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訓練(民法典解讀培訓)
《民法典》中的無線電通訊管理條例中有哪些關于頻率使用的法律規定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無線電頻率劃分,是指將某個特定的頻帶列入頻率劃分表,規定該頻帶可以在指定的條件下供一種或者多種地面或者空間無線電業務或者射電天文業務使用。(二)無線電頻率分配,是指將無線電頻率或者頻道規定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在指定的區域內供地面或者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在指定條件下使用。(三)無線電頻率指配,是指將無線電頻率或者頻道批準給無線電臺在規定條件下使用。(四)無線電臺(站),是指為開展無線電業務或者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者多個發信機或者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五)非無線電設備,是指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業、科學、醫療等設備。(六)業余無線電臺(站),是指供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臺(站)。(七)無線電臺(站)呼號,是指從事無線電操作人員或者電臺,在無線電通訊時使用的電臺(站)的代號。(八)無線電干擾,是指由于一種或者多種發射、輻射、感應或者其組合所產生的無用能量對無線電系統的接收產生的影響,其表現為性能下降、誤解或者信息丟失,若不存在這種無用能量,則此后果可以避免。(九)有害干擾,是指危害無線電導航或者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嚴重地損害、阻礙或者一再阻斷按照規定正常開展的無線電業務的干擾。(十)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開展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定、雷達、遙測、遙令、廣播電視等業務中各種傳輸、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不包含可以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學和醫療應用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機動車(船)點火裝置及其他電器裝置等。(十一)無線電干擾設備,是指通過發射同頻無線電信號,阻塞通信設備在一定范圍內撥入和呼出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武館訓練孩子受傷誰負責
首先武術館要承擔一定責任,其次要看受傷具體的原因,如果武館存在過錯那就要承擔主要責任,非武術館的原因或責任武術館不需承擔責任。
孩子如果在武館訓練期間受傷的話,武館并不一定承擔責任。因為如果是武館外第三人對孩子侵權,造成了孩子受傷的,此時武館也盡到了自己的監管義務,那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侵權人,而并非是武館。即使武館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那承擔的也是補充責任,并非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2021年新規內容1012條
民法典2021年新規內容如下:累計收入不超6萬元月份
暫不預扣預繳個稅,2021年1月20日零時起,全國鐵路將實施新的列車運行圖,增開旅客列車325列,主要貨運通道增開貨物列車114列,鐵路客貨運輸能力進一步提升。新修訂的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國防法進一步體現了中國國防的全民性。國防法堅決貫徹“全民國防”思想,明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持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新增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提高國防技能,以及組織學生軍事訓練和公職人員參加國防教育,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等內容。莊重場合可佩戴國徽徽章
重要節日紀念日應升掛國旗退役軍人保障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我國鼓勵外商投資這些產業,《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首次提出注冊人、備案人概念,首次將牙膏參照普通化妝品管理,打擊假冒偽劣,加強網絡銷售監管。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將境外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根據《固廢法》等法律法規,由海關責令退運,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運人對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民法典的出臺,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本身既是一門技術,也是一門科學,更是關涉國計民生的國家權力行使活動,這就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實現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有機結合。從兩者的關系上看,民主立法是主導,科學立法是關鍵。立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人民賦予其的國家立法權的活動,立法活動本身及其結果必須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這是對立法主體性的首要要求,在此基礎上需要科學合理確定人民權利義務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分配關系。可見,沒有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就會成為空談,就無法真正體現公權力服務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要求。
我們先談談民主立法。立法首先要秉持民主立法的要求。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我們的法律是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體現,所以立法的程序和結果都必須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回應人民群眾的基本要求。為此就必須要在立法過程中廣泛征求民意、匯集民智,達成最廣泛的共識。應當說我們在民主立法方面已經有比較完善的立法程序設置。最典型的做法是將法律草案在媒體公布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我們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就征集了20多萬條意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草案征集了30多萬條意見,實際上此種做法在國際上也是很先進的。我曾經和美國通用公司在中國的分公司法律部負責人討論過這一問題,他說美國國會在制定法律時也從未將草案向全社會公開,而只是在國會進行辯論,大多數民眾并不了解法律草案的基本內容,所以立法仍然是議員們的事情,他認為中國的做法值得美國學習。強調民主立法,就必須要使立法去行政化和利益集團化,因為無論是部門立法還是受利益集團影響的立法,都不是真正的民主立法。在美國近幾十年來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量化和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之所以能夠出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華爾街利益集團游說的影響,以至于引發嚴重的金融危機,這對我國立法也是一個教訓。再比如,美國槍支管理失控,槍擊案不斷,對民眾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威脅,但有關管理槍支的立法始終無法通過,除了憲法的障礙之外,最重要的還仍然是強大的利益集團的影響。我們現在已經意識到了部門立法的弊端,也應防止利益集團對立法的不當影響。使法律真正能夠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匯集民智不斷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征求民意的過程也是一個法律普及的過程,是對民眾參與民主生活的有益訓練,其對于法律的順利實施起到了很好的鋪墊作用。
