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簡約(民法典簡短內容)
民法體系化的意義在何?談談你對我國制定的認識和看法.
所謂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規則體系,也 可以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在民法典編纂工程已然 啟動的情況下,學者與立法者所面臨的首要難題就是應當如何建構與確立民法典的體系 。本文擬對此談幾點看法。
一、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
探究研究民法典的體系,其根本的目的在于獲致一個關于民法典的完備的體系,從而 在該體系的支撐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邏輯性與體系性的民法典。可以說,民法典體 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體系化與系統化是民法典的內在要求。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 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所決定的邏輯性 為重要特征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 事法律的匯編”,而不能稱之為民法典。民法典必須滿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這種形 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其體系的完整性之上。并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 化的理念,即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注: 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而首先確立居于民 法典的支柱與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體系可以發揮預先規劃、提綱挈領的作用,使民法典 層次分明、構造嚴謹。因此,民法典體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 此,探求民法典的體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
第二,體系化有助于在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如平 等、誠實信用、私法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等,同時有助于消除防止整個法典價值觀念彼 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單行的法律固然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一領域貫徹一種或多種民 法價值觀念,但是無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領域中實現諸多民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和諧融洽。 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將涉及 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注:王澤鑒:《民法總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例如,現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個 主要方面在于,現代民法不僅注重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同時也注重對交易安全的維護 。當對交易安全的維護與對所有權的保護發生沖突之時,現代民法優先保護的是交易安 全。此種優先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別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編章之中。例如,總則中 的表見代理制度,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制度等,都體現了優 先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選擇。因此,只有通過對民事法律規范的法典化才能夠使民法中 的各種價值貫徹如一,并協調它們相互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第三,體系化有助于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 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由于我國許多單行民事法律 法規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階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為了適應改革的不同階段對法律調整 的需求或者是為了適應特定的目的或環境而采取的權宜之計。由于在立法之初對嗣后所 進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動缺乏通盤的考慮,也由于沒有考慮到民法自身的體系化,這就使 得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經常存在著沖突與矛盾的現象。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通過確立 民法典的體系,能夠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有 機的整體,從而實現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在民 法典的體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邏輯結構,在民事普通法中形 成總則與分則相區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內在結構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與各個單行的民 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別法之間的和諧體系。這個體系構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嚴格的法 律適用規則,可以有效的為行為人提供相應的行為規范體系,為法官提供完整、和諧、 清晰的裁判規則體系。
第四,依照科學的、完備的體系所構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一方 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適用民法提供極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 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點就在于適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體系化也將促使法律 工作者在適用民法之時形成體系化的思維觀念,體系化要求我們去掌握體系化的民事法 律規范,例如關于債的請求權的確立之時,應當考慮債的請求權體系,并在此基礎上才 能使我們用一種體系的觀念來適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體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種請求權 時,應當首先判斷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然后才能考慮是否存在無因管理請 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最后才判斷是否存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體系化可以促 使法律工作者用體系化的觀念分析解決個案,從全方位的角度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 (注: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1999,p5—9.)
第五,體系化有助于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 穩定性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黃茂榮教授所言,法的 體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綜覽性”,從而提高其適用上之“實用性”,而且可以提高 裁判上之“可預見性”,從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構成的體系“圓滿無缺 ”,則光憑邏輯的運作便能圓滿解答每個法律問題。(注: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 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頁。)民法典的體系化就是要將市民社會 生活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通過此種體系的安排使其成為穩 定的規則,獲得長久的生命力,不因國家的某項政策而隨意發生改變。
