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霖律師(李肖霖律師成功案例)
國內律師的年收入有多高?200萬以上的常見嗎?
昧良心就高,有良心就不一定了。
惡魔王振華的律師是著名律師陳有西和李肖霖, 據說收了天價律師費。
兩位都是業界大名鼎鼎的刑事辯護律師,可謂是律師界的南北天王。
前者曾代理過劉曉慶偷稅案、念斌案等。后者則代理過李莊案、顧雛軍案、吳小暉案等。
看得出來,王家此番花了重金。
那么到底花了多少錢呢?有媒體報道說:
“兩位律師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起步價,七位數,另一部分,是激勵價,如果全拿,能拿到1200萬以上。”
而普通律師呢?
提到法律行業,尤其是“律師”,人們往往會想到兩個詞:“高薪”和“體面”。
實際上,這是個片面的印象。律師的收入會因為工作年限、工作領域、學歷和職位的不同而有著較大的差異。
舉個例子,北上深的律師平均工資就明顯高于其他城市。
在律師行業,有一個公認的“三五八定律”:即工作三年方入行,苦干五年有飯吃,堅持八年才能走上一條專業化的道路,正式躋身律師界。可見律師行業是一個需要前期投入較多的行業。
我們一般看到的年薪百萬的律師,往往都是工作10年以上,苦盡甘來硬生生“熬”出來的。
更多的人,則倒在了前期的道路上。據某項調查顯示,法律行業的淘汰率高達50%,比金融行業的競爭更為激烈。
殘酷的淘汰率,迫使律師們只能在工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高回報的行業背后,是高強度的工作。而高強度的工作,背后是以健康為犧牲的代價。
每年,我們都可以聽到不少律師因為各種原因猝死的消息。特別是近期,這種事情更是頻繁,令人心情非常沉重。
執業律師,總體而言,三年內收入是不會太高的,尤其是剛走出大學的童鞋們,只有拿下當事人,才有拿到錢的可能性。
大體而言,按照1萬小時定律,假設你每年工作小時2000,那至少5年以后才能認為你是一個成熟的律師。
律師更像是創業者,前期收入少、要學的東西龐雜、要營銷自己、要自己想辦法解決遇到的事情等等。這當然可以被人定義為“慘”,但大多律師會定義為“積累”。知道走的每一步都是為了自己,知道可見的未來里有自己想要的金錢自由和時間自由,當下每天像海綿一樣不停的吸收新知識,更多人體會到的是激情和快樂。
相對來說,北上廣深及一些主流省會城市、特大城市,非訴業務是可以的。但是收入并不可觀,因為都是團隊作業,做三年非訴業務,基本收入在30萬左右。 總體而言,律師剛起步的那兩年收入都不會太高。

9年前,劉曉慶因為涉嫌偷稅入獄,姜文究竟找了誰讓她逃過一劫?
前有范冰冰因偷稅漏稅,事業毀于一旦。后有鄭爽陰陽合同偷稅漏稅,如今也是銷聲匿跡。但最轟動的偷稅漏稅事件,就是2002年,劉曉慶因涉嫌偷稅漏稅被捕入獄。
當時的民眾將此事件,稱之為一棟大廈的傾塌,那么又是誰將劉曉慶送入監獄的呢?當年的姜文又是找的誰,幫她逃出生天的呢,這究竟有著怎樣不為人知的故事呢?