在民主立法方面,《物權法》作了很好的示范,該法在通過以后之所以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也與其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地吸取民眾的參與有很大關系。在這個過程中,有幾點經驗尤其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一是充分尊重專家學者的意見。在物權法制定的前期,一般是立法機關委托專家提出草案建議稿,作為立法的重要參考。由于專家建議稿里面有立法理由書,這也為立法提供了一些前期準備。尤其是在立法過程中,針對物權立法中的一些重大疑難問題,立法機關委托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從而對這些問題有了充分的理論鋪墊。二是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使法律草案能夠反映不同的觀點、不同的聲音。例如,關于小區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立法機關就充分聽取了業主、開發商、主管部門等的意見,盡管各方對這一問題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對最終規則的形成,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當草案比較成熟時,通過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見。2005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短短一個月內,全國人大法工委就收到了群眾意見11500余件,8月1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將7月27日至8月10日媒體以及群眾來信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了分類整理,在互聯網上進行了公布,作為立法中的重要參考,從而將討論引向深入。我覺得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最讓我感動的是:物權法草案公布以后,有大量公民積極建言獻策,提出立法建議。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正在不斷推進民主立法的進程,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公民參與國家立法事務的熱情不斷高漲。尤其令我感動的是,其中一位盲人通過盲文的形式提出了長達數萬字的建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我相信,物權法是我國民主立法的一個良好寫照,為今后立法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益經驗。這些經驗實際上是立法機關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聽取民意的充分體現,這為我們未來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在強調民主立法之外,還要注重科學立法。科學立法要求立法反映客觀規律,符合實際的需要。在金融危機爆發前,曾經有一種理論認為,有關市場的法律規則應當根據市場自身自發的法律秩序來構建,純粹應當根據所謂“試錯”的規則來不斷調試,而不能完全依賴于立法者的理性,因為立法者的預見性是有限的,所以它的理性是極其有限的,是常常會犯錯的。在這種理論指導下,美國近幾十年來,在資產證券方面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不斷放松監管,鼓勵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自由交易,以至于形成了嚴重的次貸危機。但是,德國很早就頒布了資產證券法,該法案還是嚴格按照市場的規律對金融產品的交易進行了干預,從而避免了危機的發生。這就說明完全否認立法者的理性而將立法完全交給市場,也是不妥當的。因為立法者雖然不能預見到未來的一切,但是立法本身是一門科學,立法者能夠按照科學的要求,準確把握社會經濟的規律、對未來的發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預見,并且能夠引導市場秩序朝著一個正確的方向發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給市場這個無形的手去控制。我國近幾年在科學立法方面,立法機關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一是對立法立項的科學評估,即哪些立法議案應當獲得立項,必須經過科學分析。同時在立法過程中也要進行科學評估,確定客觀情況是否已經發生變化,該法在通過后是否會滯后。二是在執法檢查中對立法進行評估,發現現有法律在適用中的問題,為以后的立法提供建議。三是廣泛征求專家學者的意見,甚至將一些法律事先委托專家學者擬定建議稿。四是加強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在立法過程中通過前期調研能夠充分發現立法的需求。這些做法其實都是為了準確把握立法的客觀規律,然后將之反映到立法過程中去。
從整體上說,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之間是不矛盾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它們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例如,在破產立法中,勞動債權是否可以優先于抵押權,引發了激烈的爭議。如果要征求民意,大多數民眾可能要求,勞動債權要優先于抵押權。而從科學立法的角度來看,抵押權優先于勞動債權,不僅符合法學原理,而且,有利于鼓勵交易,最終有利于社會的整體發展。所以,我認為,對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來說,兩者不可偏廢,前者強調立法要反映民意,但民意不一定都符合客觀規律的,所以又要通過科學立法來準確把握這些規律,努力提高立法的質量。
科學立法是確保立法質量的關鍵,當然,在科學立法過程中我們還存在很多不足,我認為要注重科學立法,還應該注意如下幾個問題:一是立法既要保持其適度抽象,又要保持其可操作性。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差異很大,法律如果規定的過于具體化就有可能影響其在一些地區的實際效果。但是如果仍然奉行“宜粗不宜細”的做法,法律就會缺乏可操作性,不能發揮其實際的效果。二是在矛盾沖突中作出決斷。現在立法普遍會存在一種“擱置爭議”的做法,凡是爭議較大的問題,就采取了回避的態度,認為對這些問題的規范時機尚不成熟,在立法中避而不談。我認為立法不能回避社會矛盾,正像彭真同志所指出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焦點上“打杠杠”。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立法機關要勇于和善于對社會生活中的利益沖突作出妥當的決斷。三是要解決好法律的前瞻性和穩定性的問題。立法既要注重時效,不能脫離現實,總結現實的經驗,同時,立法也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們強調,法律必須是經驗的反映,但是,法律是對實踐的經驗總結,而不能完全等同于實踐做法。在我國的轉型階段,立法沒有前瞻性,就容易導致法律的滯后性,這必然要求不斷進行法律的廢、改工作,從而有損法律的權威。四是立法既要注重本土性,又要注重國際性。立法應當總結人類社會的規律,吸收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對有關經濟領域的法律規則,我們不可能游離于國際通行規則之外,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立法并努力爭取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同時,我們對經濟領域中的一些先進規則應大膽借鑒。當然,對一些婚姻家庭等固有法領域的規則,仍需保持我們的優良傳統和生活習慣做法。五是應當注重對立法之后的實效評估。法律的出臺并不意味著立法工作的結束,還要關注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效。要充分關注有些法律沒有發揮實效的真正原因,有的法律出臺后就很快被束之高閣,沒法有效發揮對社會生活的規范作用,這就需要我們認真評估并找出問題所在。同時,這也為以后的立法積累經驗、總結教訓。