關于民法典體系的構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國的五編制模式,而應該在此基礎上有所創 新,有所發展。一百多年來,整個世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生活高度復雜化、多樣 化,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作為經濟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體系與內容理應與時俱進。世 易時移,變法宜矣。“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我們一定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 構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映時 代需要、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這樣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發揮出在社會生活中的巨大作 用,并為世界法學的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二、構建民法典體系必須處理好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
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是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中的一大難題。2002年12月22日 我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在總則之外規定了八編,即 :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收養、繼承、侵權責任、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對 此種體例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單行法應當被納入民法典,哪一些不應 當被納入民法典。例如,有的學者認為,收養法不應當納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學者認為 ,各種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專利法等應當納入到民法典中。還有的人認為,信托法、 勞動法等也應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并獨立成編。各種觀點都是不無道理的。
應當看到,民法典的體系并非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它要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 變動,如果將來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確實需要將某些重要的民事單行法納入到民法典的 體系當中,那么屆時對民法典體系作出突破也是極為必要的。但是,民法典不是無所不 包的、龐雜的法律匯編,編纂民法典絕非意味著將任何屬于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應當 盡可能的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不是無所不包的。所以建立民法典體系必須處理好民 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相互關系。我認為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方面加以 考慮:
第一,民法典是對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的、普遍適用的規則所作的規定,民法典規定 的是市民社會生活中基本規則,它在整個國家民事立法體系中屬于最普通、最基礎的民 事立法,然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居、紛繁復雜的,為此需要大量的單行法律以調整各 種民事關系。但這些單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納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會生活中普遍適 用的、最基本的規則才應當由民法典加以規定,而對那些技術性很強的、僅僅適用個別 的、局部性的民事關系的規則不應當民法典規定,而應當由單行法來解決,例如物權法 主要解決的是物權中人們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關系,這是市場經濟普 遍適用的規則,而信托法僅僅調整的是信托關系,它不是普遍的關系,而是在特殊情形 下產生的,它是物權法的特別規則。因此物權法應納入民法典,信托法則應當作為民法 典之外的單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確立的制度、規則應當保持較強的穩定性。民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 文法必須保持最大程度的穩定性,不能頻繁地修改或者廢除,這種穩定性正是民法典具 有實現社會關系的穩定性以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功能的基礎。民法典中有些 甚至是千百年來人類市場活動所共同遵循的規則的總結。至于那些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常 常會發生改變的法律規則應當由民事特別法加以規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權、債權的 許多規則是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規則 則常常不斷變化發展,如果將各種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不斷變動的技術性很強的 知識產權規則都納入民法典,無疑會妨礙民法典內容的穩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調整那些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至于處于公法與私法交 叉地帶的法律規則,例如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單純的民事 法律規則,而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公權力干預的性質,所以應當制定單行立法。例如,德 國的學者就將勞動法稱為“特別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勞動法并非完全的純粹的私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國家常常要做出許多的干預。
第四,民法典主要規定的是實體的交易規則以及對與實體交易規則聯系極為密切的程 序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如不動產登記規則可以在物權法中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但 是那些非常瑣碎的具體的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程序性的規定,應當由單行法加以規定。 例如,知識產權法涉及到有關專利、商標登記的具體程序規則就不應當在民法典中作出 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收養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體的程序性規則,其中更 多的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對收養條件等作出的嚴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收養法不 應被納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處理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關系之時,爭議最大的就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如何安排的問 題。毫無疑問,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類型,知識產權法也應當屬于民法的范疇 。我國已經制定和頒布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這些法律是否都應 當都納入民法典?對此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我認為,將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都 收入民法典是不可取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一個內容非常龐雜 的規范體系,知識產權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規范體系,既涉及到程序法也涉及實體 法,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既涉及國際法也涉及國內法,顯然,將其放到民法典是困 難的。與其如此,還不如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第二 ,知識產權本身是一個開放式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本身是不斷變化發展的,自新技術 革命于20世紀中葉興起,知識產權法中出現了一種邊緣保護法,即采用專利權和著作權 的若干規則,創設出一種工業版權制度,如集成電路部圖設計,即屬于此種情況。再如 ,著作權鄰接權的范圍正在隨著傳播技術的提高逐漸擴大,如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都 納入到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在法典中將知識產權的類型固定化,不一定適應知 識產權的發展需要。第三,將知識產權單行法收入民法典,會妨害民法典的體系的和諧 。民法典是基本法,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這決定了其規則應當具有普 遍適用和相對抽象的特點。而知識產權法的技術性規定較多,且變化性較大,若將此一 頻頻變動的法律置于相對穩定、系統化的民法典中,無疑會極大地損害民法典的穩定性 。我認為,知識產權不應當作為獨立的一編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民法典對此作出規定 可以考慮采納第二種或第三種模式,即僅規定知識產權的共同規則,或僅在民事權利的 客體中確認知識產權,這樣有兩個作用:一是宣示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二是共性的規 則在特別法中不好規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規定。
