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民法典(z民法典)
民法典救老婆還是救媽
法律分析: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也就是說,救助父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而女友不在其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媽媽和女朋友掉入水中先救誰這個問題屬于哪一類超法規的正當行為
媽媽和女朋友掉入水中先救誰這個問題屬于哪一類超法規的正當行為:屬于義務沖突。
戀愛中的男男女女,總會有一些奇奇怪怪的問題。尤其是許多沒有安全感的年輕女性,經常會搜集網上的一些“送命題”向男友提問,以此考驗男友。
《民法典》告訴你:先救媽。媽媽和女朋友同時掉進水里,救女朋友屬于道德義務,救母親屬于法定義務,如果不救母親造成其死亡的,會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能救助而不救助母親,將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但對女友并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如果不救也不會構成犯罪。
民法典》的實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民的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讓社會更和諧,讓美好更長久。《民法典》共7編1260條,除了包含以上說的買房、賣房等問題的“物權編”外,還有遺產繼承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每編每條都與我們息息相關。
全職媽媽在家帶娃,離婚時能獲得多少補償?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今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在家庭事務中付出較多的,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補償。這樣的法律規定,對全職媽媽來講,無疑是一個福音。全職媽媽不幸遭遇離婚時,究竟能得到多少補償?是按什么標準計算的?沒有相應法律規定進行明確。今天,我們借助一個案件,給大家聊一下全職媽媽在離婚時的補償標準問題。
一、案例:當全職媽媽三年,獲得補償1.5萬
2018年1月,臺州的楊先生與齊女士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瑣事,夫妻矛盾不斷升級。楊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2021年3月,楊先生再次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齊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撫養權歸自己,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同時,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負擔義務較多,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楊先生辯稱不應當對齊女士進行“補償”,因為女方婚前就無工作,不存在因為照顧家庭放棄工作,況且自己在撫養孩子中承擔主要經濟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以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為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進行考量。齊女士要求楊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兒子撫養費、從雙方結婚之日開始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調整,酌定楊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撫養費8400元,并齊女士補償1.5萬元。楊先生不服上訴,臺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結婚后,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進行了平等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無形中的犧牲。在外工作的一方,離婚后可繼續享有之前的資源、人脈,身份地位不變;但長期在家付出的一方,離婚后涉及重新回歸社會的問題。本案將《民法典》新規定的法律條文適用到具體案件的審判中,使齊女士的合理訴求得到支持,但也駁回了她的不合理訴求。?
二、以案說法,明情理!
看到這個判決結果,有些網友為全職媽媽叫屈。婚后生活近三年半共計40個月,獲得補償1.5萬,平均下來每月382元,遠不如一個保姆收入高得多,最后還贈送了一個“拖油瓶”。離婚后,男方每月支付的700元撫養費,也僅夠給幼兒園交保育費。齊女士今后不但要自謀生路,辛苦一天回家還要管孩子。失敗的婚姻,會讓大家感覺女性的可憐、可悲!“四哥有法說”認為,這種評價聲音略顯偏頗,但也切實反映出女性在社會、婚姻生活的弱勢地位。
(一)先說情:離婚女人社會評價會降低
多數網友會給失敗婚姻中的女性叫屈,主要認為補償與女方社會評價降低程度不成正比。按說,在失敗的婚姻中,男女雙方沒有贏家,但社會對再婚男女的評價,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有些開明女性評價離婚男人稱,他們已被其它女性調教好,省了自己的事,再婚后會更懂得珍惜。離婚男人的社會評價不降反升,似乎成了香餑餑,找個頭婚女子再婚也不是什么難事,而社會對再婚女性的評價就不同了!
