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計劃生育政策(廣東省計劃生育政策未婚生子)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
根據規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標準如下: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廣東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各地現行計生條例,關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問題上規定較嚴格,只有當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時,才能獲準再生育一個孩子;而廣東規定較為寬松,包括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雙方各有一個子女,但都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或者是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這三種情況都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9月29日起施行。新條例對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進行細化和明確。再婚夫妻單方不超二胎均可再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最新廣東省最新計劃生育條例
關于廣東省最新計劃生育,現在仍然使用的是02年頒布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九條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七)夫妻雙方的戶籍均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戶籍登記為居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準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引產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違法收養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周年內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本人自愿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愿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并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間應當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間隔期規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 (二)經病殘兒醫學鑒定并經批準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第二十四條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為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扎措施。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早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采取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廣東省第三胎最新政策
2022年三胎政策具體如下:
1、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具體可咨詢當地社保局,不同地區補助的標準不一樣。部分地區有三胎獎勵比如四川攀枝花獎勵500元/月,甘肅臨澤獎勵10000元/年;
2、生育津貼。根據自己的平均工資計算,生育90天內由公司提交資料至社保局建檔可以領取,直接打款至公司,再由公司發放至個人,需要2個月;
3、一次性補貼。難產和多胞胎按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50%的標準進行補助,順產和流產按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百分之二十五的標準進行補助;
4、醫療費報銷。包括產物胡散前檢查醫療費、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
三胎產假的規定如下:
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三胎的產假有128天以上。北京、上海產假是158天,廣東是178天。有些地區還新增了獎勵產假的規定。如廣東省三胎優惠政策就有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保胎假,需要醫生開具證明提交給公司人事經批準后工資按病假發放;
3、產前假,按工資8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經公司批準可以產前兩個半月開始休;
4、哺乳假,6個半月按公司8成發,若再延長按7成發;
5、育兒假,寶寶在三周歲以內,北京、上海地區育兒假5天,廣東育兒假1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做純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罩氏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計劃生育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項重要戰略任務,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加速現代化建設的進程,關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榮。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長,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關于“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第二章 結婚與生育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點是少生。晚婚年齡應是:女子,二十三周歲以上;男子,農村二十五周歲以上,城市二十六周歲以上。女性二十五周歲以上生育,稱為晚育。少生即每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按人口計劃安排生育第二胎,間隔期必須在四周年以上。再婚夫婦雙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兩個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后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第四條 男、女青年結婚前,必須學習本《條例》,在本單位接受節育知識的教育,并領取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晚婚年齡規定要求登記結婚者,應教育勸阻,使其自覺實行晚婚。
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生育,否則不論男女,均令退學。
學徒工、練習生只招收未婚青年。在學徒期間不按晚婚年齡結婚者,得令其退學。第五條 各地區(自治州)、市、縣,都要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城市的區和農村的公社要按上級下達人口計劃和晚婚、晚育、少生的要求,審批生育名單,對女性特別晚婚者,優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單位落實到人。無生育計劃指標的,應在政府指導下因人制宜落實節育措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和虐待。第六條 自治州(縣)的漢族要執行本條例。對少數民族,鼓勵計劃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標。要做好婦幼保健工作,宣傳節育知識。對有節育要求的應給予指導和幫助。第三章 表揚與獎勵第七條 終身只生一個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不再生育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經育齡夫婦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由公社、區和相當縣以上機關、企事業單位審查發給“獨生子女優待證”。優待辦法分兩種,任由選擇,中途不變。第一種,小孩免收托幼費至七周歲,學校免收學費從小學至高中,享受公費醫療至十四周歲。第二種,干部、職工、城市無業人員的子女每月獎給五元,直至十四周歲。農村社員的子女,由生產隊每月獎給四至六個勞動日的工分至十四周歲。各單位還可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適當給予一次性獎勵。
上述費用開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單位經費開支,列入“職工福利費”項目中的“其他福利補助費”;企業單位在企業基金中支付;集體企業單位在公益金中開支;一般由男方所在單位發給,如本人要求也可由女方單位發給。城市無業人員的獨生子女享受公費醫療或每月發給五元獎金和農村社員的獨生子女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二)孩子口糧,農村按基本核算單位每人平均口糧分配;按兩個人份額分給自留地。城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住房,并享受兩個孩子的住房待遇,燃料、副食品按兩個孩子的定量供應。
(三)母親產后享受三個月的產假待遇。
(四)獨生子女的父母,農村在選派社員搞工副業時應優先安排。興建房屋時,生產隊優先解決住宅基地,所需材料和勞動力優先照顧。其子女在招工、招兵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對已享受上述待遇后,又生第二個孩子者,由本單位扣回所享受的費用。第八條 終身只生一個孩子的夫婦,年老退休時,干部、職工按退休條例規定加發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發退休金的不另加發。農村社員年老,喪失勞動力時,生產隊每月補貼五個勞動日的工分。第九條 終身無子女的干部、職工,年老退休時,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發給。農村社員喪失勞動力時,按五保戶給予照顧。有條件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可以實行養老金制度或供給制,并積極辦好敬老院。政府和集體要保證他們的生活略高于當地社員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條 自覺實行晚婚者給予表揚。晚婚后自覺晚育者,每推遲一年,適當發給獎金,費用的開支按第七條第(一)項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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