三、應當以法律關系的要素作為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思路
盡管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德國的模式,但我認為應當借鑒德國模式,采取法律關系的要 素來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潘德克頓學派的一個偉大的貢獻在于,以法律關系的要素作 為構建民法典總則體系的骨架,“德意志編別法創設總則編之一舉,意義甚為重大,當 時德國法律學者皆認為:對各種法律關系共同事項,另有謀設一般的共同規定之必要。 ”(注:陳棋炎:《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臺灣三民書局1980年版,第3頁。)也就 是說,潘德克頓學派將整個法律關系的理論運用到法典里面去,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民法 典的體系結構。具體來說,在總則中確立主體、行為、客體制度,然后在分則中確立法 律關系的內容,該內容主要是民事權利,具體包括債權、物權、親屬、繼承權利,當總 則中確立主體、行為、客體與分則中的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例 如總則中的主體、行為、客體與物權制度結合在一起,就構成完整的物權法律關系。由 于法律關系的各種要素都已具備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關系,這種構架模式體現了潘德克 頓體系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如果我們要采納潘德克頓制定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思路,那么總則按照法律關系的要素 來構建,至少需要規定以下內容:第一,主體制度。主體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體制度是獨立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說必備的民事權利能 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規定,是商品關系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體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第二,客體,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根據概念 法學的體系思想,應將作為法律規定的客體的構成要件分離出若干要素,并將這些要素 一般化,形成類別概念,并借著不同層次的類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 構成體系。(注: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第356頁。)總則中規定客體制度的主要理 由是:我國民法總論已經在總則中抽象出來了法律行為的概念,對于法律行為的構成要 素的客體是應該也可以抽象出來的。建立抽象的客體概念,可以涵蓋未來發展出來的客 體。因為客體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變化,無形 財產權利在迅速擴張,近來有學者認為,像養老金、就業機會、營業執照、補貼、政治 特許權利等都屬于財產權范疇。(注: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of The Living,The Law of The Dead:Property,Succession,and Society,1996 Wis.L.Rev.340.)因此 ,權利客體一詞包含的范圍十分廣泛,這就需要使客體概念的包容性更強。第三,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它是指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 義務,以意思表示為內容的行為。作為民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定,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關 理論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居于重要地位;盡管在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也不承認婚姻 為契約行為,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仍然是十分廣泛的。這一制度作為觀念的抽象,不僅 統轄了合同法、遺囑法和收養法等具體的設權行為規則,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義 體系的獨特法律調整制度,它不僅可以對現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進行調整,而且能 夠涵蓋許多新的交易形式,并對其進行規范;而且又以完備系統的理論形態概括了民法 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注:參見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為》,前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民事責任。民事責任 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結果,也是對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關于總則中是否應當規 定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曾經在學界產生了激烈的爭論。有學者建議,我國《民法通則 》單設民事責任制度,因此總則中應當規定民事責任制度。我認為,總則不可能對民事 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全面的規定,因為無論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都不屬于 總則的內容,而是分則的內容。盡管總則中不應當規定“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則,但總 則規定民事責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則是必要的,因為一方面,總則中規定一般民事責任的 概念確定了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因為民事責任的概念只有在總則中規定才合適的,在總 則外的其他任何部分都不宜對此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總則在規定了法律關系的主體客 體以及簡單列舉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后,再規定民事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由于侵權行 為將獨立成編,因此總則中應當有相應的制度與分則中的制度相適應。另外,侵權責任 和違約責任存在著一些共性,例如關于歸責原則、免責條件、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責任 與刑事責任的關系、責任形式等。這些應當在總則中設置一般規定。
人格權、親屬權、繼承權、物權、債權,是現代社會所普遍認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權 利,是民事主體參與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所必備的權利,而且其內涵都已經比較 成熟,因此,有必要通過民法典而非一些單行法來確認。分則的權利體系應當以已經發 展成熟、并且已經為社會生活廣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權利為基礎來構建,當然也應當為 未來新的權利成長提供足夠的法律空間。
問題的關鍵在于,對于民事權利如何進行排列,從而合乎民法典體系的邏輯性。我認 為,確立這一體系,應當著眼于以下思路:首先應當強調人格權應當優先于財產權的基 本理念,因此,人格權應當置于民事權利之首。人格尊嚴、人身價值和人格完整,應該 置于比財產權更重要的位置,它們是最高的法益。因為一方面,現代民法要充分體現人 本主義得精神,強調對個人的終極關懷,因此應當將就個人利益而言更為重要的人身利 益置于財產利益之前,優先保護。另一方面,財產權與人格權相比較,畢竟不如人格權 那樣對個人更為重要。試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謂“萬貫家財” 又有何用?還應當看到,人格權財產是個人的,但人身安全、人的尊嚴等涉及社會利益 。這正如美國侵權法重述第85節認為,“人類生命和肢體的價值不僅屬于他個人,而且 屬于整個社會。因此其價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 法草案之中,將物權法置于民法典分則中的各編之首,這主要考慮到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中的體系,在該章中首先規定了物權的內容,因此立法機關最終將物權放在 分則中的各編之首,我認為這種體例雖然不無根據,但從理論上說仍然值得商榷。畢竟 物權與人格權相比,人格權更為重要。其次,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 權。因此,有關親屬權、繼承權也應當優先于物權債權等財產權。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 與人格權同屬于人身關系的范疇,兩者具有更密切的聯系,所以將其置于人格權之后、 財產權之前有一定的道理。第三,關于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民法典草案將物權置于債權 之前是比較科學的,畢竟物權是產生債權的前提,只有在產權明確的情形之下才能發生 交易關系。第四,關于債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草案未設立獨立的債權總則,有關債的 概念和合同之外的幾種債的形式(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是在總則中的民事權利一章中規 定的。我認為,在侵權行為法獨立之后,尤其在我國合同法總則已經非常充實和完備的 情況下,沒有必要再規定與合同法總則大量重復的債法總則。但從民法典體系構建考慮 ,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概念,物權法已經獨立成編,債權法也應當獨立成編,債權制 度的確立,使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等債的形式在民法中找到了其應有的位置 ,并且為這些關系確立了適用的規則。設計債法總則還是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它可以 使民法典的條文更為簡約。現實中的各種債都是具體的,通過歸納其共同事項,將具有 共性的部分規定在債法總則中,可以起到一種立法經濟與儉省的作用。當然,有關債權 的總則應當盡量簡化,可以考慮對合同法總則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作一些補充性的規定。 按照這樣一個邏輯順序,民法典的分則體系應當為人格權、親屬法、繼承法、物權、債 權總則、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之理想與現實的世紀博弈 來自: 免費論文網
