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0全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0年新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團結、經濟繁榮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殲鍵悔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當地人民 ***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行誠信計劃生育長效機制,落實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人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改善人口結構、增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加大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所屬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意見。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第十條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村(居)亮握民委員會可以將計劃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村(居)民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獎勵、扶持內容。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氏正: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過的;
(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鑒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 *** 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2020年生育政策
我國已經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基神圓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進 再婚 等情形再生育管理。優化辦搏塌事流程,簡化辦理手續,全面推行網上辦事,進一步簡政便民。依法依規查處政策外多孩生育。 《中華人民共瞎唯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2020年計劃生育政策
計生新政策,也叫計劃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國各困枝地省人民 *** 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我國計劃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下面小編就2020年計生新政策做出解讀。
一、全面二孩放開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為保持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會加扮肆快修訂本地條例。
從雙獨家庭生二孩,到單獨家庭生二孩,再到現在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調整雖然是漸進式的,但間隔時間不長,表明政策的調整和推進態度很堅決。
二、合法生育三胎
1、明確特殊情況再生育政策
據2016年新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細化和明確,并進一步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
2、六種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條例提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確了六種符合條件的情形,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廳尺轎,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6)省人民 ***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2020年計生新政策的解讀,計劃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計劃的生育。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針對中國人口及經濟發展等做出了一些調整,而且還有計劃生育補助,想要申請的朋友,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進行了解。
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 ***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 *** 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 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 *** 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 *** 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 *** 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培悶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御數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配拆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 *** 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 *** 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 *** 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 *** 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 *** 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 *** 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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