女性只要不結婚,談多少次戀愛,那也是“女孩”。只要結過婚,即便過三天就離婚,也會從“女孩”變成“女人”,不再是那個完美的女人,再婚似乎只能找離過婚的男人或者比自己年齡大的男人。再說,因為母性使然,多數女性在離婚時都會爭取孩子的直接撫養權,再婚時孩子就會成為一種負擔,沒有哪個男人會情愿撫養別人的孩子,這也會大大降低再婚女人的社會評價。
再說案例中的齊女士。如果大家把孩子視為她人生最大的財富,她就是贏家。孩子會讓她有了精神寄托,會讓她感覺老有所依,人生有了奮斗的方向和目標,這些都是用金錢無法來評價的。如果把孩子看為她的負擔,她就是一個徹徹底底的輸家,為了孩子她可能孤獨一生,即便再婚也會因為孩子委屈求全。所以說,大家單獨去評價那1.5萬的補償,肯定會顯得齊女士十分的失敗,輸得很慘!
(二)再說法,法院判決的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類似規定,民法典實施之前就有
在原婚姻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只不過有一個前提條件,夫妻的財產狀況只能是分別所有,不能是共同共有。當時立法考慮,即便一方因參與家庭事務沒有收入或者收入少,另一方的收入也會放在一塊平均分配。制度的設置僅考慮到了經濟收入,沒有考慮參加家庭事務較多一方與社會脫節、喪失勞動技能、再就業困難問題。在我國夫妻財產絕大多數屬于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原來的規定如同虛設,很少在離婚案件中被引用。民法典取消了“分別所有”的約束,不管夫妻財產采取哪種形式所有,都不影響獲得這種補償。
2、補償多少應當考慮的因素
在家庭事務中付出較多的,離婚時能得到多少補償,是要考慮多種因素的。首先是家庭經濟條件,家庭收入高,離婚時補償就會多一些。本文案例中的楊先生與齊女士應該是一般的工薪階層或者進城務工人員,所以在判決時補償并不高。如果楊先生一個月收入四五千元,除了養家養孩子本就所剩無幾,如果法院再判決給齊女士高額補償,超出他的實際履行能力,判決也就成了一紙空文。其次是婚姻存續的長短,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越長,經濟補償數額也應提高。女性當全職媽媽時間越長,越與社會脫節,越喪失社會競爭能力,一無所長的女性年齡越大越難就業。最后還要考慮家庭勞務的范圍和難度。如果孩子已離手上學,女方偷懶在家閑著,補償就會少。如果女方為了照顧男方父母無法外出工作或者付出較多勞動的,這都不是她份內的事,而是為了男方做出更大犧牲,得到的補償就應該更多,大家說對不對!
3、補償僅是分割共同財產的一個手段
大家不要認為齊女士抱著娃拿1.5萬元一走就完事了,這種補償是平分家產之外的一種彌補。根據民法典婚姻編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是屬于共同財產,女方當全職媽媽雖沒有收入,但男方的收入她會有一半的。如果男方掙得錢都在養家養孩子過程中花光了也就沒得分了,若是因為共同生活欠了外債,女方不但分不到家產,也會分到債務。這種補償是基于在離婚中雙方都存在過錯情況下考慮的。如果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女方還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還會相應地得到更多。
三、相關案例:五年婚姻生活,獲得5萬元補償?
2015年,北京的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結婚三年后雙方就開始鬧矛盾開始分居,孩子隨王女生生活。陳先生于2020年初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2020年10月,陳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房山法院審理后,支持陳先生的離婚請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給了王女士,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此外,王女士要求陳先生予以經濟補償,法院認為她在撫育子女等方面確實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故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經濟補償款5萬元。
寫在最后:
從案例來看,全職媽媽在離婚時能得到的補償標準并不高,但這個補償標準并不能完全反映出離婚事件全貌,還請大家有一個客觀認識。不要拿全職媽媽的補償與保姆的收入再比較,沒有可比性的。大家也不要談什么婚姻恐懼這類的話,都知道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男男女女不也是前赴后繼地往前沖嗎!婚姻本就是一場豪賭,賭贏了就會收獲滿盆滿缽的幸福,輸了也沒多大關系,大不了從頭再來,大家說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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