在民法典分則關于民事權利的各編之后,應當規定一個對各類民事權利加以保護的侵 權責任編,這就需要將侵權法獨立成編。從表面上看,規定獨立的侵權責任編似乎與以 法律關系理論構建民法典分則的做法相沖突,因為總則規定了主體、客體與行為,而分 則應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及權利展開,如果增加民事責任制度,似乎分則的體系就形成了 與總則不和諧的現象,即分則以雙重標準展開。我認為,以法律關系理論構建民法典分 則體系的思路并未因增加獨立的侵權責任編而受到破壞。因為:一方面,法律關系的要 素,不僅僅應當包括主體、客體、行為及內容還應當包括責任,因為責任既是對民事權 利侵害的結果,也是違反民事義務的后果,沒有責任就沒有權利,沒有義務的違反也不 會產生責任,因此既然規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就必然要規定民事責任。所以在分則體 系中詳細列舉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后,再規定完整的侵權責任制度這在邏輯上是更為嚴謹 、自恰的,可以更為清晰完整的表現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發展的過程。反之,僅規 定權利而無責任,無法確定對權利的救濟措施,法律關系的要素并不完備。另一方面, 由于我們已經在總則中規定了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例如各種民事責任的共性問題已經 在總則作出了規定,因此在分則中規定侵權責任可以與總則遙相呼應,在民法典中構建 一個完整的民事責任體系。侵權行為是對各種民事權益侵害的結果,所以侵權行為法應 當置于各種權利之后。在民法典分則中先列舉各類民事權利,然后規定對民事權利的保 護措施,即侵權責任制度,這也是符合邏輯順序的。
四、關于人格權制度的獨立成編問題
我認為,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是適應豐富和發展民法典體系的需要,也是符 合民法典體系發展的科學規律的。在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的今天,我們要從中國的實際 情況出發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應當重視在借鑒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民法是 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我國要制定一 部反映中國現實生活、面向21世紀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須在體系結構上與我們這個時代 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繼承合理的傳統,又要結合現實有所創新、有所發展。當然,創新 不是一個簡單的口號,更不能為了標新立異而“創新”,任何創新都必須與客觀規律相 符、具有足夠的科學理論的支持。人格權的獨立成編不僅具有足夠的理論支持和重大的 實踐意義,而且從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看,完全符合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規律,并對民法 典體系的豐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符合民法典體系結構的內在邏輯的。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不 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本身是有缺陷的。因為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分則體系完全 是按照民事權利體系構建起來的。從民法權利體系的角度來看,人格權應該在其中占有 重要的位置。傳統民法過分注重財產權制度,未將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甚至對 人格權規定得極為“簡略”,這本身反映了傳統民法存在著一種“重物輕人”的不合理 現象。另一方面,由于人格權沒有單獨成編,不能突出其作為民事基本權利的屬性。在 民法中與財產權相平行的另一大類權利是人身權,其中包括人格權。人格權作為民事主 體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應當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 名譽、隱私等各種權利,乃是人身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人身權與財產權構成民法中的兩 類基本權利,規范這兩類權利的制度構成民法的兩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權利,或者包 含在這兩類權利之中,或者是這兩類權利結合的產物(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如果人 格權不能單獨成編,知識產權等含有人格權內容的權利也很難在民法典中確立其應有的 地位。由于在民法體系中,是以權利性質的不同來作為區分各編的基本標準的,所以人 格權單獨成編是法典邏輯性和體系性的要求。
第二,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來看,人格權理所當然應當獨立成編。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 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點不僅得到了立法的確認,而且已經成為學界的共 識。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兩類基本的社會關系,財產關系因民法的調整而表現為各類 財產權,而人身關系作為與人身相聯系并以人身為內容的關系主要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 關系,在民法上應當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第三,人格權獨立成編,并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原有體系的完整展開 。如前所述,民法典的分則體系是按照民事權利結構構建的。將人格權確認為一項獨立 的權利,其實還是在按權利體系構建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可以說將其獨立既繼受了既有 的權利體系,又是對這一體系的適當發展。

多次借款后累計補寫借條
借款在法律上是一種合同行為,為 借款合同 ,是一種向他人借款,到了還款日期就要返回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借條 則是借款合同的一個簡約的形式,在多次借款之后當然是可以累計補寫借條的,多次借款之后把所有的借款金額累計在一起補寫 欠條 ,然后將作廢的借條撕毀就可以了。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6868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 合同生效 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民法典相比較于民法學行法,他具備什么優勢
(一)開放性
1·針對其他法律淵源的包容性。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是這方面的典型:合同法作為調整經濟交易關系最為重要的法律,面對永遠處于不斷發展和創新中的交易實踐,當然也不應該“凝滯”或者僵化。以法國為例,首先是單行法的修改,譬如,1975年7月9日和1985年10月11日的法律分別修改了其民法典第1152和1231條,授權法官對于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條款進行修改。其次,判例有時候可能會構建出合同法某一領域的規則(例如,前契約階段),或者在民法典之中或之外發展出某些具有重要意義的規則和概念(譬如,前契約階段的信息義務,安全義務,銷售者和制造者的產品責任,合同的協議轉讓和解除等),或者將某一局部適用的規則擴展為一般性規則(譬如同時履行抗辯規則,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再次,交易實踐為不斷豐富合同法的內容,使得合同法不斷接納和確認新的交易形式(如解約條款、責任條款、安慰信、獨立擔保)。最后,學理界也不斷將許多理論和概念體系化(合同的對抗性,實質性義務、合同群理論[20]),并不斷突破舊有的制度框架(如方法之債和結果之債的區分)。
2·對于其他法律體系的開放性。在如今各國的立法活動中,比較法無疑扮演重要角色;通過對各主要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分析,從中尋求最適合本國的制度安排,這已經是各國在立法中的一項普遍做法。對于外國法的借鑒,這也是法國這個擁有悠久民法傳統的國家的經常性做法。仍舊以法國法為例,譬如,在價格的確定方面,法國最高法院在審判中就曾參考了德國法和羅馬統一私法國際委員會(UNIDROIT)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當時還尚未公布)中單方面確定價格的有關內容[21].在法國最高法院近年的一些關于合同誠信義務的判決中,還可以看到普通法尤其是美國法的影響,譬如所謂的“信賴理論”[22].
