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實施時間(食品安全法實施時間是哪年)
國家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從什么時候開始正式實施
國家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從2019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四個最嚴”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補短板、強弱項,以良法善治,為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據悉,新修訂的《條例》共10章86條,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單位食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主體都提出了具體要求。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要對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條例》落實處罰到人要求,實行最嚴厲的處罰。
擴展資料:
《條例》明確了5種具體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如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拒絕逃避監督檢查,都屬于情節嚴重。
國家相繼發布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對抽檢程序和核查處置有細化的要求,并專門針對網絡抽檢設立了“神秘購買人”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
人民網—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實施的時間是哪一年
2009年正式實施的,不過后續有過多次的修訂,最新的一次修訂是2021年。
2009-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5-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2018-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8-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2021-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含:消防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廣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關法、食品安全法)
2021-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9年2月28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
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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