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真實案例(醫療事故真實案例新聞)
醫療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醫療事故賠償案例分析[1]
常見醫療事故案例法理分析
一、違反治療常規的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林某,女,36歲,因頭暈、咳嗽、咽痛2天,到某醫院門診就診。
醫生予以口服感冒沖劑、候風撒、肌注青霉素等治療。
林某考慮到家中有青霉素針劑,便沒取藥,并自帶青霉素到醫院找熟人護士劉某注射,劉某得知病人進行注射過青霉素后,就直接給病人打針,這過程中,林某出現心跳、胸悶等過敏反應,繼而心跳、呼吸驟停、搶救無效死亡。
請用護理倫理學分析上訴案例。
律師回答:
如果注射青霉素之前沒有進行過敏試驗,那就嚴重違反了治療常規。
用不著“護理倫理學”進行分析。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操作失誤案而導致得醫療事故案情分析
案例:趙xx,男,27歲。
因母親去世,精神恍惚,誤服安定片10片。
家人發現后送往市第一醫院就診。
此時,病人腹部膨脹,按壓不動,并大口吐血,繼而出現呼吸困難, 大小便失禁,后處于休克狀態。
其間家屬多次去二樓向朱醫生反映,朱卻顯得很不耐煩,下樓看過后先是說:“腹脹是洗胃引起的胃腸脹氣”,后又說“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離去。
此時,病人病情進一步惡化,但其身旁沒有一名護士和醫生。
家屬在絕望中將病人轉入第二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搶救。
該院診斷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條長7厘米、寬3厘米的縱向裂口,并有一小動脈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內有大量氣體,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體及食物殘渣。
后搶救脫險。
事后,患者家屬將這起醫療事故起訴至法院,法院判處初診醫院賠償病人人民幣2萬元,判處醫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律師回答:
認定為責任事故是完全合理的,讓醫院對此做出賠償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賠償案例分析[2]
一、有風險的醫療行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屬同意后實施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時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攪拌機絞傷,入住被告乙醫院的外科一區治療。
經診斷,甲的左脛牌故開放性骨折,又小腿軟組織嚴重挫傷。
同日下午一時許,經甲的親屬簽字同意,乙醫院為甲進行“清創術十左脛骨鋼板內固定術”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術”。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經勸阻無效,在甲的親屬立下“自動出院、后果自負”的字據后,乙醫院為甲辦理了離院手續。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時25分,甲入住丙醫院治療。
8月13日,丙醫院為甲進行植皮手術,10月5日進行擴創,病灶清除、去除鋼板、石膏托外固定術,術中發現甲的傷口內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從丙醫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醫院治療。
經診斷,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醫院為甲做擴創、骨折復位加外固定術,見到一塊死骨。
術后傷口愈合,甲與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醫院。
經治療好轉,甲與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經構成殘疾。
【裁判要旨】
經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同安醫院的治療過程符合醫療規范,不屬于醫療事故。
有風險的醫療行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親屬同意后實施的,風險責任應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
二、醫療衛生機構在非緊急狀態下,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醫療方案,承擔何種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關系,因生育障礙到A醫院就醫。
2002年9月9日,甲乙與人民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治療協議和須知”(以下簡稱生育和須知)。
人工輔助生育存在多種技術,IVF和ICSI都是人工輔助生育的技術手段,協議和須知中并沒有約定人民醫院將采取哪一種技術為原告治療。
甲交納檢查費5400元,與A醫院舉證的ICSI技術收費項目符合。
A醫院舉證的2002年9月9日的治療記錄單也記載擬治療為ICSI。
因此,綜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兩種治療手段,其繳費行為應視為對兩種治療手段做出了選擇。
A醫院的收費行為應當認定為對原告選擇的確認。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間已經就采取ICSI技術治療達成合意。
A醫院有義務采用該技術為甲乙治療。
義務人員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術操作,治療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時,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合同雙方約定的醫療方案,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本案中,A醫院應當對甲乙醫療費用的損失以及藥品支出予以賠償。
