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律師(云南醫療糾紛律師)
醫療糾紛律師費標準
法律分析: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5000元/件,向下最高浮動30%;
2、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0.5%;
3、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照收費較高者計算;
4、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疑難、耗時多的醫療糾紛案件,可與委托人協商,在普通案件收費標準3-5倍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找醫療糾紛的律師應注意什么?
一、首先選擇“專業性”的 醫療糾紛律師 。 醫學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 醫療糾紛 不但涉及內、外、婦、兒等各個醫療專業的分科,還涉及生理、生化、病理生理、病理學、解剖學、診斷學、檢驗學、醫學倫理學、醫院管理學等相關領域,故此醫療糾紛不是一般 律師 可以解決的,能勝任的律師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還必須具備扎實的醫學全科知識,必須是經過系統、規范化的臨床培訓和臨床工作,積累豐富的臨床經驗,熟悉醫院的管理和醫療運作程序,復合型專業律師。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想見,一個連處方、醫囑、實驗室檢查、化驗結果都不會看的律師,如何為患者及其家屬的維護合法的權益? 在醫療糾紛 代理 過程中,我們常常看到,很多代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律師,沒有相關醫療教育、臨床工作的經歷,僅僅是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比較多,“經驗比較豐富”,對于醫療糾紛案件而言,沒有哪兩個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個患者所醫療的科室,手術的方案都不相同;更不要說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間是個體差異。就是對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應當更具疾病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具體處理來確定,醫療機構的 醫療過錯 和傷害后果。就是從臨床過來的專業律師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都感到“知識儲備不足”,“專業知識缺乏”。更不要說一個沒有醫療專業知識背景的律師的“醫療經驗”了! 在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僅僅從醫學院校畢業,沒有實際從臨床工作過的律師,是很難說是“專業醫療律師”的。因為,實際的臨床工作經驗和處理病人、用藥的選擇與改變、治療方案的權衡與選擇、手術的切口與選擇、后期復查與治療,都必須在實際的臨床工作中才能夠得到實際的應用和經驗的積累。如果沒有實際的工作經歷很難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找出醫療機構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夠很好的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法律權利的。 二、選擇“誠信”很強的律師 從患者及其家屬對律師的選擇上看,不管你選擇的律師是否有相關的醫療知識背景,他都必須是一個誠信的律師,也就是說這個律師應當是和你講實話的律師的,這個“實話”應當包括:律師能夠為你做到的 訴訟 結果和律師不能夠做到的訴訟結果。在我國的律師服務活動中,個別律師為了能夠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時候,向患者及其家屬“虛假承諾”了很多結果,包括:勝訴和賠償數額等等。應當說這樣的律師是很不負責任的!從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看,能夠被法官支持訴訟請求,對 證據 和訴訟思路都有很高的要求,醫療鑒定的結果存在很大的變數,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少。應當說醫療糾紛案件是很難打的。在訴訟前就做不切實際的“承諾”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患者及其家屬在與律師交流的時候,口若懸河、夸夸其談的往往帶有很多不切實際的東西,雖然他的承擔迎合了患者及其家屬急切的心理,但是,如果訴訟結果達不到承諾的結果的,訴訟不利的結果仍然是由患者及其家屬來承擔的。這樣看來在訴訟前不切實際的承諾只是一個幌子,對患者及其家屬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從社會經驗看,“苦口良藥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夸夸其談的騙子,才是能夠把“好人走瘸了,賣給他拐”的人。 訴訟是有風險的,關于勝訴的標準,患者及其家屬往往考慮,不但法官支持所有的訴訟請求,而且賠償數額要達到自己的要求!這樣“全勝”的勝訴的案件幾乎是不可能的。 三、勝訴標準的把握 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規范,訴訟的“勝訴”是包括一個范圍的,這其中包括: 1、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就是說,不管賠償數額的多少,通過在訴訟中的行為應經可以認定醫療價格在醫療、搶救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講的“定性”的問題。