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農民工權益條例,民法典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新規定?
民法典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新規定?
民法典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規定有: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月1日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行,你了解嗎?
近些年來,我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百姓們的衣食住行更方便了。現如今在中華大地上,一幢幢高樓拔地而起;一條條道路暢通無阻;一座座橋梁讓“天塹變通途”。這些成就的取得,與農民工朋友的辛苦付出是分不開的。
農民工朋友為現代化建設付出了汗水,但是他們的權益有時候卻得不到保障,不少人都有恐高的心理,但是農民工朋友卻經常在高聳入云的塔吊上進行作業。在炎熱的夏季,很多人在工作時都可以享受到空調帶來的清涼,但是農民工朋友卻經常在陽光下揮汗如雨。我們在盡情享受現代社會的便利時,而農民工朋友卻在替我們負重前行。
城市的建設離不開農民工朋友,然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卻時有發生。當前,農民工的工資基本上都是到年底才發放,如果遇到不良老板,有的農民工甚至連一點兒工資都拿不到。對于農民工家庭來說,全靠自己的這些工錢來養家糊口,如果拿不到工錢,大家甚至連正常的生活都難以維持。當農民工遇到工資被拖欠的情況,討薪往往是一個漫長而辛苦的過程。
農民工不僅討薪難,而且有時候不得不進行妥協,有的開發商甚至會拿房子抵債。我們村就有幾個人遇到了這種情況,他們辛苦工作卻沒能順利地拿到工錢,最后不得不接受房子抵賬。開發商抵賬給他們的房子,甚至遠高于我們當地的房價。他們不僅要出力干活,而且還得想著賣房子,最終他們賠錢賣掉了房子,但是這也比一點錢都討不回來要強。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越來越被重視,接下來有一相關“新規定”要實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并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的專門性法規,是對根治欠薪工作、欠薪頑疾、筑牢民生底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舉措,開啟了依法治欠的新階段。
對于農民工來說,工資發放不及時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自己的工作與生活。同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于5月1日起實行。今后農民工朋友也可以像正式單位的職工一樣,按時領取自己的工資了。
《條例》共七章六十四條,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為核心,聚焦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將相關政策舉措上升為法規,新設對相關主體不履行法律責任的行政處罰,監管上整體聯動,懲處上剛性有力,實現了“四個轉變”:
一是法律制度從零散化轉向集成化。自本世紀初以來,國家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出臺了大量的政策文件,這些文件多聚焦于某一領域或方面,系統化、集成化不強。《條例》的出臺將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了整合、提煉,增強了適用性和執行性。
二是工作維度從階段性轉向日常性。《條例》出臺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多以元旦、春節期間為重點,多采取集中行動、專項檢查的方式開展。《條例》要求各地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加大了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突出了“把功夫下在平時”的要求。
三是監管方式從重結果轉向全過程。以往欠薪治理工作多是發生問題、解決問題,以保障農民工工資得到支付為目標。《條例》除了要求依法及時解決欠薪矛盾之外,還對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作出了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設計了一整套閉環管理制度,實行全過程監管。
四是治理模式從追懲型轉向預防型。以往欠薪治理中多是通過加大執法力度、要求欠薪企業糾正違法行為的方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提出了欠薪治理的原則是“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把預防欠薪擺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日期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第十三條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從這兩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今后農民工的工資將會按時發放。對農民工朋友來說,這也是一個好消息,大家的勞動報酬將會得到強有力的保障。
而且條例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也就是說,今后農民工的工資不僅要足額、按時發放,而且不再允許用房子等形式來抵賬,這對大家來說又是一個好消息。
總之,自5月1日起實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把農民工朋友的勞動報酬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農民工朋友的薪資安全。
希望從5月1日,相關部門能以《條例》的實施為契機,堅決貫徹落實相關條例,推進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各項體制、機制、制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真正落實落地,確保廣大農民工工資權益得到有效維護,為企業經營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推動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新進展。
為了維護農民工在青期間的合法權益,提醒廣大農民工時刻注意以下幾點:
1、簽訂合同書,自己要留存。
一定要與招用您的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要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簽訂合同后自己一定要留存一份。
2、看好工資卡,莫交他人管。
自己一定要保管好用于支付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3、工資確認清,不收實物抵。
您的工資要足額按時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發放給您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4、留心公示牌,維權有渠道。
在建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都設有維權公示牌,上面有建筑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維權電話,如果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及時到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依法維權。
農民工保護條例解讀?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條例》是我國迄今為止工資支付方面的最高層次立法,為保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是推進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的重要標志。
借此《條例》實施一周年,為增進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朋友對《條例》的了解和掌握,通過圖文形式對《條例》進行再解讀,讓大家進一步領悟《條例》要義,便于今后更好知法守法用法。
民法典對農民工的定義?
農民工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是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但離開戶籍所在地,主要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農民工包括兩部分人,一部分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就業的離土不離鄉的農村勞動力,另一部分是指外出進入城鎮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離土又離鄉的農村勞動力;狹義的農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
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
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6月1日通過。條例內容主要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該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到城市務工或者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戶籍在農村的勞動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的原則,將農民工及其隨帶配偶、子女的勞動就業、義務教育、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法律服務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范圍,并將相應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教育、衛生、財政、人口與計劃生育、農業、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
第四條 農民工可以依法參加工會。工會依法代表農民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農民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農民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民工的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農民工具體受理部門。 第二章 就業與勞動合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和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使農民工與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對農民工就業設置專門的登記項目和職業工種限制,不得對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設置行政審批,不得干涉用人單位自主合法使用農民工,不得擅自向農民工和用人單位設置收費項目。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網絡,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為農民工就業提供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招工、用工行為。 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免費為農民工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禁止以職業介紹或者招工為名損害農民工的利益。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暫住證、駕駛證、資格證等證件。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招用農民工,應當公開、公正。 前款規定的單位將工程業務發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農民工,視為發包單位招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未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確立;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視為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鑒證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除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用人單位不得以農民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農民工享有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農民工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考核獎懲等內容的規章制度;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前款規定的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在本單位公示。 第三章 工資、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 農民工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農民工工資的確定和增長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農民工提供正常勞動后,當月收入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當地同行業最低工資標準。 農民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或者農民工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建設單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業和曾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必須在開戶銀行開設專用賬戶,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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