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鑒定是否有期限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二次鑒定有期限嗎
交通事故二次鑒定有期限。在當事人對第一次的鑒定意見、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再次鑒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鑒定有期限嗎
對交通事故進行鑒定是有期限的,鑒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但是確實有必要的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返谖迨粭l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交通事故傷情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由具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其進行檢查鑒定,從而確定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 交通事故 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傷殘二次鑒定交通事故的時效是什么時候
交通事故一、二級傷殘鑒定的時效是什么時候?當事人對已經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F階段應提出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審理,起
傷殘二次鑒定交通事故的時效是什么時候
交通事故一、二級傷殘鑒定的時效是什么時候?
當事人對已經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現階段應提出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如果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已經在公安交警部門進行過傷殘鑒定,但對鑒定有異議,那么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證明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1 .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能否達到重新評定傷殘的目的,取決于被鑒定人的傷情是否符合傷殘評定的具體標準。因此,案件當事人非常有必要熟悉和掌握傷殘等級評定的具體標準。
三、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分為幾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只能在傷者康復后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進行評估和確定的過程。殘疾程度從一級到十級不等。有不同的標準。無論采用何種委托方式,傷者都應提供相關材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材料是否齊全、充分、真實,直接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受理。材料越充分、越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鑒定機構對受害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傷殘等級認定。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包括司法鑒定。獲得鑒定的被害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二次鑒定,五日內可以申請。如果被害人準備起訴和解,法院立案后鑒定書才會出來,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會更長。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向上級鑒定機構提出。
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十級賠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十級賠償標準如何規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我這里的工資是指工傷或者職業病前一年工傷職工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工資是應發工資而不是實際工資。
2.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殘疾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想要享受這兩項待遇,需要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具體標準需要參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
3.十級工傷傷殘賠償
傷殘賠償金需要根據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從傷殘認定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是,對于10類工傷和殘疾,如果受傷工人年齡超過60歲,每增加一年,年齡將降低一歲,而對于75歲以上的工人,年齡將按五年計算。工傷職工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或者傷殘等級較低但職業公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傷殘賠償金可以相應調整。第十級傷殘賠償標準為: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
4.工傷、殘疾十級醫療
這部分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工資、護理費等。醫療費用以報銷為原則,包括工傷住院、康復、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工傷醫療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情況下可以就近就醫。工傷治療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為當地標準(元)×住院天數,交通費按當地標準執行。食宿是當地標準(元)×人數×天數。輔助器具費用是指當地對工傷職工的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因工負傷不能自理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二、如何認定工傷:
1.《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條例》指出,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后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包括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和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個人,應當準備齊全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材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時,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的具體期限也會在合同中寫明。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也會給勞動者的人身身體帶來一定的損害,因此受害人也可以憑借工傷保險要求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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