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可以協商確定合同內容,一般包括保險人信息、投保人信息、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費及支付方法等。
《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準的各種保險。
本條例中的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三條 財產保險的投保方(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稱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險方申清訂立保險合同,負責交納保險費的義務。第四條 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轉讓第五條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并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并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第六條 投保方可以與保險方訂立預約保險合同。保險方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預約保險單,以資證明。
預約保險合同應當訂明預約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財產范圍、每一保險或一地點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
在預約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應當將預約保險合同范圍內的每一筆保險,按規定及時向保險方書面申報;保險方對投保方每一筆書面申報,均應當視作預約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按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方有權查對申報內容,如有遺漏,投保方必須補報。
投保方有權要求保險方對申報的每一筆保險,出具單獨的保險單。第七條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方應當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投保方應當按照保險方的要求,將保險方在決定其是否接受承?;蛘邠源_定保險費率所需了解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告知保險方。
保險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現投保方對本條上款所述的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的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第八條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保險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以資證明。第十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則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
投保方要求終止合同時, 保險方有權按照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規定的短期費率表的規定,收取自保險生效日起至終止合同日為止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原己交付的保險費。但貨物運輸和運輸工具的航程保險,保險責任一經開始,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第十一條 除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毋須征得保險方同意外,其他保險標準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方,經保險方同意并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后方為有效, 否則從保險標準的過
戶、 轉讓或者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第三章 投保方的義務第十二條 投保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付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第十三條 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
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第十五條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 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 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什么是財產保險合同其保險標的及適用范圍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于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并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并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并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后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采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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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
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投保人和保險人成立保險合同的意思應當自愿真實。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合法。
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五、保險額度必須符合規定。
六、保險合同必須得到被保險人認可。
【拓展資料】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一、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最大誠信原則,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三、近因原則,含義為“保險人對于承保范圍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于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按照該原則,承擔保險責任并不取決于時間上的接近,而是取決于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如果存在多個原因導致保險損失,其中所起決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會產生保險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而對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經濟上不利益且無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則作為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原則,對認定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一)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
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后,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的范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并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它不適用于人身保險,而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發生的重復保險密切相關。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合同的保險。重復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對于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復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與保險金額及保險責任
;????? 一、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是保險人與企業單位( 包括事業、機關等單位, 下同) 簽訂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保障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 也是我國最主要的一種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主要有兩大類: 一是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 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 至于個體工商戶如夫妻店、家庭手工業等, 除接受國有或集體企業來料加工、裝配、修理或代銷商品而合同規定由其負有經濟責任, 可以由該個體工商戶將所代管的財產投保外, 一般的個體工商戶只能以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人投保。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 也可以投保短期險,保險期滿后, 可以再續保, 但續保須另辦手續。