三、患者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是否免除醫院的責任?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參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術前多次檢查均確定為左側卵巢囊腫(為單側病變),但術中將右側切除,無證據加以證實是病變器官,屬不正常醫療行為。
醫院術前切除原告右側卵巢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原告誤以為摘除的是左側卵巢。
原告出院后,感覺癥狀不見好轉,到醫院復檢時才發現病變卵巢并未切除,已構成對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
經鑒定,被告醫院的行為已經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
【裁判要點】
在手術前,醫生有充分說明義務和告知義務,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權。
本案中,醫院應當負賠償責任。
四、如何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基本案情】
甲因劇烈運動后出現陣發性心悸,于20XX年3月19日在A醫院進行手術。
手術中出現了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治療無好轉。
術后第七天,甲復制了A醫院的病歷。
20XX年6月5日,甲在B醫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臟起搏器。
經鑒定,A醫院在對甲進行治療的而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損害參與度為50%,甲的傷殘等級為四級,
【裁判要點】
醫療事故須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才能確定,因“醫療事故鑒定以外的原因“導致人身損害的,不屬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規定。

求醫患關系案例
案情簡介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無誘因出現腹疼,到某市中醫院打針后緩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現腹疼,伴惡心、嘔吐、發熱,于當日由其親屬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就診,經值班大夫檢查后,診斷為急性闌尾炎?并告知患者家屬“可能是闌尾炎,已經有腹膜炎,可能會穿孔,需馬上手術。”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段某實施手術。第二日,患者體溫降至正常,腹痛減輕;第三日及其后腹痛逐漸減輕。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時體溫正常,無任何不適,復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醫院所做病理報告認為“闌尾乳頭狀胰腺癌待排除”,并建議其到上級醫院會診。
出院后,患者家屬將病理切片及組織蠟塊到上級某軍隊醫院(本案第二被告)會診,某軍隊醫院對該切片的報告為“闌尾高分化乳頭胰癌并急性炎癥”,患者姨夫孫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軍隊醫院腫瘤科副主任醫師)將此結果向其同事某軍隊醫院普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進行了通報,結論認為應就近治療。
同年5月7日,經孫某某聯系,邀請某軍醫院外科主任醫師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內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結腸切除術”。術中見“盲腸及闌尾無異常”,闌尾呈盆位,長約8CM,直徑0.5CM,右輸卵管缺如,其殘端貼子宮角表面有一結扎線,(右)卵巢及韌帶無異常。左輸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徑約4CM大小囊腫。因原切除組織病理報告為“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但術中發現闌尾完整存在,術者經與在手術室內觀看手術的孫某某商量,決定修改術前制定的手術方案,將切除“右半結腸”改為切除“包括右子宮角少部分(漿肌層)連同輸卵管殘端,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并行左側卵巢囊腫開窗術及闌尾切除術。術后病理檢驗報告為“(右側卵巢)卵巢白體形成,可見卵泡;(右側宮角)子宮內膜呈增殖期改變,周圍平滑肌組織未見特殊,間質可見炎細胞浸潤,合并出血;(闌尾)闌尾組織未見特殊”。
后經多方檢驗,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醫院手術后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其第二次手術后的病理切片診斷報告為“卵巢組織;血管、脂肪、平滑肌組織;慢性闌尾炎”。
原告訴請
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包括兩次住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費、復印費、殘疾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繼續治療費、三次鑒定費、訴訟費共計739050.41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
患者與我院分別建立了兩次不同的合同關系——第一次為急診手術,此次手術治療,解除了患者痛苦,達到了治療目的,我院對患者不構成侵權;第二次手術中,無論是依院外的診斷要求其到我院就近治療,并自請外院大夫手術,還是手術操作都不是我院進行的,因此,我院不應承擔責任。
鑒定結論
本案經過三次醫療事故鑒定,分別是縣級市的醫療事故鑒定、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省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分別為:
縣級市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此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市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第一次手術把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誤認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切除,是術者對病變組織的辯認錯誤。但化膿性輸卵管炎有手術適應癥,治療符合原則,達到了治療目的,而第二次手術切除切下的闌尾病理證實無明顯急性炎癥;第二,第二次按照“癌癥”實施手術是錯誤的病理診斷造成,給患者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卵巢系雙側器官,切除一側,保留另一側卵巢不會導致功能障礙。因此,本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認為:第一,根據患者病史、癥狀、體征、輔助檢查及術后病理報告結果,診斷: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并發腹膜炎。應予手術治療。患者右下腹部疼痛、惡心、嘔吐,全腹壓痛、反跳痛,血常規檢查白細胞升高,診斷“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第二,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術者違反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第三,闌尾和輸卵管的組織形態在顯微鏡下是容易區分的,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的病理切片分別作出的“闌尾乳頭狀腺癌待排除”和“闌尾高分化乳頭狀腺癌伴急性炎癥”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四,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錯誤的診斷導致了不正確的治療方案,是患者病情所不需要的。當術中所見與術前診斷不符合并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內科工作的孫某某醫師商量治療方案,錯誤的切除了患者正常的組織器官右側子宮角和右側卵巢及部分韌帶組織。因此,本例醫療糾紛屬于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查明后認為:原告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入住某市人民醫院,即與該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原告因患有“急性化膿性輸卵管炎并發腹膜炎”而右下腹疼痛、惡心、嘔吐等,被某市人民醫院當時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是可以的,具有手術治療指征,手術切除了原告已化膿的右側輸卵管,達到了治療目的,所以原告第一次手術切除部分輸卵管而構成九級傷殘要求的傷殘者生活補助費、間接受害人的撫養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在對患者第一次手術時,違反手術操作規程,沒有按操作常規探查病變器官與周圍組織器官的關系,將病變的右側輸卵管誤認為闌尾切除,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應適當賠償原告第一手術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原告再次到某市人民醫院就診,即與某市人民醫院第二次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被告王某某、被告孫某某到某市人民醫院為原告實施二次手術是經某市人民醫院的許可,其二人行為應視為某市人民醫院的行為,由于某市人民醫院在對原告進行第一次手術后,術者和送檢人員堅持認為手術切除的是“闌尾”,對錯誤的病理診斷起到了誤導作用;某市人民醫院和某軍隊醫院對第一次切片所作出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第二次手術方案是依據錯誤的病理診斷制定的,是原告病情不需要的,并且在實施手術的過程中,因涉及婦產科專業領域時,術者未請婦產科醫生會診,而與從事腫瘤工作的孫某某商量治療方案,錯誤地切除了原告的組織器官,所以被告某市人民醫院對二次手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某軍隊醫院由于所做的病理診斷是錯誤的,其行為和原告所受損害的后果有關聯,所以應承擔第二次手術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的次要責任,被告孫某某和王某某對原告實施手術代表的是某市人民醫院。所以被告孫某某、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靜脈輸液引起的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靜脈輸液引起的死亡事故,在今年就發生了幾起。在1月份的時候,江蘇一名幼兒輸液死亡;在3月份的時候,一名男子因胃疼去輸液導致死亡;近日,一名17歲少女衛生所輸液死亡。靜脈輸液雖是常見的一種治療方法,但也要注意,靜脈輸液容易引起的一些醫療事故。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則靜脈輸液引起的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
女子闌尾炎手術去世 家人20多次討說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醫院就診,診斷為闌尾炎后,做了闌尾切除手術。手術后一直腹痛,被診斷為腸梗阻病變,10天后手術探查診斷為小腸穿孔,不幸的是,當月28日去世。
“闌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癥,35歲人就沒了,還留下9歲的兒子。”悲痛欲絕的家人無法接受這一事實,他們認為醫院誤診并延誤,向院方討說法。院方當時建議先做尸檢,明確死因后,才能劃分責任。
事發后,夏女士家人先后與院方進行了20多輪協商,醫院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償家屬。但夏女士家人認為差距太大,沒有同意,決定走訴訟程序。
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例
錯過尸檢最佳時機 醫療事故鑒定難
那時,李律師作為法律援助接手這樁案子。“這個案子真是歷經艱難。”李律師剛感慨說。
法律程序得靠證據說話。李律師卻發現,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寫的兒子名字,無法提交真實姓名的相關材料,維權的'第一步難以邁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內尸檢是判斷死因的最佳時間,當時也錯過。
