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喪生(民法典 喪葬)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叫什么?現在還在使用嗎?
一.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著里程碑式的意義。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環(huán)視全球,不少國家都有民法典。
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等,都曾具有深遠的世界影響力。新中國成立后,陸續(xù)制定了各種民事單行法,如《婚姻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擔保法》等。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3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均因各種原因未能實現。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2019年完整版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法國民法典》,也稱《拿破侖法典》(Napoleonic Code) 或《民法典》(Civil Code)。
《拿破侖法典》總共分為三大部分,2281條法律條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關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關各類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規(guī)定;第三部分是獲取各類所有權的方法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繼承、遺囑、還債、贈予、夫妻共同財產等相關法律條文。這部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則,成為歐美各國資產階級的立法規(guī)范,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fā)展。
法國民法典是影響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就產生在它的旁邊,卻相形見絀,不為后世所重。至今我們仍不能不研究它,仍從它那里得到啟示。
法國民法典所表現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于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和價值,對于任何一個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
真難怪法國人民對這部法典充滿著愛好和感情,幾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還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為一部有高度學術價值的著作。中國商務印書館將之與《法學階梯》一并列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完全是應該的。
在中國,研究法國民法典,深刻領會其革命的精神與思想史上的價值,用以促進中國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這一代法學者的任務。
二. 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對單行民事法律的有機整合,它是一個非常完整的體系,在建立和健全國家民商事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人們的行為準則方面,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比原來的法律規(guī)定,民法典有很多重大突破,比如將人格權獨立成篇,這是民法典屬于中國的獨創(chuàng),是最大的亮點,相信也會產生世界影響。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時代特色、中國特色的法律。比如,總則篇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另外,民法的基本原則增加了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這是響應黨中央提出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理念,也是實現“五位一體”建設美麗中國的具體體現。
民法典還是一部體現人文關懷的法律。比如,雖然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民法典對胎兒予以了特殊保護,包括對遺產繼承和接受贈予的胎兒利益保護。
天津一小區(qū)燃氣爆炸,引起的財產損失誰承擔?
天津市北辰區(qū)天穆鎮(zhèn),上世紀80年代投入使用的一棟老舊住宅樓發(fā)生燃氣爆燃事故,最新消失是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12人受傷,另有3人處于失聯狀態(tài)。事故發(fā)生后,消防、應急、衛(wèi)健、電力等多部門第一時間展開應急處置工作,目前已恢復供電,供氣也在分批恢復中。從相關報道和現場圖片來看,事故造成的損失至少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人員傷亡、二是財產損失,部分住宅的外墻已經坍塌了。那么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在我看來,在天然氣管道老化或者不屬于住戶人為破壞造成的損傷,天然氣公司都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不應該只在首次安裝時有工作人員,在日常維護中也應該做到安全責任到人。因為天然氣公司的工作疏忽,造成爆炸,按理是可以向天然氣公司提出賠償。而且在往年的新聞中,也有類似的案例發(fā)生,起訴天然氣公司獲取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造成殘疾或傷亡的費用。
該棟樓的樓齡有40年左右,燃氣管道老化可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假設該事故最終判定住戶和供氣公司都有責任,那么比例應當如何劃分呢?受害者又當如何索賠呢?《民法典》第177條中規(guī)定,倘若責任主體有兩個,能劃分責任大小的,二者按照各自比例承擔責任;反之,如果責任大小不能量化,各自擔責50%。被侵權人可以據此把燃氣公司和住戶同時列為賠償人,或者直接將其一并起訴,至于誰承擔多少,法院自會依據事故調查書來判決。
沒有最終確定到底由誰來承擔損失還不得而知。但周邊居民樓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很多人的房子已經無法再繼續(xù)居住,這對他們來說絕對是飛來橫禍,萬幸的是沒有聽說有人在爆炸中喪生。爆炸造成的損失不論由誰來承擔,當務之急是安置那些無家可歸的人,對于那些無辜的受傷群眾也要及時展開救治。

民法典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喪生怎么繼承
法律分析: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依據民法典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時間中喪生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
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有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上述有關推定死亡時間的解釋,主要是基于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則。其含義概括為:
(1)根據實際死亡的先后時間確定
幾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夠確定他們死亡的時間,應當以此為繼承的開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難,丈夫當場死亡,妻子在搶救去醫(yī)院的途中死亡,則可以確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無其他親人,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丈夫遺產先由妻繼承,妻子死亡后遺產再行分配。最后夫妻的全部財產都由妻子的弟弟繼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繼承。
(2)根據保護繼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則確定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但幾個人輩份相同的,應報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fā)生繼承,分別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例如,一個四口之家,有父親、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駕駛自家汽車,拉著父親、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談生意,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四人死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能確定四個人的死亡先后時間的,首先推定沒有晚輩繼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財產應由其父一人繼承,其次推定作為長輩的父親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親的遺產(包括已繼承的小弟的遺產)。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的妻子和子女分別繼承。
