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網絡方面的法律,民法典關于網絡著作權的規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網絡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網絡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網絡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網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網絡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網絡著作權法保護。
民法典網絡方面的法律,民法典關于網絡著作權的規定?
一、民法典網絡版權侵權如何認定
根據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特點,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網絡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網絡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網絡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網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網絡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網絡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
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
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網絡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后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網絡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
如果被告的行為屬于使用作品的行為,那么,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于產業,按說明制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網絡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網絡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民法典關于網絡游戲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侵權責任】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聲明】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127條?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正式進入民法調整和保護的范圍,彰顯了《民法總則》的時代特征。同時,“法律對……有規定”,意味著立法對于二者的保護還將有進一步的發展。不管金額多少與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不沖突,目前法律沒有相關具體的規定。
網暴違反了哪條民法典?
《民法典》解讀三十八:網絡暴力
互聯網時代,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網絡謠言、盜取及販賣個人信息等侵犯個人人格權的現象屢有發生,公民的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亟待保護。
而網絡暴力則是一種互聯網時代特有的、危害嚴重的、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
隨著互聯網深度進入個人生活,網絡侵權的發生范圍有擴大之勢,民法典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規定。
網絡暴力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發布不實消息誹謗他人,或者通過辱罵謾罵的方式直接攻擊他人人身。
面對網絡暴力,如何處理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方向來解讀,即網絡暴力的行為人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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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視網絡不當言論的具體行為方式,可能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的: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
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有權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甚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除此之外,對于網絡噴子長期在網絡上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對于網絡暴力,一定說不,堅決零容忍!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受害人有足夠的渠道和方式揪出躲在另一塊屏幕之下的那個作惡的人。
民法典對網上銷售的規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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