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全文)
我國的死刑政策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一、我國的死刑政策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堅持少殺。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 刑法 》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 羈押 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條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 死刑執行 制度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緩刑 期間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 (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 (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特別嚴重,后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二、死刑的積極作用有哪些?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 刑罰 ,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 罪名 (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謀殺、叛國、嚴重的 故意傷害 、強奸、暴力 搶劫 、劫持、 綁架 、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 刑事犯罪 、數額巨大的貪污 受賄 等。 三、死刑 證據 標準是什么?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 共同犯罪 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首先在死刑政策當中我國是明確堅持少殺的,對死刑的對象,條件,程序等都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那些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已經年滿75周歲的,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會用死刑來處罰的,就算是已經被判處了死刑,結合實際狀況不是立即執行的話,是有可能爭取為 死緩 的。

張扣扣最終能否免于一死?
張扣扣案真的排除合理懷疑了嗎?
張扣扣到底有沒有精神病?
一、張扣扣二審判決情況
張扣扣案二審宣判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原判,對張扣扣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控辯雙方對張扣扣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存在分歧,但對于量刑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張扣扣作案時的刑事責任能力方面。
二審開庭前,張扣扣家屬找了國內三個精神病法醫專家,針對其作案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進行論證。結論為,張扣扣患有急性應激障礙,作案時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辯護人殷清利律師發布法醫精神病學專家審查意見全文,表示審查日期為2月24日至3月18日,根據(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1CD-10,張扣扣符合偏執性人格障礙診斷標準。
二審公訴人在公訴意見書從張扣扣家族無精神病史、熟悉張扣扣的證人證言、作案過程、歸案后表現進行分析論證張扣扣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不需要也不應當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對于張扣扣家屬委托國內三個精神病法醫專家做出的審查意見則從形式上、依據上、審查對象上、審查范圍上、程序上進行了批駁,結論是該書證審查意見得出的結論不具有科學性,不能作為辯護人申請啟動精神病鑒定的依據。
二、張扣扣案件證據標準
根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五條規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辦理死刑案件,對于以下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三)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四)被告人有 刑事責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過;(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
由此可見,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必須要查明的,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
現代法治理念對于死刑案件的辦理要求以排除合理懷疑作為證據標準。什么叫合理懷疑,證據鏈條無法得出唯一結論,定罪量刑事實存在其他可能。
三、張扣扣辯護人的策略
作為張扣扣的辯護人,身為專業的法律人士不可能不知道三位專家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存在形式和內容上的瑕疵,但辯護人的真實目的并不是讓二審法院直接采納審查意見書的結論,而是借此申請法庭對張扣扣進行精神病鑒定。
辯護人的邏輯是,既然法庭說辯方的證據形式和內容不符合刑事案件證據要求,那么請法庭按照正規標準委托專業的精神病鑒定機構來做。
張扣扣的精神病審查意見書結論已經向社會公開了,人們本來就對張扣扣比較同情,如今又聽說張扣扣可能存在精神病,一時之間,輿論幾乎是完全倒向張扣扣,在當今司法環境下,輿論對于司法的影響是真實存在的。辯方的這一手很高明,向法庭提交三位專家做出的精神病審查意見書,無論控方如何答辯,都無法忽視一個基本事實,就是控方不具備精神病鑒定資質及技術,不足以從專業層面推翻否認辯方的專家意見,這招先入為主很是漂亮,在社會公眾的眼里就會產生這樣的看法,專家說張扣扣有精神病,但公訴人和法官說沒有,然后直接判了張扣扣死刑。包括具有刑事法律常識的人也會這么認為,盡管網上也有力挺二審公訴意見不支持精神病鑒定申請的聲音,但真的很勉強,經不起推敲。
辯方的終極目標其實并不是在二審階段改變張扣扣的量刑,辯方其實很清楚像張扣扣這種社會關注程度如此之高的重大死刑案件,漢中市中院在辦理過程中一定是向陜西省高院匯報過的,陜西省高院也一定指導過漢中市中院,其實二審和一審就是一回事,二審不可能直接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那么辯方的終極目標什么,答案要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庭的注意。
四、對張扣扣死刑核準的預判
自從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最高法對于死刑案件實行的政策是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證據存疑的堅決不核準。一方面是防止再次發生像近些年不斷爆出來的冤案一樣的案件,另一方面確實也是司法理念進步、時代進步的客觀要求。
最高法在復核張扣扣死刑案件時,一定會看到案卷中辯方提供的三名專家的審查意見書,控方所做的答辯無法從精神病鑒定的專業技術層面駁倒辯方,勢必會對張扣扣案發時的精神狀況、刑事責任能力產生疑問,而且關注程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必須要做到以證據說話,讓公眾信服。不核準死刑就成了必然選擇,同時會要求陜西高院對張扣扣進行精神病鑒定。
如此以來,張扣扣就會存在一線生機,辯方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專業的事情要交給專業的人做,控方只剩下找專業的鑒定機構來對張扣扣進行精神病鑒定。由于之前已經存在三名專家的審查意見,即便要推翻,勢必得費很多周折,弄不好還會給案件留下尾巴,受到社會公眾的質疑。
