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2022年最新商標法)
商標法2013年修訂的內容
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新商標法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新《商標法》亮點有哪些
新《商標法》亮點如下:亮點一: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亮點二:聲音也可注冊商標。亮點三:宣傳禁用馳名商標字樣。亮點四:禁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亮點五:多個類別商品可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亮點六:惡意侵權可被處以三倍賠償。亮點七: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亮點八:明確爭議案件審查時限起始時間。亮點九:修改異議復審制度。亮點十: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亮點十一:商標和企業名稱沖突有解決條款。亮點十二:加強規范商標代理組織。《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新商標法對商標相似侵權行為是如何規定
新商標法對商標相似侵權行為的規定如下: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新《商標法》主要修改內容分析
1、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3、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4、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5、增加關于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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