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法的價值名詞解釋答案)
法的價值的名詞解釋是什么?
法的價值是指以人與法律為基礎的,滿足人的需要從而受到人重視和期待的法律應當具有的功能和屬性。

法的價值是什么
法的價值是指法這種客體對個人、階級、社會的積極意義,是法的存在、作用和變化對這些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一般認為法的價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方面。效率是指社會或個人給予一定的(勞動、資源等)投入而獲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
一方面,效率概念的引進為法律按照理性和預設的機制運行提供最優化的經濟模型;另一方面,法律對效率的實現起著促進作用。
由此,法律效率是指法律的制定、實施的成本和其實際成效之間的比率關系。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的價值體系
法的價值種類主要有三種:自由、秩序、正義。自由是指法通過制度的保障,使主體的行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秩序被認為是工具性的價值,這里強調的是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和前提。正義強調的是社會生活中主體的平等和公正。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對人的有用性。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是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法的價值的客體是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又稱為法律的價值,第一種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的價值。例如,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民的自由、社會的公共福利、經濟的持續發展、善良風俗的維持,環境的保護與改善等都是其體現,還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義更是這層意義上的法的價值的根本體現。這種價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稱為法的"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價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應當具備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質。比如任何一種法律都應該具有邏輯嚴謹、簡明扼要、明確性等特征。
(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
(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
(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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