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民法典中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濟法律中的運用?
誠信原則民法典中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濟法律中的運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應該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的重要法律原則。
它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還和公平原則一樣,是市場活動中的重要道德規范,也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我國民法確認這一體現社會主義道德的原則,從而使道德原則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這對于維護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各項民商事類、經濟類法律中的適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其中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分為七種,分別是欺騙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所有這些行為,都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各種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基本行為準則為: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欺騙性交易行為有: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⑴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⑵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所有這些法律規定,都是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有力維護,也反應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法》強調經營者與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該法第四條特別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表明,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在《消法》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的《消法》為消費者共設立了九項權利,分別是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結社權、獲得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批評權。
簡述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
您好,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表現在: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原則包含誠實守信嗎?
根據《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為什么是民法原則?
回答: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要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知情權在民法典中的規定?
民法典中對知情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婚姻家庭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