3·對于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變遷的敏感性。作為調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范之一,法律不可能自外于其他領域,不受其他領域變革的影響,或者不考慮自身對于其他領域的一項———尤其是經濟領域內可能引發的后果。合同法更是如此:對于交易關系的促進、對于經濟生活的良性影響,這是合同法的出發點和歸宿之一。由此,不難理解的是,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拒絕將一方遭受的“損失(lésion)”作為宣告合同無效或者變更的原因之一,因為起草者們“對于大革命時期的多次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大量交易因一方遭受損失而被撤銷的麻煩記憶猶新”[23].在當代,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顯然需要考慮法律的經濟和社會效果:譬如,法國負責研究擔保法改革的專家小組中,除了法學教授和法官以外,還有銀行家、公證人和律師等實務界專家。此外,法院在做出判決時,通常也會考慮判決的經濟影響,譬如,法國最高法院在為某些投資性的人壽保險合同進行定性的時候,就曾大量征詢了公證人、保險公司、經濟和金融部、司法部等部門的意見。另外,最高法院的某些判決的動機也可以從經濟學層面得到解釋。此外,法學界對于經濟分析方法也并不陌生:在合同法中,法國一些學者反對情勢變更理論,也正是基于經濟上的分析。據他們看來,如果經濟情勢的變更能經常性地導致合同的變更的話,這會危害經濟秩序的穩定,損害當事人的合理預期[24](當然這一看法也受到其他一些學者的批評)。
(二)平衡性
平衡性是指法律在制度設計上注重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各種基本價值之間的平衡。那么就此而言,是否存在關于合同的一個普遍性的定義?比較法研究發現,關于合同這個最基本的法學范疇之一,存在著多種定義和視角。例如,在深受自由主義思想、重商傳統和新教倫理影響的英國,關于合同的觀念就更多的體現出經濟維度的考慮;而在天主教影響深厚、重視合同倫理的法國,其關于合同的看法就呈現出相當的道德主義的特點。如果把視野進一步擴大至伊斯蘭法體系,我們會發現,伊斯蘭教法關于合同的理念又與前述兩大法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這些都說明,即使是關于最為基礎、為各大法系所共有的基本法學范疇,關于其內容的理解,各個法系可能并不相同。
就合同的有關分析框架而言,存在著諸多不同的方法論:經濟學分析方法、社會學分析方法、哲學分析方法、個人主義方法、道德主義方法、連帶主義方法等。就此而言,巴西的最新立法值得關注:其2002年的新法典要求“契約自由必須以理性的方式,在合同的社會功能的限度內行使”。早在一個多世紀前,普通法學者梅因就揭示出所謂“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是一切“進步社會的發展趨勢”;而在當代,許多大陸法學者在更為深入地談論所謂“法律的契約化”現象(如前所述,這一趨勢已經擴展到家庭法、物權法等領域);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并非偶然:它反映出社會生活的組織方式的重心從“法律”向“契約”的轉移;法律為當事者所直接規定的聯結逐漸減少,而當事者通過契約所構建的聯結漸次增加;法律的調整模式逐漸從“強行性法律”向一種“協商性法律”轉變。
在理念和方法論層面,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觀念與普通法系仍然存在某些差別。譬如,就合同的效力而言,盡管兩大法系都會強調古老的拉丁法諺Pactasunt servenda(承諾應當嚴守),這一合同法的奠基性原則卻在兩大法系中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將合同視為“bargain”,強調雙方利益或者好處的交換,兩種允諾的交易,因此,合同一方可以主張“或者我選擇履行,或者我選擇賠償”,任何一種方法是均應被視為可以滿足對方的利益;顯然,交易秩序中并不涉及道德層面的問題,可見,此中處于支配地位的考慮是經濟上的安排。由此,普通法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根據Holmes的著名論斷,原則上,選擇支付損害賠償是當事人的自由;強制實際履行只是一項例外性責任形式。總之,合同法需要考慮的是交易的迅捷、便利、效率。法律經濟學派的“有效違約”理論即是典型:如果違約能創造出更大的效率,則應允許一方選擇以支付違約賠償而解除合同。這明顯反映出一種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道德觀;履約還是違約在這里被純粹解讀為一種利潤最大化的算計,并無道義誠信等方面的考慮。
這正是許多大陸法學者明確反對將合同簡約為“bargain”的原因所在。在合同效力的問題上,大陸法更傾向于合同只有在完全履行之后,才算達到圓滿狀態。例如,受到法國法的影響,智利法律規定“如一方未履行其義務,另一方有權選擇強制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某些合同法制度———諸如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前的催告、約定違約金條款、合同解除只能通過司法程序、拒絕承認情勢變更理論等———都反映出對于合同效力的重視:法律為債權人同時提供了多種選擇,以使合同能得到履行;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法律為促使其履行合同提供了多種制度框架,以使合同不至于終止。在許多大陸法學者看來,強調對己方先前做出的諾言的信守、對于對方的合理期待的尊重,這顯然涉及道德等諸多層面:中世紀教會法和宗教教義的影響,和他的交互性特征,信守承諾的騎士精神,基本的自然正義觀念……由此,強調進入合同關系的雙方應保持某種“連帶關系”(善意、忠誠、合作和相互扶助等),這只有用經濟分析方法之外的其他分析框架才可以解釋(道德、倫理、宗教、社會學等)[25].法國當代影響甚大的“合同連帶主義(solidarisme contractuel)”思潮,是沿襲了杜爾凱姆、撒萊、德莫格和約瑟朗等人的法社會學思考路徑,反對純粹從商業和經濟學的角度去看待和分析合同。
(三)經濟性
經濟性是指法律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各個環節包括爭端解決環節的成本。在成文法體系中,合同法律規則本身就是交易關系的抽象,這些規則在內容上可以成為一般性的交易條件。由此,在大陸法系中,由于完備的法律規則的存在,對經濟當事者而言無需就合同的所有環節和所有事項,均制定繁簡無遺的龐雜條款———這與普通法的情形有所不同;從微觀角度看,這極大地節省了經濟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
從宏觀角度看,以法典為核心的成文法體系還具有預防和避免爭端的功能。根據一些統計,在美國,司法和訴訟程序的總運作成本(公民、企業、公立機構為律師、法院、司法專家等所負擔的所有費用)約為650億美元,大約占美國的國民生產總值的2.6%;這一比率在瑞士為0.8%,在法國為0.6%,而在西班牙僅為0.4%.此外,在美國,平均每300名居民中就有一名律師(美國的律師數量據稱占到了全球總數的70%);這一數字在法國是1700.在美國,每年每10人中就會有一人牽涉到訟爭;這一數字在法國是300[8](P106)。根據一些比較法學者的分析,這其中存在著結構性的原因:在普通法中,當事者無法服從于成文法典,而是受制于法官創造的規則,這使得當事方對于律師具有更大的依賴;而由于當事人預先無法完全知曉規則,由于普通法的訴訟構造和法律文化,當事人也會具有更大的沖動去訴諸法院。
結論
頗有意思的是,根據位于普通法區域的加拿大的渥太華大學所做的一項統計:在全世界,超過150多個國家占全球60%的人口采用的是大陸法體系;以制定眾多法典為其標志。雖然數字并不具有更多的意義———我們顯然不能因此簡單推導出成文法體系就一定優于普通法系,但是,這起碼使得我們更有理由在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中,堅持大陸法傳統,理解法典化是適合于中國的傳統和現實的最合理選擇,從而堅定地繼續已頗有建樹的法典化之路;而中國民法典的最終出臺也必將為中國法體系的“質地”增添“現代性”。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五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房屋 租賃合同 怎么寫你知道嗎?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范本,更多房屋租賃合同點擊“ 房屋租賃 ”查看。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現甲方將座落于,面積租給乙方,甲方應保證該房產真實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權利出租該房屋。現已未抵押。
