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死人家屬已獲賠償且不起訴(開車撞死人對方不起訴可以不坐牢嗎)
交通肇事司機撞死人得到了受害者的諒解書已經不追究法院還會判刑么
交通肇事司機撞死人己得到了,受害者家屬的諒解書已經不追究法院還會判刑么。受害者家屬已經不追究,指的只在民事賠償方面,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法院還是會對肇事司機,進行刑事判決。有可能是判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丶危險駕駛罪】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方全責開車撞死人,賠了65萬,得到了死者家屬諒解書,聽說這樣就免于起訴,不坐牢了??法律這樣漏洞嗎?
如果積極的賠償并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由于交通肇事主觀上是過失,加上積極的賠償,并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這些都是可以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但是可以減輕處罰不等于不追究責任,檢察院依然要例行公式審查起訴,由法院作出最終是否承擔責任的判決,但是有可能檢察院也可以酌定不起訴。
法律分析
開車撞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情況下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到法院可以判緩刑。法官會從量刑情節方面做出考量,社會危害性不大等等,一般會判處緩刑,但是是否判處緩刑全在于法官的裁量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疑應歸為嚴重交通事故一類,雖然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終結,隨之而來還有殯葬、被撫養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決,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賠償項目與相關標準。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類費用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注意被撫養人的年齡與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撞死人死者家屬不起訴有事嗎
法律主觀:
從法律上講這是合理的,起不起訴不是由被害者家屬說了算的,肇事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已經是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由國家公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開車撞死人,死者家屬不投訴,還要坐牢嗎
交通意外死亡家屬不投訴也會判刑,除非得到充分諒解,并簽訂充分諒解協議書,才有減免刑事責任的可能。開車撞死人,自己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如果死者家屬不簽諒解書,肇事者仍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是緩刑,積極賠償。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書,對自己的量刑有影響。
法律分析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傷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一方,可以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求交警部門進行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對交通事故認定及賠償存在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調解協議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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