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最新農村宅基地新政策非農戶口可以建房)
農村宅基地新規定來了
最新國家對農村宅基地審批政策: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每戶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如果農村戶口已經落戶到城市的,是不享有農村建房權利的,而且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是申請不了的。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農民是只擁有使用權的。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宅基地超出的面積要征稅早在2018年已經在某些地區開展了,到后期會真正落實到各個省份地區。以前國家沒有農村宅基地面積的規定,所以那時候很多人對宅基地周邊進行擴大建房,從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積大范圍超出。至于具體的征稅標準,不同的地區會一定的差異,舉個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積是按照200/_來計算。
3、宅基地有償退出
國家為了有效利用、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對出現一戶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關問題會進行整治。關于這些滿足任一種就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都會給與相關補償,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會按照當地的年均收入水平來定。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兩條“紅線”是指不允許以買賣宅基地為出發點,也就是說農民利益的出發點不允許是買賣宅基地,此外不能說已退出農村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一項條件,只要農民落戶那就必須要退出宅基地。不過這個不是國家全面推行實施的,如果當地政府有這項的硬性措施,可以維權。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國家已經發布了嚴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實施“一戶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違反“一戶一宅”的原則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進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實施“一戶一宅”后,對宅基地的審批也變得嚴格起來。
6、宅基地可以流轉
根據調查,全國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閑置的。按照三權分置,把這個使用權這個市場適度放活,允許他們來租賃,但是農民朋友們也必須把所有權不變和資格權保護做好。20年之內,農戶如果簽訂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權分置,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他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
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
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
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2022年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
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盛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
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農村宅基地新辦法
首先,國家宅基地規定的新政策是施行日期2020年01月01日指吵,公布日期于2019年08月26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這部法律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次,這部法律有三條對宅基地作出了規范,對農村農民擁有宅基面積、數量地進行了限制。結合現在的形勢對盤活宅基地的使用進行了設置。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會被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最后,可以參照農村土地管理法對土農村宅基地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有什么
1、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退出三權
所謂退出三權,是指農民退出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交給政府,農民獲得補償,補償金可用于養老等。
退出三權可有效利用農村閑置的宅基地,讓這些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變成集體用地。后面可以進一步開發,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
而對于農民而言,退出三權除了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意外,進程落戶以后農村產權不會受到影響,一舉兩得。
2、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可買賣
我國農村宅基地是可以自由買賣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買賣宅基地一定要遵從以下三個原則,否則極易產生買賣糾紛:
1.使用權主體需要變更登記
買賣宅基地過程中,除了去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外,還需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變更,否則房屋根本沒有發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資格受限
宅基地購買人若是城市居民或者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是不符合宅基地買賣的條件的。這種情況下想要買賣宅基地,需要將戶口先遷入本地才可以。
3.宅基地轉讓需要遵守一戶一宅標準
3、轉讓后原則:“一戶一宅”
3、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四大利好
1.宅基地申請手續簡化:向村委會上報后政府同意即可獲得宅基地;
2.違章房屋無需拆除:房屋違章的,只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費用即可繼續使用;
3.閑置宅基地退出可獲得補償:即我們上文說的退出三權;
4.無宅基地春夢可得到安置:政府有義務解決無宅基地村民的居住問題。
附錄:宅基地買賣辦理流程
1.征得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果是共有房屋,則其他共有人也需同意;
3.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材料;
4.簽訂書面合同買賣,辦理審批和過戶手續。
宅基地確權政策新規2022年
一)2022年農村宅基地建房新規一:三不批
1、不滿足一戶一宅條件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戶一宅”已經成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則,通過宅基地確權登記、閑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費使用改革等對“一戶多宅”問題進行清理,從而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規定,保障農村宅基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合理地使用,所以現階段如果農村居民不滿足一戶一宅條件,其申請宅基地修建住房,將不予批準。
2、將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等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提高農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對于增加農村居民經濟收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此,2019年《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將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所以現階段很多農村居民都將農村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將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有償退出的人,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準。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2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流程如下:
1、發布擬征地公告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擬被征地村集體范圍內發布擬征地公告;
2、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擬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就擬征地公告的內容征詢擬被征地村民的意見;
3、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同擬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擬被征土地的信息進行調查,并由國土部門進行調查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并將材料一并向有審批權的機關進行報批;
5、發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體范圍內對征地批文的內容進行公告;
6、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縣市級國土部門根據省政府或國務院所批準的征地方案;
7、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縣市級國土部門應當將草擬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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