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謀(民法典和合同法沖突)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具體如下: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巧清;
2、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伏旅的規定訂孝廳前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單位自管公房法律規定是什么
單位自管公房是指該房產由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經營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為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政府和單位將房屋分配給職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規定依據集體或者國家所有權土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關于惡意串通法律后果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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