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33條全文注解,民法|千零三三條第二款的內容是什么?
民法|千零三三條第二款的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033條第二款的內容是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民法典不允許電銷嗎?
以后在街上發傳單,向他人打推銷電話都是違法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也就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所以,以后發傳單打推銷電話都是違法的。我們也希望以后不要再接到推銷公司打來的推銷電話,推銷電話真的很煩人。
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明年一月一日就要實施了,它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法典,其內容涉及到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一定要好好學習,認真研讀。因為它關系到我們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1033條處罰?
法律分析:對于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關于電話營銷的規定?
答:《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并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是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1260條,122600余字,《民法典》的頒布是中國法制的新起點。
《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 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民法典》賦予了自然人不被騷擾的“安寧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釋義?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立法背景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權人并不實際占有抵押財產,抵押財產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間,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抵押人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抵押人采取積極的行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駕駛抵押的機動車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一是抵押人消極的不作為致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如對抵押的危舊房屋不作修繕、有庫房卻任由抵押的機器設備在室外風吹雨淋。抵押權是為抵押權人的利益設定的,當抵押人的行為侵害抵押權人的利益時,法律應當給予抵押權人保全抵押財產價值、維護抵押擔保效力的權利。
條文解讀
根據本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要求抵押人停止砍伐林木或者拆除房屋,加緊房屋修繕或者對車輛定期保養。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不停止其行為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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