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轄地怎么確定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管轄法院怎么確定的
交通事故管轄法院的確定由原告在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擇一起訴,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地如何確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 交通事故訴訟 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 交通事故糾紛 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機動車成為人們常用的出行方式,因此交通事故也成為了法律實務中最常見的案件之一,發生交通事故人們可能會因為賠償等問題訴諸法院,那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又是怎樣的?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權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可向侵權行為地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也就是在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3、按一般管轄原則,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訴。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交通事故訴訟 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是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提示: 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2、是 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
提示 :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2019
交通事故處理管轄地怎么確定
一、依據行政劃分的歸屬管轄:1、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處理機關為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對于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二、依據交通事故的發生地管轄:道路交通事故如若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即發生了管轄區域重合的情況時,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三、依據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此針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情況,當出現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下級某一部門管轄。四、直接管轄和移交管轄的情況:1、直接管轄的情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2、移交管轄的情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糾紛管轄地是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交通事故如何確定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為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屬于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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