劉曉慶的早年經歷
1970年,15歲的劉曉慶從四川音樂學院附屬中學畢業后,在宣漢縣農場勞動。因為會很多樂器,劉曉慶空閑時間,會經常給大家表演,之后便被選進縣宣傳隊。
偶然一次機會,徹底改變劉曉慶未來的命運,成都軍區文工團的歌劇《杜鵑山》需要演員,劉曉慶直接被借調過去,沒想到這次出色的表演,讓八一電影制片廠看中了劉曉慶。
1975年,劉曉慶第一次試鏡,拍攝電影《南海長城》,之后劉曉慶演藝事業開始順風順水,主演電影不少經典電影,《小花》與《婚禮》在第三屆大眾電影百花獎中得票數分別排名第二、第三。
事業成功后“下海經商”,卻意外“翻車”
80年代,劉曉慶成為娛樂圈當紅女星,不僅榮獲影后稱號,還主持央視春晚,成為第一個女主持人。隨著事業的成功,1990年劉曉慶正式“下海”經商,成立劉曉慶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營影視、廣告、化妝品等行業。為了辦好公司,劉曉慶開始減少拍戲,將所有精力都放在事業上。經過10年時間,劉曉慶公司逐漸有了起色。
然而突如其來的一張傳票徹底扭轉了她的命運。2002年4月北京市檢察院接到匿名舉報,稱曉慶實業有限公司及另外兩家公司涉嫌偷稅漏稅,有關部門立馬展開了調查。
2002年5月11日,正式逮捕曉慶公司總經理劉曉慶的妹夫靖軍,并將曉慶公司偷稅漏稅一案移交檢察院。經過兩個月的偵查后,7月24日劉曉慶也被依法逮捕關進了監獄。
劉曉慶被指控自1996年成立公司以來逃稅金額高達一千四百多萬元,公司的賬戶被依法查封,存款全部被收繳,曾經巨大的商業帝國煙消云散。
劉曉慶入獄,姜文挺身而出
劉曉慶入獄后,作為公眾人物鬧出這樣的丑聞,大家對劉曉慶也都避之不及,只有舊情人姜文為劉曉慶奔波忙碌,不惜花費巨資為劉曉慶聘請4大律師為其辯護。
而姜文的挺身而出無疑是對當時處于困境和精神不振的劉曉慶唯一的精神支柱和生命里的一絲光亮。劉曉慶有姜文的幫助和安慰,也因此在面對這樣的困境時,劉曉慶沒有以淚洗面,沒有郁郁寡歡,而是心態平和的接受自己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
劉曉慶出獄后的困境
出獄后早已名聲掃地的劉曉慶,出來后面對的是更兇狠的世界。不僅朋友們都離她遠去,還欠下巨額債務,從前的當紅女星,如今一切都要從頭開始了。
為了生活,四十八歲的劉曉慶,一切從頭開始,為了一個連一句臺詞的小配角。當可以等上三天三夜,為的就是那區區的三百塊的片酬,在之后的兩年里。
只要有戲找她,給錢她就拍,短短兩年的時間里,劉曉慶就拍了15部電視劇。最終她還是通過自己的不懈努力,還完了當年欠下的千萬債務。
她選擇鍛煉身體,寫書,不得不承認劉曉慶的確是一位奇女子,她的心態極好,也無所謂世人的流言蜚語和揣測,將自己的一生經歷均數寫入書中分享給大家。她的人生就如同她寫的書一樣,她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歷盡千帆,每一天均是新生。
念斌投毒案
中國刑辯第一人、學者律師 田文昌
我們一再強調魷魚為什么沒查?該查的為什么不查?很可能是一開始有失誤,為了掩蓋失誤,必須得弄出結果,否則沒法交代,這是個問題。當然這是一種局外人的分析,但是從證據角度講問題是十分明顯的,最高法院不予核準這個案子自有他的理由。
案子本身就是兩大方面:一個是實物證據質疑言詞證據,現在有足夠的實物證據證明案件的缺陷和疑點漏洞,足以質疑口供和其它相關的證據;再一個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至少被告人提出了這么明確具體的逼供方式,卻沒有播放全程錄音錄像,就是重大疑點,僅憑這一點就可以認為是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問題,一開始介紹的,一包香煙的沖突,形成殺人動機,這個動機是非常值得質疑的。雖然指控是投毒,動機也難以解釋。一包香煙能不能導致這么大的殺人或者投毒的動機?這也是違背常理的。
這件案子的意義在于居然能夠被否定之后再次報上來,法院再次認定,這個問題值得懷疑。包括我們學界、律師界、媒體,要問為什么這樣?這樣做的理由和深層次原因到底是什么?