之后一年,李律師陪著家屬到社區警務室、派出所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才解決了就醫時因沒有填寫自己真實姓名造成的維權難。
另一個難題,因錯過了尸檢時間,醫療事故鑒定無法進行。夏女士丈夫韓先生后來坦承,自己沒有意識到尸檢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還要又劃一刀,心里難受,導致錯過尸檢的最佳時機。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關部門不下50余次,仍無法立案,家屬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遺體在醫院太平間里已經放了4年。
醫調介入 多年糾紛終了結
去年3月,衛生行政部門給家屬韓先生發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區醫調委免費調解糾紛。心灰意冷的韓先生并未理會。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區醫調委聯系。醫調委彭主任、楊副主任接手了這一難事。
楊副主任昨日介紹,在其他努力無果后,他們只有一條路:直接協調醫患雙方。
他們勸韓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著都難受,何況親人。把這一頁翻過去,人生不能陷在這里。他們又找到醫院,在補償數額與患者家屬之間盡量協商,早日妥善解決。
今年初,韓先生初步同意醫院的補償數額,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醫調委沒有氣餒,從法律角度幫助家屬分析補償的合理額度。彭主任說,“每場調解完,一瓶礦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醫患雙方終于達成一致。院方補償逝者親屬30萬元,并不再收取遺體保存費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遺體安葬。
醫患糾紛處理方法
1.醫療過失糾紛。即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鑒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鑒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于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于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著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于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秘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簡要案情】
原告張某,男,35歲,因上排四顆牙齒間隙較大一直有修復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醫院(被告)廣告所吸引,來院咨詢。被告接診醫生對患者極力鼓吹所謂的手術效果,并慫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勸說下,患者同意當天就接受手術,但手術范圍僅為上排四顆。令人氣憤的是被告醫生術中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擴大手術范圍,將患者上下兩排一共15顆牙齒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過度,造成患者當時5顆牙齒漏髓,其中3顆術中做了根管(有一顆根管手術還超填)。麻醉過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幾個月,15顆牙齒相繼出現牙髓反應和漏髓,期間患者飽受折磨,數次在省、市口腔醫院就診,目前15顆牙齒全都做了根管,成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維持正常牙齒功能。2007年9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辯意見】
患方認為:醫方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且手術操作嚴重不當,應當構成醫療事故,并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方認為:我院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
【鑒定結論】
受法院委托,醫學會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鑒定書分析意見為:
根據臨床資料及現場調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較復雜,醫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間隙外還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緊。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
1、病歷書寫不規范;
2、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匆忙進行治療導致牙髓炎、牙齒疼痛;
3、根據病歷記載情況,關閉間隙只需磨12顆牙,多磨了3顆牙;
4、違反操作常規,該病例應當先進行根管治療。
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復外形。
雙方未申請重新鑒定。
【醫事法律分析】
一、醫方術后補寫門診病歷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
三、被告手術操作嚴重不當
四、關于損害后果
本案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傷殘等級,但患者又明確存在牙齒功能的缺失,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鑒定專家給出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功能和恢復外形,所以這一建議是對四級醫療事故的補充,因此,牙冠的費用應當納入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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