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 法律視角下的違法行為
網絡暴力是指個體或群體利用網絡媒介對他人的尊嚴、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進行惡意攻擊、誹謗、侮辱、恐嚇的行為。隨著其日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引發廣泛關注,探討網絡暴力是否屬于違法行為顯得尤為重要。
一、網暴他人是違法行為嗎
是的,網暴他人是違法行為。網絡暴力是指利用網絡平臺對特定個人或群體進行惡意攻擊、誹謗、侮辱、恐嚇等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更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
侵犯公民人格權:網絡暴力常常涉及對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的侵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對公民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處以警告、罰款乃至行政拘留等處罰。
構成犯罪行為:當網絡暴力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如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誹謗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需承擔刑事責任。

二、網暴他人構成什么罪
網絡暴力行為若情節嚴重,可能構成以下幾種罪名:
誹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網絡暴力中的惡意造謠、詆毀他人名譽,若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如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嚴重影響正常生活等,可構成誹謗罪。
侮辱罪: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網絡空間內以惡毒言辭、圖文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構成侮辱罪。
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網絡暴力中的某些極端行為,如大規模的網絡謾罵、人肉搜索、惡意騷擾等,若符合“情節惡劣”標準,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網暴過程中,如非法獲取、公開、出售他人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若網絡暴力行為中包含編造并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引起社會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構成上述犯罪的具體條件及罪名適用需結合具體案情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同時,對于一些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網絡暴力行為,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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