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亮點解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是由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有權依法決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對方的強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一夫一妻原則,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個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同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重婚于法無效,并須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定中都鮮明地體現著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夫妻、親子、祖孫、兄弟姐妹等關系中,不同性別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親屬關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項,均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
拓展資料: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會功能。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撫養教育、贍養扶助、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等規定,為兒童、老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為)和遺棄(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撫養、贍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條概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分為五章,分別是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收養。
第一章一般規定
有6個條文,其中第1040條規定的是調整對象和范圍;第1041條至1043條三個條文規定的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價值和基本原則,第1044條規定的是收養制度的基本原則,第1045條是關于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范圍的規定。
本章重點內容之一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第1041條規定明確了四項基本原則,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特殊保護原則。
本章重點內容之二是近親屬的范圍,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上三代、下三代。
第二章結婚
主要規定了結婚的條件、程序、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等內容。
第1047條是關于結婚年齡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是周歲。
第1049條是關于結婚登記制度的規定,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確定。
第1051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具體情形的規定,婚姻無效的三種法定情形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指的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可撤銷的情形有二種,一種情形是脅迫,另一種情形是重大疾病不知情。第1052條是關于脅迫的可撤銷婚姻的規定,第1053條是關于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撤銷的除斥期是一年。
第三章家庭關系
本章共有二十一條,分為二節,第一節是夫妻關系,第二節是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1060條關于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規定,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民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1條關于夫妻之間相互繼承權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是繼承財產,在沒有被繼承人遺屬的情形下,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均分遺產。
第1062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薪收入、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
第1063條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遺屬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生活品。
第1064條關于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內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
第1065條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所謂約定財產制度,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度。特別注意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中,第1067條是關于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69條是關于子女尊重父母婚姻自由權利的規定。第1071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規定。第1072條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第1074條是關于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75條是關于兄弟姐妹間的撫養義務的規定。
第四章離婚
又稱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在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第1077條是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是關于登記離婚審查標準的規定。第1079條是關于訴訟離婚調解程序和離婚條件的規定。第1084條是關于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第1085條是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第1086條是關于子女探望權及其行使的規定。第1087條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第1088條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第1089條是關于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的規定。
第五章收養
收養是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
第1093條是關于被收養人范圍的規定。第1094條是送養人范圍的規定。第1098條是關于收養人條件的規定。第199條是關于收養三代以內旁系 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第1100條是關于收養子女人數的規定。第1105條是關于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的規定。第1108條是關于優先撫養權的規定。第1111條是關于收養效力的規定。第1114條是關于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關系的規定。第1118條是關于解除收養關系后的財產效力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二、結婚
三、夫妻關系
四、父母子女關系
五、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對于部分模糊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條和第二條:
“虐待”: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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