由于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能否認定存在醫療過錯是在法律性質上認定醫療機構的錯過行為,它的認定即使下一步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是在法律上確認過錯行為的必要條件。因此,律師尤其重視“法律定性”的界定。這樣一個結果往往對“要討個說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適合的,對于這一部分當事人而言,賠償數額并不是重要的,在法律上確定醫療機構的責任是患者及其家屬所期望的結果。 2、賠償數額的多少:由于患者及其家屬對于后期治療費和前期經濟投入的考慮,往往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不但要賠償相關的費用,還要把 訴訟費 、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等都要計算到里面。在確定賠償數額的時候,要求的很多。這樣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通過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并不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而是經濟問題,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更多的賠償。但是,律師是不可能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想法”去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的。由于醫療糾紛法律案件的特殊性,我們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時候是很難給當事人“預測”一個賠償數額的,所以,在當事人得知法院的判決后,不要因為賠償數額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師,因為,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數額普遍較低是現實存在的法律事實。并不是你的代理律師造成的!如果你的律師在訴訟前,應經向你“承諾”了賠償數額的,他要么是在“虛假承諾”,要么是對于醫療糾紛案件太不了解了。我們作為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幾乎是在避免談論這樣的問題。對于患者及其家屬的提問我們是不會給出明確的賠償數額的,這不是對患者及其家屬的不負責任,恰恰相反是為了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不負責任的“估計”與“承諾”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 醫療糾紛案件,經過的法律程序與環節是比較多的,在如何一個程序中都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每一個處理結果都會對訴訟結果產生影響,(比如:鑒定結論、證據的認定、質證程序的情況等等)這些處理的意見,又不是代理律師可以預見和可以控制的。這顯著不同于“ 經濟糾紛 案件”的情況,在接到案件后,在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法律意見。而醫療糾紛案件是遠遠達不到的。 應當說,賠償數額是患者及其家屬比較關心的問題,在日常案件咨詢中也是經常被問及的問題,在賠償數額的計算,及法律實踐的情況。 四、庭審程序的進行 在醫療糾紛訴訟實踐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收到一些歐美國家的影視作品的影響,把訴訟的過程看作是,代理律師“唇槍舌劍”“你來我往”不可開交的辯論過程。其實,不管影視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節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視作品,它與實際的醫療訴訟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師不努力,而是患者及其家屬并不知道真實的庭審過程,在見到真實的訴訟后,對自己“想象破滅”的遺憾。由于我國與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處于主導地位,而且注重訴訟程序的進行,整個訴訟程序聽從法官的指揮,法官是有權利制止“被認為與本案無關”的發言的。整個訴訟的進行是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進行的。而在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實行的就是“當事人主意”,代理律師在訴訟中作用強大,法官就是一個聽眾,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療訴訟程序有一個大體的了解就會很好的配合律師的訴訟,否則,在訴訟中還不夠律師向患者及其家屬做解釋的時間,只會增加訴訟的障礙、加重律師的工作量。對于訴訟結果沒有任何幫助!在這里也提醒患者及其家屬,畢竟律師參與到訴訟中來是,為患者及其家屬說話的,但是,絕對不會完全代替患者的訴訟地位,患者及其家屬希望找一位律師就不用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是整個醫療過程的親歷者,相關的醫療、搶救事實沒有比患者及其家屬更清楚的了!因此,在法庭上,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是訴訟的主體,代理律師是不能夠代替患者及其家屬的。在法庭上雙方應當協調、配合好,以統一的思路、統一的事實認定來應對訴訟中的問題和情況,否則,雙方配合不好,“南轅北轍”,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五、對于案件的期望值。 在醫療糾紛 法律咨詢 中,我被最經常的問到的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勝算的比率有多大”?