法治的重要內容是良法之治。立法工作應該是一項非常嚴肅的、科學理性的工作,同時又是一個廣泛吸納民意的民主過程。只有將民主立法與科學立法結合起來,才能真正保證立法的質量、實現良法之治。
我國為什么需要民法典
我國為什么需要民法典
從1949年建國至今已經65年了,可是我國還沒有頒布民法典,這在世界成文法國家的民事立法史上是罕見的。當今我國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全面深化改革時期,社會發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現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理論準備、政治環境和經濟條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我們應當乘此大好時機,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承諾過過和推進全民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為世界法律文化發展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一、民法典是民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和標志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民法學是一門科學。民法學有科學性,民法也有科學性;如果民法沒有科學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學性,那么民法學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科學性源于何處?源于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規律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的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質資料,就需要有財產權;人活得自由、有尊嚴,就需要有人身權。隨著商品經濟發展,法人也成為民事主體。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是調整社會生活關系和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各部分都有其豐富的內容,各有其不同的特點,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則。明確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就能掌握民法發展的大方向和規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集中體現在民法典中。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重視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注重商品交換,發展市場經濟。伴隨著的是民事立法的大發展,成果輝煌。立法機關宣布,2010年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經形成的民法體系是初級層次的體系,不夠完善,科學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總則;缺少債法總則;關于人格權的規定不能適應新情況;單行法之間存在著重復、矛盾、沖突,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的統一、公正、高效和權威性,是產生社會矛盾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都屬于立法問題,不能用司法解釋的方法解決。
進一步說,即使全部單行法都修訂好了,而不將其整合為民法典,也不是高層次的、科學的民法體系。因為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有其內在的聯系和規律性,單行法各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能體現民法整體的內在聯系和運行規律。《物權法》和《合同法》各自獨立,沒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債法的組成部分,不能反映債是財產的組成部分。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以及其他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之間,不僅是互相聯系的,而且往往是互相轉換、互相制約的,其聯系、轉換、制約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規則。例如:市場交易可以請他人代理,需要適用代理制度;買賣合同可能會發生不動產轉移,需要適用不動產登記制度;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采用擔保方法,需要適用擔保制度;請求履行合同、清償債務不能沒有期限,需要適用時效制度;違約或者侵權的,需要適用責任制度;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體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體規則,它們是密切關聯的整體。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規范民法的基本內容,形成總則與各法分則結合的完整體系,體現全部民法規范的內在聯系、規律性、邏輯性和科學性。有了條理清晰的民法典,處理民事關系就能以簡馭繁、事半功倍。反之,沒有民法典,單行法則不好掌握、處理號民事關系,會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發展史證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歐洲聯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這個草案進一步說明了民法典在立法上發展的趨勢。民法典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很重要的標志,我們不應當忽視民法典在我國的重要性。我國是有悠久歷史的泱泱大國,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過卓越的貢獻。雖然當今我國的民事立法還不夠完善,但是我們有后發優勢。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21世紀的先進的民法典,將是我國法治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將是對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貢獻。
