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正常處理流程需雙方到場嗎的簡單介紹
交通事故理賠需要雙方到場嗎
是的。交通事故定損需要肇事者到場的,如果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肇事者可以不去,但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必須有人到場,對4s店或者修理廠的定損認可后,才可以修車的,否則受害的一方直接就修車,對方或者對方的保險公司會認為修理廠不該換的也換了,不該修的也修了,不認可修車的費用,就很麻煩的,還要到物價局定損。所以車輛發生事故后,定損時最好是事故雙方和保險公司都到場,確認定損的費用沒有虛假,就可以修車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追尾定損需要雙方到場嗎
以深圳為例,快速理賠定損需要雙方到場的。
按照《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及保險快速理賠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當事人事故事實形態確認卡”,并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簽名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自行協商處理或報警等候交警前來處理。
有條件的,可以對現場進行照相,或在地面標記車輛輪胎位置。
第九條規定,深圳各車險經營保險公司共同設立“保險快速理賠聯合服務中心”,負責對交通事故車輛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損、定損、收集客戶索賠資料和辦理索賠手續,并完成理賠案件的繕制、理算、核賠工作,并與客戶協商賠款支付方式等事宜。
擴展資料:
快速理賠定損是按標的車輛(被保險人)和三者車輛劃分,定損時如果是定三者車輛的損失,需要雙方都到場,要一起簽字確認損失的核定沒問題。以免找后賬。如果是標的車輛定損,那么被保險人在場就可以了。
如果是標的車輛定損,那么被保險人在場就可以了。物價局對車輛定損鑒定費用為鑒定損失標的額的8%。鑒定費由申請鑒定方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快速理賠
處理交通事故雙方都要到場嗎
律師解答處理交通事故雙方一般是都要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交通事故調解的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一定要雙方一起去嗎 我方全責 對方不去可以嗎?
是要雙方一起去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于所發生的輕微的、沒有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對事故成因沒有爭議的,在報警后,交警可不出警處理,可由雙方直接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進行事故處理。
而在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交警部門應根據雙方對確認的事故成因,按簡易程序來認定事故責任,如果只有事故一方到場的,就無法確認事故原因,交警部門就就無法進行責任認定,也就無法對事故的后續的賠償問題進行處理。
所以,在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由雙方事前約好時間,一起到事故快速處理中心進行事故處理。在去處理時,應帶上雙方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如果車輛受損的,應將受損車輛開到快速處理中心以便定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處理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的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平常開車時要盡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可在手機上安裝車輪查違章app,經常性地查詢事故高發地區的提醒,在這些警示提醒的地區,要特別注意行車安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必須雙方都到場處理嗎
一般是需要雙方到場的,但是不需要事故當事人當場,對方不去也是可以做出事故責任認定的,但具體情況還要由交警部門認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處理交通事故必須雙方到場嗎
交通事故賠償需要雙方到場的,因為在確定交通事故賠償需要先進行定損,如果說交通事故的損失全部由肇事方承擔,也是可以由肇事方的保險公司到場確認,雙方只有對車輛損壞以及賠償金額協商一致后才可以通過進行下一步的賠償,否則也會不會開始賠償流程的。法律
處理交通事故必須雙方到場嗎
交通事故賠償需要雙方到場的,因為在確定交通事故賠償需要先進行定損,如果說交通事故的損失全部由肇事方承擔,也是可以由肇事方的保險公司到場確認,雙方只有對車輛損壞以及賠償金額協商一致后才可以通過進行下一步的賠償,否則也會不會開始賠償流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什么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 事故責任劃分 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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