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加班費規定(公務員加班費規定標準)
公務員值班加班補助管理辦法
一、加班、值班管理的原則
1、堅持高效節約原則。工作人員要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按時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原則上不得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隨意安排加班。
2、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務的,對主要加班的人員原則上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緩解工作人員的疲勞,若因工作需要無法補休的,可計發加班補助;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安排的臨時性值班計發值班補助。
3、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工作人員遇特殊情況或由領導安排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務的,由科室負責人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批準后安排,任何人不得自行隨意安排加班,不得虛報謊報加班事項。
加班、值班的認定事項?
1、因工作不能間斷需要在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完成的。
2、工作人員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完成工作任務的。
3、領導臨時安排的緊急工作事項需要工作人員加班完成的。
4、突發性事件需要組織工作人員加班處理的。
5、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局、縣政府安排的加班或突擊性工作。
6、法定節假日統一安排的輪流在崗值班或其它特殊情況安排的臨時性值班。
三、加班、值班的申報審核
正常工作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由加班人員所在科室負責人填報加班登記表,載明加班事項、時間、人員,經分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交辦公室備案;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值班須經分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并報主要領導批準后交辦公室備案。加班、值班登記表實行一次一報,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填報的,由分管領導口頭報主要領導批準后安排,并在兩天內補填申報后交辦公室備案。
綜上所述公務員值班加班補助管理辦法相關政策內容非常詳細,相關政策非常完善,條目清晰,要嚴格按照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公務員加班費規定第七十三條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第七十四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公務員加班有何規定?
您好,中宜教育為您服務!
2005年4月27日,由我國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是建國50多年來,我國公務員管理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一部關于公務員管理的總章程。顯然,《公務員法》的出臺,其立法意義非常重大,其行為效應值得期待。值此全國各地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努力把握精要以便正確貫徹執行之際,筆者在學習中覺得,公務員法的有些規定似有值得商榷之處。因去年筆者曾在江蘇監獄網上,就《公務員法》中的有些規定存在的不足提出過自己的異議,這里為不再重復,筆者僅就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工時制度的有關規定存在的不足與實施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工時制度簡析
所謂工時制度,就是關于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它的內容包括每天工作時間的小時數、額外勞動的休息補救與報酬補償、工作人員可以享有的假類,如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公休假以及私假、病假等。就工時制度的來源來看,有法定工時制度——由法律明文規定;也有協定工時制度——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就某項工作或某種工作進行協商確定。必須承認,法定工時制度具有優位性,且法定工時制度有權涉問協定工時制度。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行業、任何一個單位,都應有明示的工時制度。工時制度的明示,是人權的基本要求;是員工勞動合法權益保障的基礎要件。員工的工資給付、勞動補償、工余休息、身心健康、甚至員工的生活規劃、繼續教育、繼續工作的選擇判斷都與工時制度密切相關。工時制度的制定,不僅要合法,同時更要合情合理。我國現行的基準工時制度,是1995年國務院第174號令規定的,其中規定的工時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公務員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及其積極意義
我國《公務員法》將公務員工時制度納入工資福利保險體系,視為公務員福利制度的一個部分。《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這一規定,從積極的方面來看,第一,保障了國家公務員日常工作的基本工時,“給予相應補休”的規定對超時工作起到一個制肘作用,使超時不能任意,必須付出代價。第二,用法律文字肯定表明了公務員享有法定休假的權利。第三,明文規定了公務員加班的法定補償方式是“給予相應的補休”而不是其他經濟補償或物質補償。總體上講,這樣的工時制度,無論是不超時工作、還是休假、補休,對保障公務員的身心健康、愉悅性情、保持工作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這也是《公務員法》在制定公務員工時制度時的立法出發點之一。
三、《公務員法》關于工時制度規定中存在的不足與實踐問題
工時制度是人們工作與生活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因此,關于工時制度的制定不可不慎。我國《公務員法》僅以51個文字符號,試圖表達清楚公務員的工時制度,雖然惜字如金,符合了立法的一般原則,但如此少的方字又怎能涵括原本非常復雜的公務員工時制度的諸多內容。這里的不足與問題是:
1、對加班的補償方式設定得過于簡略。《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單一的補償方式,顯然不切實際。如果公務員加班后,不能補休怎么辦?在過去的實踐中,這樣的情況經常發生,如果都只給予補休,常常沒有補休的機會。工作的持續性、連續性、繁忙度總是要求公務員在加班以后,必須正常工作,哪一日也不能休,否則就將影響部門甚至于單位的正常工作。
2、對公務員工作時間的例外情形沒有考慮。《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這可以理解為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顯然,這與勞動法的規定較為相似。但機關工作畢竟不同于企業工作,公務員的工作時間也不同于企業員工的工作時間。不少機關如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監獄、勞教所等單位,國家統一規定的工時制度在這些單位沒有普適性。這些單位的工作時間應當屬于工時制度的例外情況,如只要上班,并不是八小時就能解決當班過程中的問題,經常會有急手的問題必須立即解決;這些單位的公務員,有不少人無法享受每周“雙休”,因而在立法中應當有所考慮,而不能視而不見。
3、對加班時日的不等量置換關系缺乏認識。公務員在工作中經常需要加班,這是工作的客觀需要。但在加班問題上,在何時加班,如何補償應當有所區別。從加班占用時日來區分,加班可以分為平時工作時間的延長加班;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加班;節假日不能放假的加班;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以及婚假、產假、探親假時間被部分或是全部占用的加班。顯然這些加班占用的時間縱然相同,工作的價值也可量化為等值,但被占用的同量的時日,他們的價值本身并不相等。因此,在平常的下午和晚上加班,與休息日加班不能等量齊觀;休息日加班與法定節假日加班更不能等價補償。如果一味地僅以補休作為利益平衡手段,其實這是無法平衡的。因為各個不同的休息時日,它所包含的內容與意義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國家法定節假日,這種節假日的設定,并不僅僅是為了休息,還包括慶祝、團聚、親情交融等若干精神活動內容,如果不能休息,則無法通過補休來彌補已經失去的精神利益。再如婚假、產假期間由于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我們給予補休已是時過境遷,有何價值。
4、關于加班的實施沒有運作的起碼程序規定。對于一個具體的單位而言,工作最好是常規運行,而不應動輒加班。保持工作常態,是最理想的選擇。因為加班意味著打破單位常規,也使個人的業余時間配置計劃受到沖擊。因此加班不能輕易。如果不是必須加班,則應當不要求員工加班。在此,最有效的控制手段應當是關于啟動加班的程序規定,有了程序保障并依程序而行的加班才是合理的加班。

公務員加班補貼標準
法律分析:工作日當天連續加班3小時以上的,可報銷一餐;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加班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的,可報銷一餐;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加班8小時以上的,可報銷兩餐;工作日夜間值班可報銷一餐,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值班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的,可報銷一餐;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值班8小時以上的,可根據誤餐情況報銷,最多不超過三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公務員加班有加班費嗎
律分析: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同時公務員不享受加班費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三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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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補助標準
【法律分析】
行政事業單位加班補助規定的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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