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民法案例分析模板)
民法案例分析
1,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沒有轉委托和代理。趙某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
2, 甲丙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乙有權要求甲丙賠償。
3,趙可以向孫請求返還電腦。(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買賣合同無效)錢某出售MODEM屬于無權處分。周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向錢某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依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主張賠償損失,違約金責任。
4,表示訴訟時效從新計算,張某能通過訴訟取回欠款。

關于民法的案例
1:趙某父親有權向法院變更趙甲的監護權,但必須有充分的證據。2:我想趙某的父親有義務歸還所繼承趙某的遺產。3:趙某無權讓孫某歸還其合法所購摩托車。4趙某與錢某的婚姻已經終結,如想組成家庭需要再開結婚證,否則算非法同居。5:想解除李某與趙乙的養子女關系,我想是得由錢某與李某夫婦協商一致。因為趙某已經宣告死亡,現在的一切都得重新開始,。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說好的人車分流豈能說改就改
購房前,周某等業主在宣傳冊、沙盤、廣告片等宣傳資料中看到,其所購買的小區設有人車分流設施和露天泳池。
但后來業主們得知:在開發商天福公司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規劃中,該小區并非人車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過竣工驗收后,以草皮覆蓋地面車位的方式營造人車分流的“假象”,而有關部門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刻責令天福公司進行整改、恢復地面車位。至于“室外泳池”,則系違法建筑,不能使用。
當業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時,卻被告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其保留對小區平面布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解讀:“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劉佳表示,《民法典》實施后,其第496條規定了格式條款不訂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因此,開發商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不僅必須公平地設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必須對相對方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不能視為雙方對該條款內容達成合意,該條款內容亦不得訂入合同、進入效力評價的范疇。
《民法典》實施后,適用格式條款的相關判例顯示,條款制定方利用地位優勢制造“霸王條款”的空間將越來越小,市場交易將更加公平、規范。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學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例1
85歲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兒子一向不孝順,女兒出嫁。自女兒出嫁后,兒子根本不管母親。王老太十分生氣,時常嘮叨,將來要把全部財產遺給女兒,不給兒子一草一木。兒子得知母親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馬上立一份遺囑,把全部財產給他一人,否則,就要把老太太“倒過來拎”、“打死她。”王老太無奈,只好按照兒子的要求,立了遺囑。
問:1、王老太所立遺囑有效嗎?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遺囑可以嗎?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遺囑后死亡,她的兒子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是在其兒子的脅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實。
2、可以。因為:(1)原來的遺囑無效。(2)依據我國繼承法,立遺囑人隨時有權變或廢除已立遺囑,另立新遺囑。
3、沒有。因為85歲的王老太已喪失勞動能力,而有贍養能力的兒子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已構成遺棄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王老太的兒子的繼承權已喪失。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2
某養豬場擔負向市某副食商場提供新鮮豬肉的合同義務,每天將50頭新鮮豬肉送至該副食商場。1997年8月中旬因養豬場自備車輛大修,遂與個體運輸戶鄭某訂立為期一個月的運送合同,約定每天早上6點鄭某開車到養豬場裝上新宰殺的生豬50頭,于8點前送到某副食商場。9月2日鄭某開車去養豬場路上因與他人車輛相撞,處理后于中午才到養豬場,下午才將該批豬肉送到副食商場,經檢驗,該批豬未變質,但已不太新鮮,副食商場降價出售,為此養豬場損失1萬元,要求鄭某承擔,鄭某拒絕,認為自己并非有意違約,而系自己的車被他人撞壞所致。經查,撞車責任主要由對方承擔對方賠鄭某8000元,鄭某也有一定責任。
問:1、鄭某沒有按約履行合同有無過失?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因鄭某對造成事故有一定責任,其對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有過失。
2、養豬場的損失是由鄭某違約造成,鄭某應承擔違約責任。
3、鄭某應賠償養豬場的全部損失。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應此所受到的損失。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長期與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與女婿及一外孫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無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遺有遺產三萬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傷心過度亦相繼病故。
問:財產如何分配?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無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辦理。2、王甲、王乙、王丙應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權繼承,但其繼承的份額由其配偶轉繼承。我國司法解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萬元遺產。我國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4
原告韓某2003年5月2日,通過身份認證,在實惠網上注冊,成為該網的注冊用戶。5月6日下午,在實惠網瀏覽時發現賽洛公司在網上店鋪銷售二手帕特轎車。帖子上除了標注著“帕薩特(原裝車)熱賣中”“起始價10元,一口價人民幣16。4萬元”等字樣和有關的車輛信息外,同時注明了競拍結束時間為當天下午16點16分。韓某立刻鍵入競拍價人民幣100元,不多時,系統顯示另一網友又出價111元,韓某馬上跟進人民幣112元,并同時啟動了系統自動代理報價功能,網頁上競價標內顯示出系統自動給他加價到了人民幣116元,直到16點16分競拍時間截止,韓某收到網站發出的商品成交確認該交易成功。當韓某要求公司履行協議時,公司稱該車出售起始價是10萬元,由于電腦操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輸入信息錯誤。要求撤銷該合同。
問:1、運用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是否成立。
2、運用合同效力的知識,分析該合同的效力狀態。
3、運用合同責任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應如何處理。
答:1、運用合同訂立程序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訂立必須經要約和承諾兩程序。該網上交易屬拍賣,有起拍、競拍、拍定幾個必備環節,一旦拍定,承諾達成,合同即成立,該網上拍賣合同成立。
2、運用合同效力的知識,分析該合同的效力狀態:
合同效力狀態有:有效、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效力等定幾種。
該合同因電腦操作人員的操作失誤,造成重大誤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該合同屬變更或可撤銷狀態。
3、運用合同責任的知識,分析該合同應如何處理:
合同責任,主要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本案合同一經撤銷,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對損失應予以賠償金的支付,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結合案例講清關系與法律條款。)
案例5
楊某在一百貨大樓購買一臺34寸彩電,說明中寫明一年內保修,楊某回家后調試彩電正常,5個月后,彩電在使用中顯象管突然爆炸,將楊某右眼炸傷,花醫院費1000元,楊某找到百貨大樓要求賠償找生產廠家。楊某欲向法院起訴百貨大樓。
問:法院是否受理?如何處理此案?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1、法院應當受理,百貨大樓是此案因果關系明確的被告。
2、本案不屬違約侵權,而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百貨大樓按違約責任退貨的理由不成立。
3、百貨大樓要求找廠家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責任。如果是生產質量問題百貨大樓可在賠償后向生產者追償。
4、百貨大樓應賠償楊某電視機的損失及人身傷害損失和醫藥費1000元。
5、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間,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結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過了兩個月曾之妻丙因思念過度亦去世。現甲和丁因掙房產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甲認為自已是唯一合法繼承人,丁無繼承權。
問:1、本案誰有繼承權?為什么?
2、本案如何處理?法律根據是什么?
答:1、甲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2、丁無繼承權,不能直接繼承曾某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丁與曾某系無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是法定繼承人。
3、丙是與曾某是夫妻關系享有繼承權。
4、乙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繼承權。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繼承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由丙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
7、本案六間房產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間,根據繼承法的原則,一般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學案例分析
金某樊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不滿1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助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根據《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所以,學校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手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金某樊某自身也有過錯,應當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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