二、租賃時間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幣整(:元),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幣(:元)。簽定合同當天內支付六個月租金和押金(1個月租金),同時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費、物管費、衛生費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賃期間,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押金數,并辦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續。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的責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延遲期間內甲方應按20元天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六、乙方的責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20元天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5天以上,甲方可以從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違約責任。
2、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房屋,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屬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遷后____日內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必要時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
七、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乙方享有優先權。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或者出現其他合同未盡事宜,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備注:電:度水:噸床:貳張空調:壹臺掛機熱水器:一臺茶幾:一張玻璃餐桌:一張桌椅:三張電視機:一臺鞋柜:一張整體櫥柜:一套沙發:一套三張木沙發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電視柜:一張衣柜:兩張凳子:三張
甲方:
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雙方需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房屋租賃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自有產權(或授權委托租賃)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擬出租給乙方用于辦公營業場所。
第二條租賃期限
本 意向書 擬約定租賃期限為______年,既: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第三條租金、費用繳納方式
1、本意向書約定房屋的租金擬為每年________元人民幣(約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天)。租金由乙方以____方式支付。甲方_______提供稅務部門認定的正式發票。
2、租金按每________為一期結算一次,由乙方在_________滿期前的一周內以________方式支付當期租金。
水費、電費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和規定的時間繳納給有關部門,不得拖欠。
3、租賃期間物業費用由________方承擔。
4、租賃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按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承擔。
5、除本意向書列明需由乙方單獨承擔或雙方共同承擔的費用外,其他與本意向書有關的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應提供本意向書約定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房屋平面圖和房屋整體消防合格證復印件給乙方作為本意向書的附件。
2、甲方應允許乙方按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在承租房屋外立面無償安裝、使用牌匾、燈箱等行業標識,并按同行業標準安裝符合行業要求的消防設施,甲方提供方便,具體手續和費用由乙方自行辦理和承擔。
3、雙方在雙方正式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后,甲方應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房屋交與乙方,房屋從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開始計算租金。
如甲方延遲交房,房屋開始計算租金的日期相應順延。甲方在裝修期免收租金。免租期為____天,免租期內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能耗費等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本意向書僅作為甲乙雙方供需的意向,反映了雙方擬訂的《房屋租賃意向書》基本條件,不作為約束雙方房屋租賃行為的法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待條件成熟,雙方正式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租賃條件與本意向書相悖,以《房屋租賃合同》為準。
第六條本意向書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3
出租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
承租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合同條款。
一、租賃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將擁有完整所有權及處分權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證在約定范圍內使用房屋,并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及超經營范圍從事活動。
二、租賃期間
乙方租賃甲方房屋的期限為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賃費用及給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為______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則,按______月繳納。下一次租金需提前______天內交納。
乙方所用水、電、煤氣、物管、清潔等相關生活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按時繳納,逾期造成停水停電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采暖費由______方承擔。
四、乙方對房屋進行任何裝修或增設他物可能影響甲方房屋結構或安全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不得破壞房屋結構。
五、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規經營或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4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號________(小區)___棟___單元___樓___號的房屋___間(套),建筑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類型___出租給乙方作___使用。裝修及設備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個月的。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交納方式為____支付。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個___月付款一次,應在付款期末前___天支付。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
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條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 規章制度 。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衛生及物管等費用。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水、電、氣底數各是:水____噸,電____度,氣____方。
