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為(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意識、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按照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理論,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最核心要件。
危害行為的分類
危害行為有多種多樣,刑法理論上根據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將眾多的危害行為分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與不作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之一
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
(一)危害行為;(二)犯罪對象;(三)危害結果;(四)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五)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二節 危害行為
一?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行為的基本含義:在人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
(二)危害行為的主要特征:1?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者動作;2?危害行為是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注意:無意識的行為、有違意志的行為);3?危害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是為刑法所保護的。
二?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作為(概念及其表現形式)(積極行為);
(二)不作為(概念及其成立條件)(消極行為);
(三)中間行為(含義及其成立狀態)(持有行為)。
什么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屬于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危害行為一般是指由行為人的意志和意識能支配危害社會的身體舉止。和行為一樣,危害行為屬于表現于外,是會影響客觀世界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是人的意識和人的意志。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刑法上危害行為有哪些
刑法上危害行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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