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保嗎)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繳費年限、繳費金額密切相關,繳費時間越長,繳費金額越高,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越高。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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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準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繳費工資指數=當年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浙政﹝1997﹞15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即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怎么辦?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有三種處理方法:
一是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二是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是可以書面申請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3、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怎樣退保?
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連續繳費且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發給喪葬費。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主要分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1、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確實需要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的,需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批準;2、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工資,也稱為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以及計劃生育費用等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包含哪幾種險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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