第七條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___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費,交還鑰匙后,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_______元。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___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后,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第九條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1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租賃期到期自動作廢。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按年結算。每年月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 其它 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九、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從事違法行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如發生違法及人身安全責任事故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一切法律及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連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五篇】相關 文章 :
★ 2021個人租房合同簡單版5篇
★ 簡約版公寓房屋租賃合同范本3篇
★ 2021經典租房合同怎么寫
★ 租房合同模板大全
★ 單位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 廣州租房合同范本模板3篇
★ 2020《民法典》觀后感心得【精選5篇】
★ 2020民法典專題學習講座心得體會5篇
★ 《民法典》個人學習心得5篇范文2020
★ 學好用好民法典主題征文五篇
侵權責任法在未來民法典中是否應當獨立成編
首先說說概念。侵權行為法,是指對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予以制裁以及對其損害后果予以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
其次講講重要性。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建立與完善侵權行為法,是充分保障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場經濟基本的法律規則的需要。發展市場經濟需要對財產權進行全面與充分的確認,這就迫切地需要有相應的侵權法對財產權提供更充分的保護。侵權行為法越發達,就表明一個國家的法制越完備。舉個例子說明一下:進入二十一世紀隨著高科技產品以及互聯網的發達,會對個體的隱私權等構成威脅。這就特別需要完善侵權行為法。因為有權利必有救濟,救濟應走在權利之前,因此,專為救濟私權特別是專為救濟絕對權而出現的侵權行為法必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再次說說我的觀點,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民法典。我認為侵權行為法在未來的民法典中將成為一編,與債法分離。但這種分離不是完全的分離。
現代社會發展及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已使侵權行為法所保障的權益范圍不斷拓展;其在傳統債法體系中所負載的功能顯然已不足以適應時代的需求。因此,侵權行為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獨立的一支。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成編是完善我國民法體系的重要步驟,也是侵權行為法得以不斷完善發展的重要條件。侵權行為法要獨立成編的原因如下:
一、注重債的關系的個性,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傳統民法中的債法體系是基于債的各種發生原因建立起來的,債法規范的對象為債之關系。然而,債的發生原因是紛紜復雜的,產生債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所以,債法表面上富有體系性,但實際上該體系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大陸法的債法體系雖然注重了各種債的關系的共性,但忽略了各種債的關系的個性。
毫無疑問,債的某些一般規則是可以適用于侵權之債的,如有關連帶之債、按份之債的規定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擔保之債也可以適用于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然而,大量的債的一般規則,是針對交易關系設定的,不能直接適用于侵權責任關系。具體表現在:
(1)侵權法歸入債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侵權行為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可以適用債的一般規則,但是這種做法卻忽視了侵權責任與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不同。違約責任允許締約方自行約定,侵權責任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從性質上看,一般債務關系主要具有補償性,不具有懲罰性。對于侵權損害賠償而言,在受害人因他人侵害人格權而蒙受精神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侵權損害賠償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具有制裁性。
(2)違約責任賠償范圍由法律規定的可預見標準進行限制,違約方在締結合同時可以預見或應當預見違約造成損失的范圍內進行賠償。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合同是交易關系的反映,允許締約方自行約定違約責任,可以使締約方對風險與責任進行合理預測,盡量降低風險,鼓勵交易。對于侵權損害賠償來說,則沒有賠償范圍的明確限定,只要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都應由侵權行為人負責賠償。因此,“契約法上的賠償有別于侵權法上的賠償。法律不要求違反契約者對其違約行為的所有后果負責,而侵權都必須對其行為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3)一般債務可以抵銷,侵權之債則不能抵銷。如果允許其抵銷,就意味著法律承認債務人實施的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行為具有合法性,這顯然與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質不符。
(4)違約責任可以代位行使和轉讓,這有利于鼓勵流通,刺激財富增長;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和代位行 使,應作具體分析。對于因侵害財產權所生的債權一說,此種責任的轉讓并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所以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對此作出了肯定。而對于侵 害人格的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應禁止其代位行使和轉讓。
(5)關于免責條款的設定。對合同債務而言,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以限制或免除未來的合同責任,這是其合同自由的組成部分。然而對侵權責任來說,當事人不得隨意設立免責條款而免除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
(6)關于經濟利益對責任的影響。由于合同關系乃是交易關系,因此合同義務的確定和違約責任的認定要考慮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例如,無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輕于有償保管人的注意義務,確定責任要考慮利益關系。而對于侵權責任的認定和賠償范圍的確定來說,不能考慮各種利益關系。