二、民法典能夠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關系每個人的切身權益,因此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在19世紀中后期歐洲的語境中,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一種實質上的“憲法性”的地位,這在歐洲學界基本上得到公認。知道當代,這樣的判斷仍然得到歐洲各國學者廣泛認同。20世紀30年代我國學者黃右昌說:“根本法有二:一為憲法,一為民法,其他非憲法的附屬法,即民法的附屬法。”本世紀初日本學者星野英一說:“民法是與憲法并列的法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基本理念和構造,而民法規定的是社會的基本理念和構造。”但是,在我國,民法作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不能與憲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民法典才能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門,功能不同,不可偏。我國自古就有“重刑輕民”的傳統觀念,1949年建國以后這種觀念還長期存在。記得改革開放初期,媒體上經常這樣講:“要用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經濟。”這里講的與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并列的法律的方法,實際是指制裁經濟犯罪的刑罰方法。改革開放以來,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是,全民的民法觀念和民事權利觀念的提高還需要一個過程。至今,還在一些人、包括少數領導干部的心目中,加強法治就是加強政法,加強政法就是加大處罰、嚴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重刑輕民”典型表現。
作為《法國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說過,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構成政府的基礎,也是維系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權利才能保障公權力。”行政權力直接維護社會安定,民事權利為社會安定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基礎牢,則上層穩。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是長治久安法,是強國之法。
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目的在于人民當家作主,保護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生產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確認、規范和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基本作用。通過民法規范和保護民事權利,調動全民的積極性,對于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意義重大。從這個角度說,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為本”是當代我國的科學發展觀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內涵。民事權利是人們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傷根,不離本,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乃富民強國之道。民法典能夠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為了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規范,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查找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等諸多困難,難以充分發揮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們的行為規范,具有行為規則和指南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人們難以懂得民法是什么;有了民法典,便于人們適用民法。
民法還是人們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工具,是人們與侵害民事權利者作斗爭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國民法典是拿破侖親自領導制定的。拿破侖希望法國民法典能為法國人民人手一套,這一點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傳法國大革命成果工具。如果我國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國有一部保護民事權利的民法典,那就標志著我國的法治文明達到了較高的境界。
三、全國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國深化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這就對市場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規范商品歸屬規則、商品交換規則和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制度,從而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
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質是限制行政權力,加強民事權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這是轉變重行政權力,輕民事權利的傳統觀念,改善官民關系,社會發展的基本途徑。民法典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有利于推動這項改革和鞏固這項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確立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就為正確處理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的關系奠定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實現在民事上“法無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無授權不可行”,從而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是集中體現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踐活動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學校、大課堂。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不僅對于完善民主法治制度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民事立法不僅要描述社會,而且應當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在較長時期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未來的我國的民法典應當成為中國的“民事權利經典”,成為全國深化改革的推進器,成為宣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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