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進展(民法典的進步)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是如何體現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關于編纂民法典的決定,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舉措。民法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深度和廣度為諸法之最,近現代以來,民法典編纂歷來是成文法國家法治建設的基本工程,成為有關國家立法活動中的重大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審,這標志著民法典編纂正式進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在順利推進,立法機關作出的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分兩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國目前民法體系法律制度建設的實際狀況,也符合民法典編纂的基本規律。
擴展資料:
在新中國民法典起草制定過程中,奠定我國現行民法體系基礎的是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這一次立法雖然最終沒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繼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立法機關此后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也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
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社會生活尚處在變動之中,不具備制定一部體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現實條件。因此,立法機關在民事立法方面采取了“宜粗不宜細”、“改批發為零售”的立法方針,即首先制定一批社會生活亟需的民事單行法,待時機成熟,再考慮制定民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我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

民典法對繼承的新規定
《民法典》對繼承法七大調整
一、遺產范圍界定改為概括式。
原《繼承法》采取列舉的方式確定遺產的范圍,而《民法典》采取概括式的方法。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民法典》遺產的范圍改為概括式意味著把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都納入了遺產的范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完善喪失繼承權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民法典》把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作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三、侄甥可代位繼承。
《民法典》在擴大法定繼承人方面有一定進展。《民法典》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應當繼承的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
四、打印的遺囑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五、數份遺囑以最后為準。
《民法典》把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徹底刪除,規定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六、設立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七、法定轉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國民法典的歷史根基是什么?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對于即將頒布的民法典的評價。而為了等來民法典,無數法律人曾為之思考與奮斗。而這部民法典相較以前,對民事法律做了哪些變動與刪減,文末更有全面解讀的文件。
王利明教授暢談出臺民法典的意義
我國現行民法領域最基本法律規范是《民法總則》。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民法總則》)作為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3月15日審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沿用至今。
1、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即將問世
每個人的每項權利,在每時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護,出臺民法典標志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以此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在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與保護是貫穿始終的立法精神如強化對他人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宣誓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規定成年監護制度,增設專章規定居住權,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此外民法典草案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回應了當今社會的現實需求。
2、各編內容
各編有各編的特色,與以往民法總則時代相比起來,變化可謂一目了然:
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規定。
——對居住權制度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居住權制度:“父母作為監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權。”居住權設置目的是實現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4章規定居住權的意定性,并沒有涵蓋并照顧到社會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的弱勢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進行合同約定;法定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共創文明未來的大趨勢下,法定居住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夠保護廣大婦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利益,有利于創造和諧的家庭關系。
——對流押、流質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草案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03、合同編(463-988):占據民法典半壁江山
——“禁止高利放貸”擬入法:對于高利放貸問題,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具體有三個改動:
001、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002、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003、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04、人格權編(989-1039):人格權獨立成編
在小編還讀書時候,人格權是否需要獨立成編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激烈爭論的焦點,幾年過去這一問題最終塵埃落定。
王勝明委員認為,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并重的發展方向。左中一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具體體現。李巍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一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的中國特色。
——預防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有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為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
——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05、婚姻家庭編(1040-1118)
——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對此,民法典草案采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
——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對此,民法典草案刪去這一規定。
——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為更好解決“是否婚前如實告知患病情況”的認定困難問題,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孟強表示,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更多是對結婚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審查,而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職權對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所以這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06、繼承編(1119-1163)
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便于解決遺產繼承問題。
07、侵權責任編(1164-1258)
——自甘風險。《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損害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私力救濟。《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適用不當的問題,因此必須對私力救濟嚴格限制。
——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作出了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處將“建筑物管理人”責任主體明確。
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過程可謂艱難!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并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總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2014年11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
2019年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表示,由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在回應記者關于2020年立法規劃提問時,岳仲明再次表示,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民法典草案將提請2020年3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將成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鑒于發生新冠肺炎重大疫情,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持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適當推遲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具體開會時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決定。
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秩指出;“民法典的編纂對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來說是一件大事。單從立法技術角度講,就算是以成文法為法律傳統的國家,也未必就一定需要有一部民法典。但是如果一個國家決定要編纂民法典,其實是給自己出了一道測試題,它要檢驗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要檢驗民商事審判的水準,要檢驗法學尤其是民法學研究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來講也是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軟實力的一次檢驗。在這次檢驗中,究竟能夠交上一份什么樣的答卷,影響是相當深遠的。”
讓我們拭目以待,期盼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的正式出臺!
民法典影響我們生活哪些方面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1260條,堪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體例上共建立了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7編,尤其強調人格尊嚴、人身自由。
人的一生,從出生到死亡,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可參考的法律條例。民法典告訴我們有哪些自由,又應當受到哪些限制,讓我們在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同時能更好地協調與他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意味著什么?
1
意味著民法之重要
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5月1日實施的婚姻法,民法典又以新中國第一部法典的身份降生,足見民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民法以平等、自由、公平、誠信為基本價值追求,通過主體制度、權利制度、行為制度和責任制度,為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確立基本準則,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2
意味著我國民事立法進入了新階段
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民法體系化整理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民法典繼往開來,既繼承了世界源遠流長的民法傳統、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論,又吸收了中國生生不息的傳統文化、改革開放的實踐積淀和學術養分,還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留有余地;既回應中國的問題,也為世界民法的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3
意味著我國法治建設踏上了新征程
法治是良法之治。民法典的出臺,使得我國民事立法在科學性、明確性、統一性、公平性等方面有了大幅度提升,快速提高了我國民事立法質量,為市場經濟法治建設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礎,也為我國其他領域法律體系化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三、民法典對我們有什么影響?
民法典的編纂全面總結了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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