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文化(民法典文化解讀 劉云生pdf)
民法典文化解讀
我國民法典系統整合新中國70多年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借鑒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民法典編纂提供了豐厚滋養,使民法典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底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的民法典是什么,具有什么意義?
作為1789年法蘭西大革命的產物,《法國民法典》的最初名稱為“法蘭西人的民法典”,先后在1807年和1852年兩次被命名為《拿破侖法典》,它的頒布實施,結束了法國南部受羅馬法影響的成文法地區和北部習慣法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更為重要的是,其在立法原則、編制體例乃至法律語言上的杰出成就,堪稱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
1.《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體現出的思想,是其被稱為第一部真正意義民法典的根本原因
《法國民法典》中的自由平等、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三大立法原則,體現出的是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是法國民法典產生巨大影響的思想基礎。《法國民法典》被譽為采取了法律形式的人權宣言,摧毀了一個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時代,發揮了除舊布新的作用和價值。
《法國民法典》作為一部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則貫徹始終,不少國家民法典的編制都受到此法典的影響,都是感受到其思想的偉大。自1804年以來,《法國民法典》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產生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成為一部影響達到全世界的偉大法典。
2.《法國民法典》對法學階梯的承襲,乃至編制體例上的創新,創立了獨特的法蘭西模式
《法國民法典》之所以影響深遠,在于其民事立法上采取的是羅馬編制,尤其承襲了《法學階梯》中的編制,體現了法國民法典與羅馬法的共同基礎和現實土壤。在《法國民法典》中,改變了羅馬法《法學階梯》中將法劃分為人、物、訴訟三部分的體例,將訴訟從法典中獨立出來。
在這種改變下,《法國民法典》的內容就是關于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個部分。盡管這種編制也有其局限之處,認為不夠嚴謹和科學,但是其中蘊含的法蘭西模式簡單方便,被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所采取。
3.《法國民法典》在語言文化上的完美性和簡明性,讓其擁有了易于接受的空間
由于法蘭西文化的完美性和明晰性,表現為法律語言上十分貼近生活,避免了法律語言的蒼古和多重闡釋,這種淺顯易懂的優點使得法國民法典易于被接受,在近代編制的諸多民法典中,唯有法國民法典受到交口稱贊,就是因為其本身就是后世和外國學習者的語言典范。
《法國民法典》的成功,也源于拿破侖軍事上的成功,其用武力征服了鄰國,并完成了擴張,便將法國民法典推行到相應的國家和地區,時期有了相應的空間,比如,德國西部和西南部曾長期使用法國民法典,意大利全境曾實施過民法典,比利時、葡萄牙、盧森堡、西班牙也自動適用過法國民法典。
概言之,《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原因有三個:
其一,《法國民法典》體現的自由平等、契約自由、人權思想被譽為人權宣言,“意思自治”原則貫徹始終;
其二,《法國民法典》在編制體例上承襲并突破《法學階梯》,采取羅馬編制,并將訴訟分離出原先的三編內容;
其三,《法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完美明晰,生活生動,淺顯易懂,堪稱語言上的杰作,為后世民法典編纂依據。
中國民法典的歷史根基是什么?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對于即將頒布的民法典的評價。而為了等來民法典,無數法律人曾為之思考與奮斗。而這部民法典相較以前,對民事法律做了哪些變動與刪減,文末更有全面解讀的文件。
王利明教授暢談出臺民法典的意義
我國現行民法領域最基本法律規范是《民法總則》。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作為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1、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即將問世
每個人的每項權利,在每時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護,出臺民法典標志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以此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在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與保護是貫穿始終的立法精神如強化對他人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宣誓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規定成年監護制度,增設專章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此外民法典草案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
2、各編內容
各編有各編的特色,與以往民法總則時代相比起來,變化可謂一目了然: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規定。
——對居住權制度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居住權制度:“父母作為監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權。”居住權設置目的是實現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4章規定居住權的意定性,并沒有涵蓋并照顧到社會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的弱勢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進行合同約定;法定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共創文明未來的大趨勢下,法定居住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夠保護廣大婦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利益,有利于創造和諧的家庭關系。
——對流押、流質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草案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03、合同編(463-988):占據民法典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放貸”擬入法:對于高利放貸問題,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具體有三個改動:
001、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002、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003、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04、人格權編(989-1039):人格權獨立成編
在小編還讀書時候,人格權是否需要獨立成編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激烈爭論的焦點,幾年過去這一問題最終塵埃落定。
王勝明委員認為,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并重的發展方向。左中一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具體體現。李巍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一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的中國特色。
——預防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有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為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05、婚姻家庭編(1040-1118)
——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對此,民法典草案采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對此,民法典草案刪去這一規定。
——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為更好解決“是否婚前如實告知患病情況”的認定困難問題,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孟強表示,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更多是對結婚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審查,而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職權對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所以這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06、繼承編(1119-1163)
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便于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07、侵權責任編(1164-1258)
——自甘風險。《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損害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私力救濟。《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適用不當的問題,因此必須對私力救濟嚴格限制。
——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作出了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處將“建筑物管理人”責任主體明確。
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過程可謂艱難!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并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總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2014年11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表示,由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在回應記者關于2020年立法規劃提問時,岳仲明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民法典草案將提請2020年3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成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鑒于發生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適當推遲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具體開會時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決定。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秩指出;“民法典的編纂對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來說是一件大事。單從立法技術角度講,就算是以成文法為法律傳統的國家,也未必就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如果一個國家決定要編纂民法典,其實是給自己出了一道測試題,它要檢驗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要檢驗民商事審判的水準,要檢驗法學尤其是民法學研究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來講也是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軟實力的一次檢驗。在這次檢驗中,究竟能夠交上一份什么樣的答卷,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讓我們拭目以待,期盼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正式出臺!
