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外國人永久居留新政策(2020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辦法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凡持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二、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三、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四、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證。
五、可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
六、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準及審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八、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九、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各項手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住但未就業,且符合統籌地區規定的,可參照國內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終止等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十一、可不受《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中關于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十三、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面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十四、在國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持有稅務部門出具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后,可兌換外匯匯出境外。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業務。
十五、在國內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與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價格相同。
十六、乘坐中國國內航班,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有關登機手續;在國內乘坐火車,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購買火車票;在國內旅館住宿,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有關入住手續。
十七、在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辦理機動車登記方面,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領或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駕駛證申領或換領條件的,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公安部門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可以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公安部門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及機動車相關證明、憑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十八、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公安部門按照有關續,加快辦理。
十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外國人要得到中國永久居留權需要有什么條件?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外國人申請中國永久居留條件
法律分析:1、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類申請人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2)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3)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4)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2、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職稱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類申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2)重點高等學校3)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4)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3、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4、上述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5、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6、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第三條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第四條 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第六條 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二)在中國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
50萬美元以上;
(三)在中國中部地區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四張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證明以及聯合年檢證明、驗資報告、個人完稅證明。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職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者職稱證明;
(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
(三)任職單位的登記證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及有關證明。
外籍華人博士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此措施對吸引人才回流是否有實質性幫助?
外籍華人博士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的利好
最近中國國家移民管理局在官方公眾號上解答了外籍華人博士在華申請永久居留的疑問。
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2019年8月1日實施的12項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具有博士學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華人,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該政策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無地域限制。
申請只需提供相關材料就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最重要的三個條件就是:外籍華人證明,中國工作的證明,博士學位證明。
這一利好政策措施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是提供了一大便利,可方便其隨同一起定居在國內。
永居權證也就是相當于“綠卡”,外籍人可長期居留在中國國內,出入中國時不再需要簽證,同時可以享受中國提供的很多社會福利,跟本地中國公民沒太多區別。
相信這項利好舉措對于吸引與促進人才回流是一大良措,有利于他們長期留在國內發展與生活。
下面我們來多了解看看這項政策舉措對于外籍華人博士來國發展有何實質性幫助:
一、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二、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三、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四、可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
五、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此外,還可辦理社保,享受住房公積金,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重要的一點,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手續,加快辦理。
據2019年7月公安部新聞發布會消息,這項政策因推行獲得良好經濟社會效果,于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也即是12項移民與出入境政策。
當時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管理司司長陳斌介紹稱,2015年以來,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先后在上海、北京、福建、廣東等16個省市國家批準的自由貿易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示范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級新區實施一大批服務外國人入出境、外籍人才在華停居留便利政策措施,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果。
據悉,當時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外籍企業家、投資者、外籍技術管理人員等外國人簽發簽證、居留許可13.3萬人次。
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管理司副司長賈同斌介紹稱,這12項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涵蓋了為外籍人才來華工作、投資、創業、生活提供辦理簽證、長期居留許可和永久居留申請等全方位的便利服務。
這些數據顯示與便利都表明了推行此政策不僅利國也利民。也可讓流失在外的外籍華人有機會到國內發展,報效祖國。之前因難辦“綠卡”而流失在海外的華人,這項政策可是他們的一大機會利好。
如果您也是符合外籍華人博士來華發展條件,可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哦!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解讀
《辦法》規定持有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證(中國“綠卡”)的外籍人員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持“綠卡”人員出入境有何便利?
《辦法》規定,“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另外辦理簽證等手續;其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簽證、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法》還規定,“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關對定居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因此,取得中國“綠卡”后定居國內的外國人應為“定居旅客”。與中國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將本人或家庭在境內居留期間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攜運入境。
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有何便利?
《辦法》第四到第七條明確持“綠卡”人員在華工作可享有的各項待遇。其中第四條明確,“在中國就業,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辦理《外國專家證》《回國(來華)專家證》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證”;第五條規定,“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此舉可減少投資的稅收和兌換成本;第六條規定,“在中國投資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改革、商務、工商、外匯等部門按照外資管理有關規定簡化核準及審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條規定,“可按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持“綠卡”人員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學方面,《辦法》規定,“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這是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了持“綠卡”人員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鑒于我國高等教育階段針對外國學生的入學要求更適用于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對于參加社保,《辦法》明確,可以“綠卡”作為有效身份憑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明確在境內居住而未就業的“綠卡”持有者,符合相關要求的,也可以參加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辦法》規定,“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即持“綠卡”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方面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辦法》還規定,持“綠卡”外國人在繳納所得稅、辦理金融業務、進行國內商旅消費、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等方面都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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