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查封(民訴法解釋關于查封期限)
民法典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被法院查封凍結?
個人住房公積金可以被法院查封。照顧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根本目的在于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為了保障和提高城鎮居民最低居住條件而設的,只有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過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讓被執行人滿足基本生活后逃脫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房子查封狀態下民法典居住權規定的解讀房子查封狀態下能否辦理居住權?
房子查封狀態下不能辦理居住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房屋居住權在人民法院執行前設立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后,不會影響居住權的行使。如果是在查封后,那么無法進行辦理居住權。
法律分析
居住權指的是當事人通過簽訂居住權協議,辦理居住權登記之后,對不動產所享有的用益物權。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因此原則上,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權能,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是無償設立的。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房子被查封,表明法院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為了維護執行人合法權益,法院會凍結房屋的所有變更和居住手續。因此,房子查封狀態下是無法辦理居住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房產在妻子名下法院能查封嗎
要看具體情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如果當事人名下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與案件有關的,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房屋的。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是無法查封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不分份額的共有關系,該種共有狀態體現在夫妻共同財產整體上,而非一個或某一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有財產也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對夫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在執行實踐中,可作為法院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依據之一,法院可以根據實體法的規定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法典中土地被查封房產能否抵押
民法典中土地被查封房產不能抵押。土地被查封的房產權利受限,不得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物設定抵押擔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抵押,無法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民法典2021年對查封凍結的房產還可以申請居住權嗎?
可以的。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關于查封的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的期限為兩年,也就是說兩年內債務人不能履行償還義務,法院有權拍賣房產實現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案件一直在審理中,如果兩年后債權人沒有進行續封,那么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一過,查封也就不存在。
法院查封房產后,房產不能被轉讓給他人和做抵押的,被告有權利不到現場處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很大程度會涉及到依法拍賣被查封財產的風險,積極履行法院判決,此后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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