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喪生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
其含義概括為:
(1)根據實際死亡的先后時間確定
幾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夠確定他們死亡的時間,應當以此為繼承的開始。例如,夫妻二人在同一事故中罹難,丈夫當場死亡,妻子在搶救去醫(yī)院的途中死亡,則可以確定丈夫死亡在前,妻子死亡在后。如果夫妻二人各有一弟,再無其他親人,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丈夫遺產先由妻繼承,妻子死亡后遺產再行分配。最后夫妻的全部財產都由妻子的弟弟繼承,丈夫的弟弟不能繼承。
(2)根據保護繼承人利益和自然法則確定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但幾個人輩份相同的,應報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fā)生繼承,分別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例如,一個四口之家,有父親、大哥、二哥和小弟。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弟未婚。某日,小弟駕駛自家汽車,拉著父親、大哥、二弟到省城去談生意,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四人死亡。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能確定四個人的死亡先后時間的,首先推定沒有晚輩繼承人的小弟先死亡,其財產應由其父一人繼承,其次推定作為長輩的父親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父親的遺產(包括已繼承的小弟的遺產)。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的妻子和子女分別繼承。
民法典里包括保險法嗎?
有,先介紹下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開始編寫,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過的,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民法典其實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這九部法律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民法典》本質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民法典里與保險相關的
其實保險用來保護投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有兩個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險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開始說民法典繼承債務法條之前,我們先來淺談一下這兩個制度
保險利益制度: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于自己的身體或者壽命,有無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則,家庭成員相互間具有保險利益;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以他們之間存在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為前提)具有保險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有積極利益關系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險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應當遵循保險利益原則,《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很多人說這一條體現了保險的避債避稅的功能,其實也不盡然,保險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受益權大于債權,債權人無權要求受益人以保險金來償還債務,這一點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實際的應用當中,保險產品由于其保險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經常被用于個人與家庭、個人與企業(yè)之間的資產保全,只要我們弄明白了這兩個制度,很多看起來很復雜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體的案例就不在這里展示了,咱們接著說民法典跟繼承與債務相關的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兩個法條結合在一起看,在某種特殊的案例里其實二者是有爭議的。案例:張三與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喪生,張三生前為自己購買一份意外傷害險,受益人為其母親,并且張三未婚且為獨生子女。這個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條沒有繼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張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險金作為受益人(其母)的遺產發(fā)生繼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繼承;如果用保險法42條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險人張三去世,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發(fā)生繼承,張三未婚,由其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各繼承50%。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案例首先適用于保險法,發(fā)生遺產繼承的部分再適用于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什么意思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按之前的繼承法解釋,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不能正常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歸國家所有;現在的新民法典擴大了繼承范圍,規(guī)定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第1133條: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可以解決很多難題,例如殘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敗家子女,從父母處繼承的財產,由于他們沒有管理財產的能力,他們所繼承的財產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損失。此條新增規(guī)定為法院裁判和規(guī)范當事人的遺囑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可以說是民法典繼承編中的一大亮點了
民法典第114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自被繼承人死亡后,到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償還給債權人之前,尤其是遺產的分割存有爭議的情形下,遺產的管理處于一個真空狀態(tài)。所以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以填補真空期間遺產無人管理的漏洞,具體關于遺產管理人的制度在國內還沒有明確起來,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有興趣的伙伴可以去查閱相關資料。
內地人跨境購買保險,在投保人去世,申請投保人變更,香港保險在變更投保人的時候是不認可內地開具的死亡證明(并非理賠時不認可),保險公司會要求要求孩子的監(jiān)護人出示遺產管理書,這里要求出具的遺產管理書其實也是源于香港的遺產管理人制度,這是一個法制嚴謹的表現。但如果真的發(fā)生這種情況,我建議大家還是要指定一個第二投保人,這樣會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民法典第535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權的司法解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這一條其實是在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例如,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了增額終身壽險,投保人在投保期間欠下巨額債務,那么債權人有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償債申請呢?答案是不可以,債權人是沒有對債務人的人壽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但是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取得勝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人民法院對債務人投保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強制執(zhí)行,即強制退保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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