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起訴前離婚怎么辦(起訴離婚期間債務跟我有關嗎)
起訴離婚債務怎么辦
起訴離婚 的, 債務 可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債務是屬于 個人債務 的,在 離婚 時不用處理,屬于誰的債務,就應當由誰進行償還; 2、債務是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的,在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商清償,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前債務起訴后會怎么辦
首先根據相關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前債務怎么辦?
我國法律規定 離婚 前 債務 怎么辦? 夫妻共同債務 用于共同生活投資理財的需要共同承擔。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 結婚 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 個人債務 ; 債權人 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 財產分割 問題及 債權債務 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 夫妻財產 、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離婚后 夫妻債務 怎樣分割 (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 離婚訴訟 中進行涉及。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 公司法 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的債務對于夫妻來說是一定要協商好的,而且如果是共同的債務那么就需要雙方來進行共同的承擔,但一般約定的要除外,所以,對于這種債務法律都是有規定的,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才能算是合法的,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 。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