(7)關于債的履行規則,主要適用合同之債,對侵權之債是很難適用的。因為合同之債中履行的數額和具體義務是事先確定的,而侵權之債的履行數額是事先不確定的。如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則實際上已經轉化為合同之債。如果由法院判決確定,則當事人不是履行債務,而是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二、為了對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提供充分補救,需要侵權行為法獨立成編
在傳統大陸法系民法中,將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認定為損害賠償之債,從而納入債法的調整范圍,其優點在于:因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關系 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適用債法的規則,通過運用債的概念涵蓋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關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對法 律關系的類型化與抽象化思考,從而保證了邏輯的嚴密與條文的簡約。
然而,在侵權法領域,損害賠償作為責任形式并不是萬能的。 應當看到,損害賠償責任是針對侵害財產權而產生的責任形式,然而現代民法的權利體系已經非常宏大,不僅包括各種財產權,還包括了形式多樣的人格權以及人格 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形態——知識產權。而侵權行為法的保障范圍也相應發展:從主要保護財產權向對人格權、知識產權等的保護不斷擴張發展。多種侵權責 任方式的采用,既實現了侵權行為法本身應當具有的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制裁不法行為等多方面的功能,同時,也對遭受損害的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補救。責任形式的多樣性是侵權行為法發展的必要結果,也是現代侵權行為法的一個重要特征。
如:1。損害賠償不能代替恢復名譽的補救方式。
2.損害賠償不能代替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
3.損害賠償不能代替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
4.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并非必然的結果,或者即使存在前述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也可能不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只是要求采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補救方式。
侵權行為法獨立成編,就是要采用多種責任形式建立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民法是以民事權利為核心構建的,但沒有責任保障的權利并非真正的權利,沒有完整健全的責任體系也就沒有完整健全的權利體系。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突破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思維模式,從內容豐富的責任形式來考慮問題。
三、對類型復雜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作出規定,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反對 侵權法獨立的一個主要理由是,侵權法關于過錯規定的一般條款涵蓋了侵權法的大部分內容,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在現代社會,一般條款之所以不能代替各種具體侵權行為的規定,一般條款與大量有關侵權行為的形態和責任的具體規定的結合,是侵權法的發展的必然趨勢。既然一般條款的模式不能構建整個侵權法,而且必須大量列舉各種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因此,侵權法的內容是非常豐富復雜的,在此基礎上獨立成編也是順理成章的。如果我們不采用一般條款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僅僅通過一般條款來代替大量的具體規定,必然會出現兩方面的結果:一是必須通過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來彌補一般條款的不足,這并不一定有利于侵權法的 完善。在我國,大量單行法都涉及侵權法的內容,而且不少都超越了立法權限;許多提法極不規范,例如對侵權責任采用責令賠償,實際上已經轉化為行政責任,關 于不可抗力等的基本法律術語也進行了不同于基本法的表述;有一些限制賠償等帶有明顯部門、行業保護的規范,理應廢止;但也有一些特別法經過多年來的適用, 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經驗,有必要將之上升為民法典侵權法中的規定。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民法典的制定,按照侵權法獨立成編的模式將那些已經成熟的有關侵權 法的規則上升為法典的內容。二是,如果僅僅通過一般條款來代替大量的具體規定,就必然要借助于法院通過判例和司法解釋來確立內容十分豐富和復雜的侵權法的 規則。而在我國目前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仍然不高,迫切需要立法為侵權案件提供依據的情況下,這顯然是不適當的。
四、為保障法官處理侵權案件時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侵權法獨立成編不會導致不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相反它正是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的必要途,在一般條款之下,對特殊的侵權行為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有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侵權法主要是裁判法,因此在一般條款之下,對特殊的侵權行為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具體規定各種特殊侵權的規則、為裁判提供依據是侵權法應有的功能。
1.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
2.保障司法裁判的統一。
3.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4.符合我國法官素質的需要。
五、維護民法請求權內在體系的和諧,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構建這樣一種完整的侵權行為法體系,必須處理好侵權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1.物權法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后,侵權法中規定侵權物權的各種責任,就表明了在侵害物權的時候會產生責任競合的情況,責任競合的本質是同一種行為導致多種責任形式的產生,但由于這些責任形式之間沖突,因此須由受害人對責任進行選擇。
2.物權法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后,侵權法中規定侵權物權的各種責任并不會破壞民法內在體系的和諧。
3.物權法規定了物權請求權之后,在侵權法中規定侵權物權的各種責任,十分有利于對各種新型財產利益的侵害。
六、完善民事責任的救濟體系,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建立統一的侵權法,就可以在民法框架中為人們提供統一的救濟模式。發展出多重的責任形式才能對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濟。
七、順應兩大法系融和的世界趨勢,需要侵權法獨立成編
大陸法系采納一般條款的規定,采納單一的有限制的歸責原則。而在英美侵權法中并沒有采納。在英美法中,侵權行為法在相對獨立的同時,與財產法、合同法等發生密切聯系。借鑒英美侵權法的經驗實際上意味著將大陸法和英美法的經驗有機的結合起來,這是完全符合現代法治的需要的。
侵權法的獨立并不意味著全盤接受英美法的體系,一方面,我們仍然要采用一般條款和對歸責原則的列舉性規定, 另一方面,在構建侵權行為法的同時,也要保留債法體系,也就是說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仍然是債法的一部分,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一些規則仍然適用債法的規定,例如按份之債、連帶之債仍然要適用債編。債權制度也使侵權法與民法的其他部分構成了完整的聯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