克毒制勝的科技衛士、毒物分析專家 潘冠民
說從楊云炎那買的鼠藥,說這個是來源,從那買過,可是也沒有證實楊云炎的鼠藥就是與嘔吐物是同源,嘔吐物里面毒物的雜質、顏色等特征都沒描述,只說有氟乙酸鹽,氟乙酸鹽是毒物,還需要對有關的雜質進行檢驗,才能確定同源性。先不說儀器檢驗,就是用肉眼從表觀檢驗,看顏色是不是差不多?這些都沒有做,不能硬說就是從楊云炎那里來的,要有科學鑒定做依據。
再一個就是魷魚沒追查,沒追查魷魚,實際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沒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沒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說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藥中毒,你怎么辦?不一定是中藥里投毒了,有抓錯藥的,毒源很重要,人命關天的事必須做實,這個案子的疑點太多,在好多證據都沒有的情況下不能這樣判。
毒物專家 張繼宗
死死抓住這點,壺里沒檢出毒,水里怎么可能有毒?而且法院自己也矛盾。法院也死死抓住念斌承認了,特別是兩次會見律師的時候,不管有沒有監督,反正他已經承認了。上次老潘我們倆就提出這個問題,氟乙酸鹽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說喝半碗稀飯了,喝一點都不得了。
大律師李肖霖
當時認定的那個銷售鼠藥老頭說,這鼠藥是他個人配置的,是多種毒藥的混合體,那肯定還有其它毒藥成分在里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藥成分在里,那么和致死的這個毒藥,兩個是否同源是可以鑒定的,但是沒有鑒定;只要拿出質譜圖現在仍然可以進行鑒定,但是沒有做這個鑒定。所以說,它是否是從老頭那買來的毒藥還處于不確定狀態,念斌供述的這一情節也難以證實,或者說沒有證據支持是真實的
我總結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線當中的所有的關鍵環節是這樣的:
第一,購買鼠藥為毒品,但沒有證實頭的毒和鼠藥它們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購買的鼠藥投毒的?說不定他還是專門拿到氟乙酰胺這個單味藥進行投毒。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買鼠藥的老頭作證說,他的鼠藥都加了紅色的染料,以便于和正常的食物相區別。但案情當中描述的鼠藥泡的液體是乳白色的,如果這是真實的情節,就足以這證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藥投毒。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查清楚他哪里來的這種毒藥?
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沒有檢出毒物。這就可能說明沒有配置毒液的事實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跡。
第三,裝毒液的礦泉水瓶子沒到案,去向也沒有找到,可能該物證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鑒定礦泉水瓶子是否裝過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紋這樣的可能,這些都無法查清。
第四,所謂從壺嘴倒進毒液說法明顯的不合邏輯。把蓋揭開,不會留下指紋,因為這壺蓋上本身就全是紋,那個蓋是棱形的,根本不會留下指紋,抓起壺蓋往里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徑,不可能舍棄方便走復雜,這是不符合自然情況的,而且公安人員做實驗說在有燈的情況下可以穩準的從壺嘴倒進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狀態當時他一定是緊張的,又是在黑暗當中作案,所以沒有灑出一滴液體這是不合邏輯的。
第五,壺里沒有檢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過水壺投毒的可能性,這個毒水壺至今都是可檢驗的。
第六,所謂門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為立案的基本證據線索比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終所有的路線當中都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所有情節都沒有證據,本案不是缺乏證據,而是徹底沒有證據。念斌店里沒有毒物被檢出和水壺中沒有毒物被檢出這兩個事實的存在任何一個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
這些人都是揣著聰明裝糊涂,我們討論的這些東西說出來只能讓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況下他們仍然裝糊涂,這個案子不是難在事實認定上,也不是難在證據認定上。這個案件簡單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編織出來的那個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這些公檢法的專業人士怎么可能看不懂呢?
大律師陳有西
我完全同意剛才李肖霖律師講的,和張燕生律師剛才匯報的觀點。此案你們做無罪辯護是完全正確的,如果我辯護也是這個觀點。我很佩服張燕生他們兩位律師能夠這樣扎實的做這個案子,田文昌主任剛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
福建這個案件的法官很傻,萬一將來真正投毒人找出來,法官冤判了以后,你怎么交代?實際上你們這個案件的律師,是在幫他們法院在把這個關。他們怎么能夠把這個連續發回重審的案子,還按照原樣的證據,就一直再判死刑?