??????企業可以就哪些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呢? 從財產的歸屬或占有上說, 凡是被保險人( 即投保單位) 所有或經營管理, 或替他人保管, 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都屬企業財產保險的范圍。所謂的“ 替他人保管, 或與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主要是指洗染店、寄售店、修理( 加工) 店、代購代銷店、倉儲公司、貨棧、旅館、運輸公司等單位代加工、修理、銷售、保管的財產, 所謂“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主要是指作為被保險人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所暫時占有并由其負責的財產, 如租賃物、運送物和抵押物等。
??????從財產的具體種類來說, 企業可據以投保的財產主要有:
??????(一) 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裝修設備; ( 二) 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 三) 機器及設備; ( 四) 工具、儀器及生產工具; (五) 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 (六)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七) 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成產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 (八) 賬外或攤銷的財產等。
??????此外, 有些不屬一般商品的財產, 如珠寶、古玩、金銀、首飾、飼養動物、堤堰、水閘、鐵路、橋梁以及礦井、礦坑、地下建筑物、設備等, 它們有的無一定市價, 有的很貴重, 有的還在不斷增值, 有的則價值大。因此, 這些財產必須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特別約定, 即在保單上載明, 保險公司才負保險責任。
??????以下財產, 不在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范圍以內:
??????(一) 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產品;(二) 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三) 違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四) 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及保險責任
??????(一)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 是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由于財產保險僅以補償財產的實際損失為目的, 因此, 在投保時, 應該按標的的實際價值投保。當然, 準確確定保險金額, 并非易事?,F將不同財產投保時其保險金額的確定分述如下:
??????1. 固定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依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企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 將固定資產投保時, 其保險金額確定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 即可以將賬面原值(固定資產購建時的全部支出) 作為保險金額; 二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作為保險金額; 三是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 即按重置重建價作為保險金額。以上三種保險金額的確定辦法, 其邏輯依據是固定資產投保時的價值。固定資產投保時, 它的實際價值與其購建時相比, 無非有三種可能, 即1與剛購建時相當; 2 比剛購建時增值; 3 比購建時貶值。相對來說, 三種確定保險金額的方法中, 后兩種即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及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更接近保險標的實際價值。
??????2. 流動資產保險金額的確定。根據《企業財產保險條款》
??????的規定, 流動資產投保時, 可以按12 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 也可以按賬面余額投保。這就是說, 流動資產投保,保險金額的確定辦法有二, 一是以近12 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為保險金額; 二是以賬面余額為保險金額。
??????3. 已經推銷或未列入賬面的財產保險金額的確定。這些財產投保時, 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 即可以將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財產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二)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根據《企業財產保險條款》的規定, 在企業財產保險中, 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大體上可分為三大類。
??????1. 不可預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損失。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凡不可預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保險人都負有賠償的責任。不可預料和不可抗力事故, 具體說是指以下事件:
??????(1 ) 火災、爆炸;
??????(2 ) 雷電、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雹災、冰凌、泥石流;
??????(3 ) 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2. 停電、停水、停氣(以下簡稱“ 三?!? 所致損失。被保險人因上述災害事故即不可預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和停氣, 以致造成被保險人的機器設備、產品和貯藏物品的損壞或報廢的, 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但是, 并非“三?!?/p>
??????所致損失, 保險人都負有賠償責任?!?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才屬保險責任。這三個條件是:
??????(1 ) 遭受損壞的必須是被保險人自己的供電、供水和供氣設備( 以下簡稱“ 三供設備”) 。這里所說的“自己”, 包括本廠自有專用或與其他單位共用的設備; 而“ 設備”, 則包括變壓器、配電間、水塔、線路、管道等供應設備。非被保險人自己而屬供電、供水、供氣部門的設備引起的“ 三?!保?無論造成多大的損失, 都不屬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
??????(2 ) 被保險人自己的“ 三供設備” 的損壞必須是上述災害事故所造成。如果非因上述災害事故, 而是其他事由引起的“ 三停”, 所造成的損失, 不屬保險責任。
??????(3 ) 就范圍而言, 只限于對被保險人的機器設備、產品和貯藏物品的損壞或報廢負責。例如, 藥廠的供電設備因上述災害事故的破壞而停電, 使其機器設備受損, 冷藏庫內的藥品變質, 則保險人僅對此負責。
??????3. 為施救保險財產而發生的費用。在發生合同的災害事故時, 被保險人應盡力搶救被保險財產。為了搶救或防止災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保險人亦負有補償的責任。但要注意, 第一, 這里所說的損失, 是指為搶救和防止災害蔓延而造成的“ 保險財產” 的損失, 對非保險財產則不負責。第二, 搶救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失和所需費用, 必須從“ 必要” 和“合理” 兩個方面考慮, 否則, 保險人有權拒賠。
??????(三)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戰爭或軍事行動, 都是刀槍相見的殘酷行為, 而暴力行為則指發生毆斗、打砸及騷動事件。它們極易使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而且所致損失的范圍及程度難以估計, 所以, 由上而造成的損失, 不屬保險責任, 但是投保人需要并愿意加付保費, 也可以把保險責任擴大到戰爭所形成的損失。
??????2. 核子輻射的污染。核子能裝置的爆炸, 其破壞性遠比一般戰爭給保險財產帶來的損失要大得多, 這種損失的頻率及程度是難以預測的, 所以, 由于核子輻射的污染而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 也不屬保險責任。
??????3.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謂故意行為,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災害的結果, 并且放任或者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各種行為。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 不屬保險責任。但對一般的疏忽行為、違反操作安全規程所致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可以負責。
??????4. 保險單內列明的其他除外責任。一般包括: ( 1) 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險財產, 以及用蘆席、布、草、紙板、塑料布做棚頂的罩棚, 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2 ) 因災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業等的一切間接損失; (3 ) 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損失、變質、霉爛、受潮、蟲咬, 以及自然磨損與按制度規定的正常損耗; (4 ) 其他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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