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刑事辯護人身份要求)
刑事代理和刑事辯護的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3、適用范圍不同。
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的區別?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訴訟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辯護與刑事代理的區別主要有: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都非刑事訴訟主體,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3、適用范圍不同。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往往相反。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權限范圍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均需授權決定。
6、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權限范圍。
7、活動名義不同。刑事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時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如何進行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通常是由專業的刑辯律師進行的,因為律師要比普通人更清楚要如何進行辯護,才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同時也能根據自己所學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更多的利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如何進行刑事辯護,怎樣進行刑事辯護
如何進行刑事辯護, (一)說服法官說服是刑辯律師的一項基本功。刑事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二)選準角度選準辯護的角度是刑辯律師從事刑辯業務成功的一個關鍵。 (三)換位思考刑辯律師要學會換位思考,換位思考不僅能幫助刑辯律師把握面、選準辯護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說服審判法官。我曾經擔任過一位公安局長受賄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審中,采用換位思考的方法對刑事與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標準和原則進行簡要論述。從而推導出“在民事訴訟”中都無法認定的證據,又如何能在刑事訴訟中認定。 (四)教被告人說話我們首先說明,我所講的所謂“教被告人說話”不是要教被告人說謊。是教給被告人說話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擔任一位大學生正當防衛一審辯護人時,就是用教會被告人的辯護策略達到了成功辯護的目的。在開庭前,我三次會見被告人,告誡他不要在庭審中攻擊受害人(死者)生前的過錯,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機會,向法庭講述其與受害人幾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衛、防衛致死摯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處罰的“悔罪”態度。從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審效果。 (五)深挖證據我們都知道,證據是訴訟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顯得尤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證據更是成功辯護的關鍵。我在東北承辦過一起“無期徒刑犯越獄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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