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口頭遺囑有哪些規定(民法典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
民法典遺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口頭遺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 口頭遺囑 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 遺囑 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 、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就口頭遺囑的形式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對其內容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或者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 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 共同財產 。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則按照 法定繼承 處理。 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 1、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這種不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很好地辨認遺囑人的訂立遺囑的行為,其見證行為無法落實和生效。 2、與受益人有利害關系的,利害關系是指與 遺囑繼承 人或者遺贈人有民事法律關系的第三人,例如 債權人 及受益人的直系親屬等。 3、遺囑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人的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訂立的見證人,遺囑繼承是指通過指定繼承人的方式進行 遺產繼承 的,遺囑人把遺產交由繼承人繼續的,繼承人本人不能作為見證人。類似于當事人本人的證詞證言并不能直接取證,證明力低下。同理,繼承人本人作為見證人的,也不能起到見證的作用。 口頭遺囑也是屬于遺囑形式中的一種,當然要訂立這樣的遺囑,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即使訂立了最終也會認定為無效,自然也就得不到履行。而在口頭遺囑中,要求要有見證人在場,此時要注意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
口頭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
口頭遺囑訂立需滿足的條件有口頭遺囑的訂立必須是被繼承人處于危急情況下之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被繼承人沒有脫離危險或者脫離危險也不能定訂立書面遺囑的。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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