我覺得這個案子,還有一個重大問題,就是我們《刑訴法》的修改,發回重審不能多次發回的問題。這次全國人大三月份上會時要提出來,發回重審最多發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發回,上級法院應該直接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應當直接改判無罪放掉,不能一直發回。如果一個案件發回個十次,無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關到死。一直審到死。這個是我們《刑訴法》的重大漏洞。現在我們的發回重審是無次數限制的,發回十次都可以,這個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
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不僅僅是一個個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義很大。違法證據排除問題,不能多次發回重審問題,間接證據能不能定罪問題,口供證據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問題,《刑訴法》修改當中都值得注意。
我分析呢,法院敢這樣判,估計當地政法委或者有關領導是討論過的,有態度的,有人為法院在挑擔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沒有領導拍板的紀要和批示,法官不會那么傻。對這樣的明顯疑案敢下判。他將來會承擔錯案責任。如果有了背后的指示,他們就會無所顧忌。中國很多冤案就是這樣出來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時候,表面上判的法官會有幕后的人強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后的人又不會被直接追究到,因為判決書上沒有他們的名字。互相抱團就是這樣來的。中國的司法不獨立,責任不明晰,集體負責無人負責,是冤案難免的根本原因。
我再講這樣幾個要點:
一、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認定念斌進行了投毒行為,一是沒有指紋,第二,他購買毒物的認定沒有關聯,賣鼠藥的老頭的口供與投毒者的口供無法印證;第三,現場指認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沒有任何污染情況下,嫌疑人自己帶到現場去。指證是這個地方買老鼠藥,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污染引導,是自己帶去,就在這里;然后通過其它渠道印證老頭賣鼠藥也在這里。現在是警察車拉到這里讓他指認,這就涉嫌指供誘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認識,是“做”證據,而不是在“查”證據。直接證據,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唯一的直接證據,是言詞口供證據,而言詞證據,又不能排除刑訊逼供、誘供所產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關系,投毒和發生死亡結果的關聯點沒有。
二、間接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這個案子從今天所有的間接證據來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點。水壺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魷魚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這一點我特別佩服燕生你們的分析,現有的證據恰恰能夠推翻公安和檢察機關證明的、水壺是毒源的證據,因為稀飯也是用這個水壺的水做的,其他菜燒的時候也用過這個水壺,為什么只有吃魷魚的才中毒了?律師這個比對分析的證據鎖鏈,是非常嚴密的,水壺不是導致魷魚有毒的原因。你們進行的關于粥致死、魷魚致死、雜魚致死這幾個關節點的比對分析,是非常有科學性的,能夠排除水壺有毒。而如果水壺里投毒這個環節一旦能夠排除,前面所說的的門把手上殘留物也排除了,也就從根本上否定而無法認定。兩包毒藥的購買、兩包毒藥的存放、門把手的指紋,也無法認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為這個是店外面的門,并不是臥室的門,無法認定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別是有一點,如果毒物在貨架頂上放過,不可能吹一下一點殘留就都檢測不出來,現有科學檢驗手段如此發達,肯定能通過化驗檢查出來。所以我說間接證據的合理懷疑無法排除。現在最高法院審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須排除合理懷疑,這個要求同原來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樣。現在最高法院,包括張軍副院長,他一再強調,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懷疑,才能下判。所以這個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師的判斷意見,這個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計還是不會核準。
三、本案違法證據排除,完全可以啟動。因為這個案子發回重審的上級法院很清楚,這個案子無法定罪。那既然無法定罪,那認罪的虛假口供怎么來的?既然上級法院對口供證據進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這樣的情況下口供怎么來的,口供肯定有違法取證過程,違法證據排除的兩個刑事證據規則,完全可以啟動適用。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顧永忠
這個案子毫無疑問應當作無罪辯護,問題是怎樣作無罪辯護。從這個案件目前定罪的證據看,對被告人定罪并判處死刑的確非常荒唐。也就是說,即使完全認可他們現在的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
定罪證據除了嫌疑人的口供還有鐵鍋上檢出的毒、高壓鍋上檢出的毒、水中檢出的毒。咱們客觀、冷靜地站在檢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們靠上面這些證據定罪能不能成立?我們很好分析一下這幾樣東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結論是遠遠不能,根本不能,從這個角度講主要是四個方面的理由:
一、購買鼠藥這個事實現有證據證實不了,這就首先從根源上切斷了。現在案內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認識,雙方都證實不了;
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認罪口供和定罪證據存在著嚴重矛盾,就用他們的定罪證據找他們的矛盾,第一個矛盾,壺沒有檢出毒水里怎么會有毒?這是解決不了的問題,不用追究壺里有水沒水;第二,壺里沒有檢出毒,鍋里怎么會有毒?鍋炒魷魚用了一下,都洗干凈了還能檢出毒,壺沒有洗過,居然沒有毒,怎么解釋?第三,壺里沒有檢出毒,高壓鍋內面卻有毒,這也是他們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從他們定罪的證據本身來看與口供存在著根本的矛盾。
三、定罪證據與現場勘察的事實嚴重不符,也是這么幾個方面:炒菜的鍋、高壓鍋能檢出毒,柜子上撒了鼠藥,只是吹了吹、掃都沒掃就檢不出毒了?剛才毒物鑒定專家說得很清楚,現在科學技術條件下幾百億分之一克都可以檢驗出毒來,為什么本案現場卻檢不出來?第二,高壓鍋上能檢出毒,警察在現場扣押了150多件東西,其中就有所謂的沾過毒的東西,比如吃稀飯的飯碗、放魷魚的盤子這些東西為什么都沒有檢出毒?第三,鍋里能檢出有毒,高壓鍋能檢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說法,投毒后把剩下半包藥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邊難道找不出一點點可供檢驗的東西?這些事實和定罪的證據嚴重不符;
四、不排除當事人死于其它原因,不能100%認定被害人死于毒鼠藥。魷魚的來源,魷魚本身有沒有毒沒有去追查,沒有結論。另外如果壺里有水,水里有毒,稀飯應該是最大的毒源,結果被害人的母親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沒有任何中毒反應,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結論就是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著嚴重的矛盾。定罪事實嚴重不清,定罪證據嚴重不足。
還可以換個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謂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證據,那些物證就是間接證據,分析之后可以看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存在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這怎么定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教授、博士生導 王大中
問題是這個案子現在是不是人為投毒現在還說不清楚,現在只是一個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個問題。因為是不是人為投放的,目前沒有證據支持。
從偵查上來講真是有點違法偵查,什么叫違法偵查違法立案?為什么違法偵查、違法立案卻立案了、偵查了?根據刑事訟訴法86條規定: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接報案后,根據管轄范圍要迅速審查,如果認為有犯罪行為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立案。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從偵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據證據情況,可是,并沒有真憑實據,怎么會出現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呢?怎么就會刑事立案的呢?怎么就會進入偵查的呢?顯然就立案而言,是違法的,是不能定為毒案的。
其次,就是我們司法制度的問題,我們公檢法合作大于監督,現在這個司法制度啊,我們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時候,關鍵問題是我們的合作大于監督,我們沒有一個制度、機制來使得監督成為維護法律公平公正成為主旋,而是這個案子合作到什么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們三家怎么樣把命案破了,我們都立了功,然后我們大家關系都很好,都在一個小地方出門不見抬頭見的,我們怎么能夠對立起來呢,所以這個案子,還有我參加過的好幾個案子,這個合作大于監督很可怕,我覺得這個案子在違法立案偵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這。
就是毒物致死,這是肯定的,那么還有三大要素:一個是毒物致死,第二個緊接著的鏈條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這個毒源是不是來自被告?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這三大要素構不成一個系統,從偵查上來講構建成一個結構、一個系統,那么(這個案子中)這個系統哪一個環節都不相連,都不行,比如說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關聯嗎?雖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時候經過檢察院同意了,因為合作同意了,但是這個問題就來了,被告是不是毒源獲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問題,水也好,壺也好,高壓鍋也好,這個三大要素構沒構成一個證據使用的鏈條?一個可以作為偵查利用的、可以作為偵查的一個鏈條?它沒有形成,剛才專家都提到了,從各個角度來講都沒有形成。從偵查角度,根據你的審查,法律給你的權利是偵查權和證明權,怎么就把這些東西就這么突然的連在一起了呢。這三大要素組成不了一個結構,就像氫二氧一樣,兩個氧一個氫構不成結構,就不是水,那么構不成結構就不能立案,就不能進入偵查,就更不能像檢察院提起要逮捕的問題。
大律師 朱明勇
我注意到這個案子今天沒有講到一個細節,發回重審之后現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為受害方鬧事、上訪、大規模到被告人家里打、砸,把整個樓都打的不成樣子了,幾百人去,而且一開庭就幾百人去打標語,而且還請了社會上小混混在開庭現場。
