中,體系完整的民法典無法制定。于是立法者改變立法方式,暫停整體的民法典起草,而采取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民法典的方案。198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由于民法牽涉范圍很廣泛,很復雜,經濟體制改革剛開始,我們還缺乏經驗,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條件還不成熟,只好先將那些急需的、比較成熟的部分,制定單行法。……考慮到民法通則還不是民法典,草案可以對比較成熟或者比較有把握的問題作出規定,一些不成熟、把握不大的問題,可以暫不規定。”這一時期民法立法活動的主要成果是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
2002年第四次起草
背景:
自1992年憲法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之后,中國各界即醞釀制定編纂民法典。199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制的立法綱要提出了在2010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規劃。該規劃明確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標志著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完成。這一綱要對于民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對于編制民法典的重要性的肯定,不僅對于民法學家,而且對于整個中國法學界鼓舞極大。
時間:
2001年—2002年12月
編制體例:
共劃分為九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法、第三編合同法、第四編人格權法、第五編婚姻法、第六編收養法、第七編繼承法、第八編侵權責任法、第九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
特點:
這個立法方案有許多顯明的特點——并不一定是優點的特點。
首先,從體系上看,該方案基本上遵守了“潘德克頓法學”的體系模式。 其次,從立法的內容上看,除增加的物權法、人格權法和侵權責任法部分外,該立法方案基本上是現行民法體系中生效法律的簡單聚合或者歸并,不但在立法的內容方面沒有任何積極的創新,而且也沒有對這些有效的法律做漏洞的彌補或者重復的整合。再次,該法對于當時已經明顯不適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許多規則也都予以了保留,很多內容顯得非常不合時宜。復次,從本人當時參加立法談論的筆記看,在最高立法機關組織的立法討論會上,多數人對于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問題都表示不贊同,而立法起草機構對此也不做出說明,以至于對這個問題的爭論保留到現在,理論準備顯得十分倉促。最后,第九編國際私法的內容部分相當豐富,與其他部分的簡易化立法相比顯得不大協調。總體而言,2002年的“民法草案”實在不是法理上深思熟慮、實踐上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立法方案。在當時,對于上述立法草案,民法學界一致認為毫無創新和發展,因此這個立法方案在提出之后就戛然而止。
5
2015年第五次起草
背景: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
時間:
2015年3月啟動編纂工作;
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
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對全部6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二審,對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3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三審。在此基礎上,將民法總則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2019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經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編制體例:
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特點:
以《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九部民事單行法為基礎,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形成七編1260條的整體,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民法典頒布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的意義是:
1、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國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要是對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符合實際的修改和調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編纂與出臺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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