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讀(新婚姻法解讀ppt)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方法如下:
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新婚姻法詳解是什么?
隨著社會的發展,每個人都在力求一個好工作,努力做到經濟獨立,感情生活可謂無所謂,但是在家里人看來婚姻才是正經的大事。我們都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那么今天我們就著那個“大事”,來談一談家中的法。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下我國新 婚姻法 詳解。 我國新婚姻法的詳解是什么?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 結婚登記 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 結婚 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并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 舉證責任 。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 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家應該都知道婚姻法才做了新的修改,可能對有些地方不是特別清楚,閱讀了上文了新婚姻法詳解應該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斷家務事的法還是要有的,例如我們常說的家庭暴力,總要有一個制裁的辦法,婚姻中如果出現不公正的地方也應及時的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人人都是平等的。
2021新婚姻法第三者要坐牢(新婚姻法對小三是如何處罰的)
很多人在婚姻中都會背叛對方,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被背叛的一方可以直接在離婚時提起訴訟,那么對方得到的財產就會更少。那么,《婚姻法》是如何懲罰第三個孩子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婚姻法對小三是如何處罰的?
事實上,《婚姻法》并沒有對初中進行處罰,這是一部調整夫妻法律關系的法律,而不是調整合法夫妻與初中之間的法律。但是《婚姻法》對出軌或第三者有處罰。
新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有效期將于2020年12月31日結束。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條款將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代替。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外情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構成重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 :首先,我收到了另一張結婚證;第二,長期以夫妻名義生活。如果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即使有二胎,也可能不算重婚。當然,如果你犯了重婚罪,被判刑了,就不能再享受養老金待遇了。
二、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國新婚姻法的最新解讀,可以分為兩個主要因素:
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即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構成重婚;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知道對方有配偶,就和他們結婚;
主觀上,本罪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故意與他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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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讀(新婚姻法實際上保護了誰)
每到新婚姻法出臺了,總有人哭,有人笑。
“婚姻冷靜期”石錘一落,很多準備離婚的嗷嗷直叫。這個婚,萬不得已,誰沖動去離。
想結婚的依然去領證,不想結婚的還是單身??薜娜死锎蠖鄶凳桥恕僖矝]辦法通過婚姻分割財產了。笑的人里大多是男人—— 再也不用擔心結婚時“財產公正”的煩惱了。 然而笑的一小部分女人心里更踏實了,不必擔心養漢了??薜囊恍〔糠帜腥瞬惶嵙?,娶老婆就看重老婆家里的快要滿五年的房改房,現在也跟自己沒多大關系了。
新婚姻法,到底保護了誰呢? 和小鞭一起看看律師 對《新婚姻法》的解讀:
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后,法院認為房產與配偶無關,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為自己名下,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與配偶分割財產。
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房子的漲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關系。
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婚前買了房,婚后房產所有一方私自將房子出售,另一方想處置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新制度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即使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家暴,離婚后,被侵害的一方依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過錯賠償原則,簡單的理解就是, 情感出軌,經濟賠償。 雖然感情沒了,但經濟上的實惠也是好的。所以從修訂細則上看,女性作為弱勢群體,受到了更好的保護。但出軌這種事,過錯方也不一定就是男性,如果對分割財產這件事上很在意的話,建議還是把婚離了再找下一任。
新婚姻法保護了男性嗎?
這用問嗎?這么看,就是保護的是男性??!社會上,普遍男性在職場和家庭中的地位都高于女性,無論從收入水平還是職位選擇上,男性都占有一定優勢。那么,在社會財富的分配上,男性都高于女性。從前,女性還能從婚姻中獲取房產的一半,作為女性在社會分配中不平等的一部分補償,但從今往后,妹子,人家婚前的房子就是人家的房子啊!人家父母出資買的房子,也是人家的房子?。》孔訚q價,老公出售房屋,人家父母的房改房,都和你沒半分錢關系。你能享有的,只是房屋的“聯合使用權”。小鞭倒不是勸妹子們結婚就想著離婚,但是人生這么長,變數這么多,沒有房子沒有青春生了孩子的老妹子,很可能就是: 天賜絕人之路。
法國是一個崇尚單身的國家,在那里,多大年紀的人都可以自由戀愛。嗯,你會法語么?英語怎樣?去法國怎么生活的前提是:你怎么去?這些都是問題,張曼玉是明星,40歲息影。但40歲離婚的女人,目測要和20歲的小姑娘“共同奮斗”了。都是從40歲活自己,怎么活,就天上地下了。
乍一看,是在保護男性。實際上,這也是對女性深層和長遠的保護:它迫使女人變得更加獨立,聰明,是鞭策女性積極投入社會競爭的重要舉措。
家庭不再是可靠的溫床,得出來跟社會斗一斗了——你犧牲了一切奉養的老公,孩子,公公婆婆,現在,每日精心裝扮的,用微薄的工資添置小家具的房子,都可能是別人的。
那么不會再有一個母親看著自己的分數,勸自己的女兒不去報考一所專業很好,但男性很少的文科或者綜合類學校而去報考一所,專業差,但學校男性品質的較高的理工科大學。
不要不相信這樣的母親的存在,小鞭曾在報考時就見過很多這樣的母親(小鞭為自己選擇一所綜合性大學而自豪)。因為,她們認為,這是一個女孩子鍍金的最終目的和最終的歸屬。
婚姻法,還從長遠來看,保護了男性擁有一個獨立的妻子,和一個,睿智的丈母娘。
新婚姻法保護了愛情嗎?