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是拒絕回答的,醫療訴訟的環節很多,它最顯著的區別于其他的 民事糾紛 ,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心里大體就可以有個“估計”了。但是,面對患者及其家屬的追問,我們希望更多是要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對于醫療訴訟代理律師及當事人積極的努力爭取一個好的訴訟結果,但是,如果訴訟結果不理想,也不要“鉆牛角尖”,畢竟法律認定事實,審判程序與老百姓的思維方式是有很大差異的,事實上存在,但是沒有證據,沒有被法庭認同的是很正常的。患者及其家屬在接到 判決書 的時候,不要感到“整個社會都是黑暗”的,“沒法活下去了”等等,畢竟,一次醫療訴訟僅僅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經歷,患者及其家屬生活的意義不是僅僅為了這一次訴訟。即使完全敗訴了,我們的生活還是要繼續下去,訴訟不是我們生活的全部。所以,在這里我再次強調,醫療訴訟周期長、環節多、成本高、賠償數額低、風險高,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應當充分考慮到訴訟的風險,在訴訟前要明確訴訟的目的是什么?不可意氣用事。在律師的選擇上除了專業技術的條件外,律師應當是說實話的人。說實話就意味著他把風險和困難說的清清楚楚,實話就意味著患者及其家屬不喜歡聽到的情況聽到了。真正的醫療律師是不應當是一味迎合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的,患者及其家屬也應當十分清楚,判決的最終結果也不是律師說了算的。“滿口答應”的后果必然是“虛假承諾”、甚至“欺詐”。 六、訴訟目的要明確 作為一個醫療專業律師,真正為那些需要醫療糾紛法律幫助的人提供服務。對于想通過醫療糾紛訴訟“賺錢”的人、或者是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但是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的錢”人。這些人的訴訟動機和目的就存在問題,這樣的醫療糾紛案件我們是不會代理的! 曾經有一個家庭的死者家屬到我的辦公室進行咨詢,來的時候氣勢非凡,大有不訴訟就對不起死者的、非訴訟不可的氣氛!經過詢問,家中的親屬可謂“高素質人員”,一個為我國某大城市區級領導干部、一個在香港開私人診所、一個在日本搞工程、另一個在 北京 無業。在咨詢的過程中一再強調,不是為了錢,就是為了給老人討一個說法等等!當我大體給他們估算了可能的賠償數額后,我告訴他們如果這些賠償被法院支持的,與訴訟費等等相關費用基本持平的,他們很“果斷”的告訴我,不 打官司 了。一家人連招呼都不打就往外走。 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患者及其家屬,就是咨詢的時候不提,我也會主動提出的。我會比較客觀的分析案件情況,如果對這樣的家庭,經濟上是否合理是必須考慮的,我不希望一個家庭被一個訴訟拖入泥沼和深淵。對于經濟困難的家庭,他們往往訴訟目的更明確,也會比較坦誠的與律師交流,這一點比“有素質的人”要好的多。很奇怪患者及其家屬要委托一個律師竟然不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告訴他。這樣律師能夠把你的訴訟權益維護好嗎? 還有的患者訴訟目的很明確,確實不是為了錢,但是想通過醫療訴訟把某某醫療機構“搞臭”!這樣的當事人往往是經濟條件很好,確實不缺錢,但是認為自己或者家屬在醫療機構吃了虧、受到了虐待,心理很不平衡!面對這樣的訴訟目的,我們作為律師是反對的,雖然作為患者的代理律師,但是,仍然應當客觀的講,醫療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化解和解決矛盾與糾紛。訴訟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把某個機構和個人“搞臭”,沒臉做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目的是為了認清和處理侵權的行為,但絕不是為了“打到”什么機構和個人。有的患者及其家屬要求追究某某醫師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解恨”。面對這樣的患者,他們對法律的無知和可笑就沒有辦法形容了。與這樣的當事人交流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并且很難說服他們,以至于我會告訴他們,你們可以先到公安局或者檢察院去 立案 ,確實立上案了,我再給你們代理案件!因為我知道司法機關是根本不會受理這樣的“不靠譜”的刑事案件的!只是為了讓他們在事實上認清楚案件的性質罷了! 因此,再次奉勸一些患者及其家屬,把訴訟的心態擺正,不要對訴訟寄于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夠承載的范圍,把醫療訴訟還原為真正的法律訴訟程序。不要在訴訟中夾雜著非訴訟的目的! 七、正確明確和評價律師的作用 在訴訟中經常聽到患者及其家屬問,你與某某法院、檢察院的某某法官、檢察官熟嗎?等等!這明顯已經是在想通過違反手段達到訴訟目的了!作為一個專業律師,不是在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皮條客”,這樣的事情為律師們所不恥!我們是不會為了一個案子與法官們吃飯、喝酒、送紅包的。如果當事人想有這樣的途徑,大可不必 找律師 做這種事情,我相信比律師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雖然。每年在媒體上有這樣那樣的負面報道!但是,我仍然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好的,有違法的人員畢竟還是少數!在北京、 上海 等等這樣的城市法官的素質還是很好的! 如果一個律師案子沒有怎么分析,就大談他與某某法官、檢察官的關系如何如何等等!這樣的律師不是個騙子就是律師的敗類!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沒有比誰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公正判決。