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流程(刑事案件申訴流程)
刑事案件辦理流程
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1、偵查。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只有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這期間包括調查、立案、傳喚嫌疑人、逮捕罪犯;2、審查起訴。經過偵查后,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后移送材料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訴;3、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十分嚴謹。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清楚,并且證據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法院會據此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怎么樣的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辦案有以下程序:
1、立案,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偵查,對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案件后,認為犯罪事實已查明并且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按照審判管轄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
4、審判,審判階段會經過一審、二審、再審。
刑事案件的流程
按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法律咨詢 、 代理 申訴 、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 自訴案件 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 訴訟 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 證人 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開庭審理 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刑事案件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提起公訴,并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4、法院根據證據做出相應的判決,判決過后,將犯人移交相關部門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一般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如下。首先是立案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其次是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最后是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并判決。而對于自訴案件,先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然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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