民法典的意義和作用
意義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總結,是對我國立法經驗系統梳理,同時也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全面檢驗。可以這樣說,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經走出了探索階段,正準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統性法律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導向發生重大變化。中國即將進入小康社會,絕對貧困不復存在,現代化的康莊大道就在眼前。總結過去民事立法成果,通過民事立法開辟新的未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肩負的神圣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個象征,它象征著中國已經實現了第一階段的奮斗目標,中華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現代化闊步前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解決了中國社會發展中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如何建立和諧社會,這是一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堅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理念,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中國抗擊重大疫情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后,全國人大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一個帶有隱喻性質的立法重大事件。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機關在如何保護公民權利方面,有了更加真切的認識。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解決了我國民事審判統一化的問題。如何把解決具體現實問題的法律規范編纂成為現代化的法典,形成完整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解決我國司法統一化的問題,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遺留在民法典中的表現
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這與傳統法律中的“兩相和同”理念有著文化上的繼承性。古代社會的契約稱作“和同”,又稱“兩和”。如《唐律疏議·名例四》謂“和同相賣者,謂兩相和同”。“和”即“和調也”,將不同的主體通過和調的方式,使之達到兩相情愿、彼此同意的境界,便是“和同”。用今天的民法術語表達,就是“意思自治”,即參加民事活動的當事人,按自己的意愿締結民事法律關系而不受外力干涉。
“兩相和同”是契約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形成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銘文便是顯例:格伯自愿售良馬四匹與倗生,倗生給價三十田,寫下契券從中分開,兩人各執一半,格伯返回后鑄造青銅簋記錄此事。又如,現存北宋太平興國九年(984年)的一份土地買賣契約,記錄了馬隱等人將土地賣與石進充作墳地一事。全文百余字,三次使用“情愿”一詞。反之,在民事活動中違反和同原則,不但會導致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還會受到法律制裁。
公平原則與“法平如水”觀念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在歷史上更是由來已久。“法”字的篆書為“灋”,其字義釋為“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廌”即獨角獸,遇有糾紛,用獨角將不直的一方觸而去之,從而使社會秩序達到像水一樣的公平狀態。
在古代社會,法平如水的觀念不僅深入人心,也得到了歷朝律令典章一以貫之的維護。《張家山漢簡》載:“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債所燔。”失火行為造成他人損失,不但要罰金四兩,還需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資治通鑒》記載,唐高宗永徽元年,中書令禇遂良壓低價格購買他人房宅被揭發,大理寺判其以銅贖罪。依據《唐律》,該判決明顯處罰過輕,大失公正,后禇遂良和大理寺少卿均被降職遷官。明弘治《問刑條例》中規定:“典當田地器物等項,不許違律起利。”諸如此類的立法規定和司法案例表明,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從來不缺乏公正平等的精神價值,亦是推進今日法治建設永不枯竭的文化遺產。
誠信原則與“朋友有信”觀念
民法典第七條所定誠信原則,在傳統社會有著豐厚的文化土壤。孟子曰:“朋友有信”。這里的“朋友”概念,不是特指那些與自己關系親近、感情深厚的人,而是泛指普通的社會關系,凡是與自己打交道的人,皆當以朋友的態度待之,最為緊要的就是一個“信”字。在漢字中,“信”和“誠”可以互訓。誠信不但是古代中國重要的道德概念,在“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的八德中排在第四位,更是人人安身立命的生活信條,故有“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等民諺。
傳統法律制度維護誠信的力度很大。《周禮·秋官·司約》載:“凡大約劑書于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其不信者服墨刑。”重要契約須刻載于宗廟彝器上,一般契約則書寫在紅色竹帛上。違背誠信破壞契約的,要處以墨刑,讓人一望而知其是不守誠信的“老賴”。《漢書·刑法志》謂之“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及至隋唐,在民事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的,則處以笞、杖之刑,同時還需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唐律疏議·雜律》中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備償。”宋元明清基本沿襲這一規定,無有大改。
由于失信行為要受到刑罰的懲治,違法成本高,所以民事經濟交往中的失信行為人,往往愿意接受調解,以免訴至官府遭受皮肉之苦。這正是古代社會民間調解發達的原因所在,而調解又以其及時有效化解民事糾紛的功能,反過來推動誠信觀念深入人心。民法典強調民事主體“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既是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更能有效應對誠信危機。
公序良俗與“法順人情”觀念
民法典第八條確定的公序良俗原則,與古代“法順人情”的傳統可謂一脈相承。法家代表人物慎到說:“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法乃人定規則,不過是人心情理的條文化,故有“律設大法,禮順人情”的說法。只有符合情理的法律制度,才能有助于公正秩序的建立和善良風俗的形成;反之,則可能傷風敗俗。例如秦朝“任法而治”,推行《分戶令》,強制父子分家別居,割裂了親屬間應有的親情。漢朝以后奉行儒家思想,提倡同財共居,曹魏時下令“除異子之科”,嚴禁父子分家。隋唐至明清,法律中形成禁止“別籍異財”的規定,既倡導了孝老愛親的道德風尚,又妥善解決了養老敬老的社會問題。
清末以來,“父慈子孝”“夫婦有義”等家庭美德受到很多人的無情貶棄。當今社會中,贍養費糾紛逐年增加,離婚糾紛持續飆升;“扶弱濟貧”“守望相助”等社會公德遭到漠視,出現幫扶老人反被訛詐、見義勇為反被誣告的現象。針對不良風氣,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并在協議離婚環節設置“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在總責編的“民事責任”部分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此規定,體現了人民群眾的常情常理常識,無疑是對“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的法律傳統的創新性發展,必將為構建和諧家庭、美化社會風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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