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行為(實行行為的著手)
實行行為與危害行為的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
危害行為則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屬于生活概念,作為是人的身體的積極動作。如果行為人違反刑法禁止性規范,即違反不當為的義務而實施某種行為的,就成為危害行為中的作為。
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么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于單獨犯罪。
2、二者包含內容不同
實行行為包含直接實行行為和間接實行行為兩種,在犯罪過程中,實行行為是繼犯罪預備行為之后的行為,開始于犯罪的著手,直至犯罪的完結。
危害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包括違法行為以及非道德行為,作為和不作為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大多數犯罪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方式構成。
3、二者意義不同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行為,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
4、二者關系不同
實行行為也都屬于危害行為。而實行行為與犯罪行為是交叉關系,實行行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為,因為實行行為人可能是無責任人。而犯罪行為也并不都是實行行為,因為一部分預備行為也是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害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實行行為
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別
實行行為,指行為人實施的符合分則各本條規定的某一犯罪行為。例如,甲故意用刀將乙的頭顱砍下,該行為屬于《刑法》第232條規定之故意殺人行為,甲的行為就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而甲為殺害乙而進行的種種制造便利的準備活動,如買刀、磨刀,打探乙的行蹤,跟蹤、守候乙,接近乙等,就是該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行為。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的實質區別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例如買刀、磨刀等行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這僅僅是預備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實行了某一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即使僅是為實行另一犯罪做準備的,也是實行行為。例如,為殺人而制造槍支或者偷竊槍彈的,其行為本身屬于非法制造槍支罪或者盜竊槍支罪的實行行為。如果行為人盜槍之后又使用該槍支殺人的,有兩個實行行為(盜竊槍支和故意殺人),構成兩個犯罪:盜竊槍支罪和故意殺人罪。相反,如果行為人買刀然后又使用該刀殺人的,只認為是一個實行行為、一罪,因為刑法中沒有規定“買刀罪”,“買刀”不是實行行為而是預備行為。
實行行為是什么?能否具體舉個例子呢??謝謝??
實行行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或者說,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侵害或威脅法益并為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需的行為。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
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么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于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對此,我們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時候必須加以注意。
刑法探幽:54.過失犯的實行行為
過失犯的構成要件除結果外,還有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是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的行為。
在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首先要判斷是否具有過失犯的實行行為。過失犯的實行行為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定型要緩和得多,這是因為刑法往往并沒有嚴格規定過失犯的實行行為。
由于過失犯的實行行為缺乏定型性,所以在具體案件中,將什么樣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犯的過失行為就成為爭議的問題。
過失階段說認為,只有離結果最近的最后行為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過失并存說則認為,對結果起作用的數個不注意的行為,全部作為一個過失行為。
由于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存在根據,所以,當過失行為保護論優越的法益或者損害了沒有保護必要的法益時,并不成立過失犯。
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的區別
(1)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它是繼犯罪的預備行為之后的行為,始于犯罪著手之時,止于犯罪的結束。
(2)非實行行為:是指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刑法分則規定的實行行為起補充作用的行為。非實行行為包括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的組織策劃行為、指揮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