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法第39條及第40條)
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一、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失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 勞動合同 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 法規 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 非全日制用工 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3、平等自愿原則 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另一方面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類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的制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5、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簡單地說就是訂立勞動合同要誠實,講信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都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 可見,《勞動合同法》 第39條是賦予了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在某種情況下擁有的一種絕對權,而這些情形全部都是因為職工個人工作或者是在勞動紀律等方面存在著很嚴重的錯誤,以及情況嚴重到已經違反了我國的 刑法 ,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無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狀態已經結束,用人單位不得在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地點,用約定的方式,按質、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既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而將其他義務置之不顧,也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相關工作崗位,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于勞動者而言,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且親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提供勞動力,而用人單位則是使用該勞動力,勞動合同作為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合同,其所規定的條款相互之間有其內在聯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
勞動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勞動合同主體必須親自履行勞動合同。因為勞動關系是具有人身關系性質的社會關系,勞動合同是特定主體間的合同。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是基于自身經濟、個人發展等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需要;而用人單位之所以選擇該勞動者也是由于該勞動者具備用人單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質和要求。勞動關系確立后,勞動者不允許將應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辦,用人單位也不能將應由自己對勞動者承擔的義務轉嫁給其他第三方承擔,未經勞動者同意不能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崗位,更不能擅自將勞動者調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主要講的是勞動者要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執行工作內容,不能做違反合同規定并且對用人單位有損害的事情,不能詆毀工作單位。同樣工作單位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給員工支付工作酬勞,不能拖欠,甚至不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冊汪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做虧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悶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拿姿敏用人單位建立勞消枝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螞胡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39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和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又和其他單位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這些都會被開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39條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包括:勞動者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并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勞動者另外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影響到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情況。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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