但是,我們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在下面搞“小動作”啊!這樣的判決是公正的嗎? 在我代理的一個案件中一個患者由于不能夠提供自己“不能夠懷孕”的證據,而敗訴。我在為她分析敗訴的原因時,這位已經拿到加拿大居留證的患者,竟然說出,這樣的證據就應當是你們律師的事情,不要用什么證據不足耍我!她的意思很明確,我這個男律師要為這個女患者開一張“不能夠懷孕”的證明!這是明顯的指示律師造假!在這樣的當事人看來,律師應當是可以開出假證明、提供假證據、可以和法官一起吃喝嫖賭的人! 因此,在患者及其家屬想聘期律師的時候,應當明確代理律師的作用和目的,像上面“不恥”的問題,免開尊口。這不是一個律師應當做的事情! 八、要明白向律師提供什么 在醫療糾紛咨詢中,很多患者提出的問題很有意思!有的患者問:患者到了醫院半個小時就死亡了,醫院是否是 醫療事故 ?像這樣的問題,屬于對醫療法律問題“法盲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精神損害 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醫療糾紛案件很專業、很特殊,不是普通大眾能弄明白的,也不是一般律師能勝任的,醫療律師的選擇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案件的結果。尊重所有人的生命身體以科學的角度看待醫療糾紛,醫生既要有責任感我們也要將道理不要提出過分的要求。
醫療糾紛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 計件收費 :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5000元/件,向下最高浮動3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按照 訴訟 標額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計計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5%,收費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萬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4%; (3)50萬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3%; (4)100萬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2%; (5)500萬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1%; (6)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0.5%。 3、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照收費較高者計算。 4、 律師 事務所辦理重大、疑難、耗時多的 醫療糾紛 案件,可與委托人協商,在普通案件收費標準3-5倍的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二、 計時收費 每小時100元-2000元。 三、 協商收費 律師 代理 房產糾紛 的,可以對律師收費進行協商。 四、 風險代理收費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最高代理費金額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五、 收費標準 1、每個省市司法廳局都有律師收費的標準,一般都在這個標準范圍內收費,單個案件10萬元以下的5%,10萬到20萬的3%等等。可以查詢司法廳或者物價局文件。嫌麻煩可以直接與律師商談。 2、單個案件委托之后,搜集 證據 、準備檢材、參與鑒定、法庭辯論屬于律師服務的當然內容,因此產生的交通、通訊、住宿等費用,屬于成本之類,一般都委托人承擔。 醫療糾紛律師 收費標準 都不一樣,不同的醫療糾紛案件不同的地區收費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可以咨詢當地的司法局或者和律師雙方一起協商商議,發生醫療糾紛事故,很多醫療知識和 法律知識 對于一般人來說都比較陌生,最好聘用一個醫學和法律發面的專業律師,律師有很好的法律知識、權利意識等可以更好的維權。
醫療糾紛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醫療糾紛律師費用收取標準;
一、咨詢:
咨詢每件200-500元。律師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詢費可折抵相應律師代理費。
二、代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按涉案標的額的2%-5%收取。國內案件最低5000元;涉外案件最低10000元。
三、代理二審案件:
1、未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取;
2、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的1/2收取;
3、代理二審后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標準的1/2收取。
四、代理申訴案件:
1、簽訂聘請律師服務合同時,先收取5000-20000元代理費;
2、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時,再按照一審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
五、律師函:
每件1000元—3000元。
六、代寫法律文書:
每件500元—2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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