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商標侵權200元罰款5000元)
商標侵權如何處理
首先,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盡快的加以認定。因此證據是影響案件辦理的前提條件。證據主要包括:1、被侵權人的在先權利證明文件。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3、侵權產品樣本。4、購買侵權產品的證明。這里主要是指購買發票。在發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權產品名稱、購買侵權產品的地點、侵權產品的價格、銷售人的名稱等事項。第二,我們在對證據進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對侵權案件的處理大體上有兩種途徑。行政查處和訴訟程序。第三,制作投訴書或起訴書。投訴書或起訴書的制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的結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商標侵權包括哪幾種
商標侵權類型有6種: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使用與其一樣或相似的注冊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幾種商標侵權的形式:被控侵權的商標和注冊商標一模一樣等。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出售的;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就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對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進行出售的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法律規定
一、正面回答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二、分析詳情
商標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三、商標侵權如何申訴?
1、商標所有權人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2、商標所有權人應收集相關證據;
3、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后,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會做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行政罰款等決定。

商標侵權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是,對于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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