沒有愛的婚姻,喪偶式婚姻,摧殘的不是兩個人,包括孩子。
婚姻法告訴女人,房子這個在中國婚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將面臨重大的新的劃分。房子,只屬于有能力購買它的人,不屬于其它任何一個人和任何一種事物,包括感情。那么,這種劃分正確嗎?這種劃分,其實是正確的。資產,應該屬于有能力掌控它的人,而沒有能力獲取它的人,則也許可以擁有它的使用權,而不具備擁有它所屬權的能力。
世界上美好的事物的特質,都是簡單易獲取。愛情作為美好事物的一種,本來就是不該參雜太多事物和太多的外界因素。 將男性在婚姻中承諾的房子,車子等等物質條件,作為一種條件的婚姻,看似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實際是對女性的一種剝奪。 而女性長期享受著這種看似的優越,實則在承擔著這些物質條件的眾多的“無形代償”——放棄爭取忙碌而晉升空間的職業,職位;沉浸在商品琳瑯滿目的小情緒小歡喜中;日益喪失的交際圈子。很多女人并不承認這一點,說我也有自己的圈子,自己的事業。但現實的情況是:一個結了婚的女人,少有靠自己的能力獲取另外一套房產的能力。
是天資不夠嗎?不,只是無形中,放棄這種爭取的資質?!段业那鞍肷分凶泳艞壛斯ぷ鞯那疤崾牵谀莻€時候,她潛意識中知道:即使離婚,我也不會流落街頭。如果沒有當時這種法律保護,而是現在的婚姻法,子君談不上結婚,不會在婚姻中如此放松對財務警惕,也許她會轉移一部分俊生的財產,更談不上離婚。
這不是女性除了獨立就要變成心機婊,這是人的本能——生存。
原來的婚姻法,只從短期上保護了女性。而新的婚姻法,從長遠來看是在保護女性。 它保護了女人的尊嚴,能力,價值不受侵犯,就保護了愛情。
因為,也沒有幾個男人真心愿意自己娶的女人,除了愛自己也愛自己的房子吧!雖然促成婚姻的元素眾多:他怎么能分清,女人更愛哪一個呢?除了這個女人與自己差不多,才能放心吧!
婚姻法保衛了愛情。
新婚姻法還說,夫妻隔經常爭吵感情不合,或分居滿兩年,就意味著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會開綠燈;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新婚姻法規定是準許離婚;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如對子女或父母遺棄,若訴訟離婚時法院不會不批準。恭喜,終于可以終結一部分人的“喪偶式”婚姻了。
那些不贍養你父母的,不給孩子撫養費的,感情不和被拖住不能自由的,都可以離婚了!有評論說,婚姻法讓離婚更難了——真的嗎? 新婚姻法,讓離婚成本更加低廉。但今年的補充,讓低廉不廉價。
婚姻法又給了愛情自由。不遠的將來,一個渣男,或者渣女即使更容易離婚,想再婚,也不那么容易,因為誰和誰都差不多,你這么渣,我干嘛要娶/嫁給你?
我們看看上一部婚姻法就坐實的事情。
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認定為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登記為自己名下的房產,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分配。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后房子的漲值部分與另一方無關。
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兩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的時候就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私自將房子出售,妻子想討回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后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保護了誰?新婚姻法保護了,獨立,自尊,永不言棄的你自己。
小鞭先干為敬, 敬有情人終成眷屬,無情者終成房奴。
新婚姻法解釋一全文內容是什么?
新 婚姻法 解釋一全文內容是什么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 住。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 結婚登記 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 結婚 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 解除同居關系 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第十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并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 舉證責任 。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 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國追求婚姻自由,新婚姻法比較公平、公正?;橐龇ò撕芏鄡热?,有離 婚后財產 的分割、 孩子撫養權 的歸屬、以及什么是無效婚姻等。做為即將踏入婚姻殿堂的小伙伴,要了解一下婚姻法,即是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另一半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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