當地法院我分析,現在他們可能覺得證據是不足的,他們從第一次判死刑到現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個內心的確信,所謂內心的確信應該就是說念斌在偵查階段見律師的時候,他說我投一點怎么可能會致死,這個應該是導致公檢法形成的一個內心確信,認為肯定是他干的。我們應該從證據分類里分出來,念斌見到律師時候即使說了這個話,不管前面警察對他提審時候有沒有威脅,那么它無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質上還是供述而已,那么這個供述和其他客觀證據、間接證據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無法排除,所以從證據體系來講,應該還是不能夠認定犯罪成立,我們從證據角度認為應該做無罪辯護
我比較傾向于顧主任說的,從現有證據找到矛盾焦點,重點突出幾個核心關鍵的,從證據鏈里面切斷幾個就夠了,切斷一個就夠了,現在可以切斷好幾個。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 王興
念斌相當于一個活著的聶樹斌,為什么,如果說沒有律師介入反復的拉據,念斌可能早就被執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聶樹斌有什么好處呢?真兇能回來了。但念斌呢,幾位專家幾位律師已經說了,念斌斃了,這個案子有可能不會有真兇出現,可能是耗子導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遠都不會有真兇出來,張律師的工作確實非常有價值。
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種多樣,但是冤案確實有很多相似地方,這個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覺完全不沾邊,但是有很多共同點,最關鍵的是公安偵查,太急于確定一個偵查方向,就像本案當時的現場一樣有九個門,你根本不知道哪個門出去是對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悶頭揀一個門就沖出去,一旦走錯之后后來就用無數的錯誤彌補掩蓋前面的錯誤。現在過了這么多年,理論上已經沒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么了,我們現在來論證的是案件本身的疑點,按照刑事訴訟原則來講,只要找到一個疑點,證據體系就塌了,但是我們現在辯護要辯到什么程度?我讓你全軍覆沒,全殲了,所有證據都有問題,依然不行。張律師為什么做這么多的工作?
劉曉慶偷稅漏稅案的辯護律師是誰
“稅案”期間時任其律師的李肖霖先生
李肖霖“無罪辯護”
作為劉曉慶稅案期間的刑事代理律師,李肖霖同兩年前記者采訪他一樣,仍對劉曉慶依然抱有強烈的同情。言語之間依然在為劉曉慶做著“無罪辯護”。
劉曉慶方面最后確定由北京的四位律師聯合擔任其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許蘭亭
辯護律師錢列陽
錢列陽時稱律師界“京城四少”之一,當年代理劉曉慶涉稅案一舉成名。是京城少壯派四大刑辯律師之一,當選過中國十佳刑辯律師。
王振華為何請求二審判決無罪?
今天(6月18日)下午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表示,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陳有西律師通過社交平臺發布聲明稱“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媒體報道,在一審中王振華的兩位辯護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肖霖以及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均對王振華做無罪辯護。王振華本人也沒有認罪,“他說只是對(被害的小女孩)摟摟抱抱”。
擴展資料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一審:判刑5年
17日從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16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并于17日當庭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上海警方2019年7月3日通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晚間發布公告,確認董事長王振華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振華、周燕芬批準逮捕。
據介紹,普陀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向兩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辯護律師會見了當事人,并查閱全部案卷。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并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當庭作了最后陳述。
該案審判長表示,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王振華猥褻兒童案一審:判刑5年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王振華猥褻幼女案辯護律師陳有西:已明確上訴
汕尾黃萍的最新情況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提出意見權,知情權以及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等6項權利作出明確規定。曾被律師抱怨的閱卷難、會見難、調查取證難“三難”問題,真的可以在律師執業中得到解決嗎?
黃萍楊麗芳被汕尾市公安局抓捕后,以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刑拘。之后,她倆遭遇了奇怪的律師會見難。
2012年8月22日,張燕生和李肖霖律師到汕尾市公安局遞交會見黃萍、楊麗芳的申請材料。但兩位律師跑遍汕尾市公安局樓上樓下,無人肯接收材料,都表示,“你去找曾松泉副局長,他是專案組負責人。”最后,法制科一位副科長勉強收下申請材料。次日,張燕生電話前往溝通,該副科長將材料準備硬塞給她。張律師是女士,對方不好強塞,卻將她帶到刑偵支隊四大隊隊長辦公室后離去,于是會見當事人的材料又“自覺”返回律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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