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
職工工齡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般職工的工齡是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丙、 丁兩款關于折算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的規定,在計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時,均同樣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是否作廢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不會作廢
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會保險法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工齡認定最新政策
法律主觀:
工齡認定怎么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章關于工齡的規定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三、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得合并計算。四、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五、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工人職員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六、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七、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八、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法律客觀: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正案
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訂立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時,應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精神,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簽訂,并報請所在地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實行。集體合同中所規定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繳納勞動保險金時,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條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附屬單位內工作的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不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工資者,其生育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及因工死亡喪葬費由支付工資的單位付給;支付工資的單位應按各該單位工人職員的工資總額百分之三繳納勞動保險金(原在企業工作的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的委員,其勞動保險金可以免繳),交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一并繳納。工人職員及工會的工作人員醫療期間的醫藥費用,按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都廢除了嗎
沒有被廢止,但部分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沖突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530126
【實施日期】19530126
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試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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