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做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不服認定書怎么辦
1、向交管部門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結論 2、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交通 事故認定書 有異議,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3、通過紀檢、監察等內部監督機構救濟 對于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出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當事人確有證據能夠證明辦案的交管人員有問題,即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大小有明顯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嫌,或者辦案人員在認定程序不 符合法律規定 等,當事人認為損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聚到進行情況反映。 4、通過訴訟質疑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在訴訟中,一般爭論的焦點在于事故賠償主體和賠償數額的確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作用就由此體現出來,雖然其載明的責任大小并不能直接與 賠償責任主體 以及賠償數額多寡直接對等,但其對于事實的認定具有直接作用。 5、通過信訪制度維權 依據信訪條例,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之后才可啟動。通過信訪,做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部門責令重新認定。但要注意的是,信訪維權具有成本高、效力低的弊端,當事人應慎重考慮。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辦法: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做出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或向其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進行救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三條
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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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怎么辦
不服 交通事故認定書 怎么辦: (一)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交通事故 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 交通事故處理 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 交通事故認定 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 過錯責任 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二)民事 訴訟 過程中提出異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 證據 ,在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 警告 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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