五、控方應當進行的反思
即便最后最高法核準死刑了,但社會公眾已經先入為主了,控方用非專業知識來否定精神病專家所作出審查意見,顯得不專業,不嚴謹,案件從技術層面來講不漂亮。
如果最高法沒有核準死刑,那就產生一個疑問,案件情況就在那擺著,辯護人從始至終都在提張扣扣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控方為何不在審查起訴階段或一審階段就對張扣扣進行精神病鑒定,反而是最終在最高法的督促下才進行??胤绞欠癖畴x了法律人應有的客觀、公正立場,甚至存在不負責任草菅人命的嫌疑。
六 、 結語
張扣扣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大家都很關心。本文只是我作為一個刑事法律工作者進行的一些揣測和推演,純屬粗淺的學術探討。
刑訴法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在法官針對某個案件要求當事人提交 證據 的時候可能會發現其中包含著類似于視頻和錄音的視聽資料,一般來說這些資料由于其具備直接性的特點而被法官認為是比較有效率的證據,但是也不能排除存在很多假造的視聽資料。下面一起來看看 刑訴法 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一、刑訴法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 刑事訴訟法 》第50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2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 死刑 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28條,規定視聽資料排除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 1.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概念。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3條把電子數據列舉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項內容。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有利于迅速、及時地收集其他證據,并且能夠立體、直觀地再現案件情況,也有利于方便、有效地核實其他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錄音、錄像,一般產生于 訴訟 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如果是在 刑事訴訟 啟動之后,公安司法機關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而制作的錄音、錄像等,不是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例如,在詢問 證人 、被害人,訊問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過程中進行的錄音、錄像,應當分別屬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驗、檢查中進行的錄像,應當是勘驗、檢查筆錄的組成部分。但是,該資料用于證明訊問、詢問或勘驗、檢查程序是否合法這一爭議問題時,則屬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 教育 網 2.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特點。 (1)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實在,內容豐富; (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 (3)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 (4)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實時便于操作; (5)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 (6)對技術要求高,伴隨科技發展的進程而不斷更新、變化。 總之,刑訴法中規定了法官在拿到這些證據的時候不能直接采用而不采取相應的檢驗措施來判斷是否存在虛假的情況,但是在判定屬于原件且真實有效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將成為判決的有力材料。
殺人會判處死刑嗎?
答案是不一定,會不會被判死刑,需要根據案件情況。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薄胺缸锖笞允子钟兄卮罅⒐Ρ憩F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睆牧硪粋€角度來說,殺人可以分為故意或是過失,根據刑法第232和233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另外,我國法律對死刑案件的證據標準要求是最嚴格的,為此,兩高三部專門規定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因此,殺人是不是就一定判處死刑,還要結合案情,結合證據來進行分析。
死刑案證人必須出庭的規定是什么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二、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三、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二)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對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聽取出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出現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無證據印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規定殺人會判處死刑嗎
一、殺人會判處 死刑 嗎 答案是不一定,會不會被判死刑,需要根據案件情況。 根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 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薄胺缸锖笞允子钟兄卮罅⒐Ρ憩F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殺人可以分為故意或是過失,根據刑法第232和233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外,我國法律對死刑案件的 證據 標準要求是最嚴格的,為此,兩高三部專門規定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因此,殺人是不是就一定判處死刑,還要結合案情,結合證據來進行分析。 二、 故意殺人罪 要怎么賠償 各地、本人的情況不同賠償數額相差懸殊,除賠償搶救期間 醫療費 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如有死者生前 撫養 的被撫養人)、 死亡賠償金 、 護理費 、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具體數額根據死者的戶口,當地統計數據,被撫養人的人數、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計算。 在不少人的眼里仍然認為殺人就應該償命,但其實盲目的理解這句話就會造成很大的偏差。首先,如果是行為人是在過失的情況下導致了他人的死亡,這個時候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大,如果也一味的判處死刑,自然就是不公平的。所以說,殺人之后是否一定會判死刑,這還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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