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臺前的法律適用,13年的事情能否依據今年的民法典?
民法典出臺前的法律適用,13年的事情能否依據今年的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關于實施新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自己想
19年的債務21年起訴適合新民典法還是舊民法?
以前的債務原則上適用當時的法律法律,也就是題目中所說的舊民法。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題目中所說的債務是2019年的債務,也是民法典施行前的債務,一般也是當時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所以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不過,如果該債務雖然是2019年產生的,但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比如,2019年的借款,但是當事人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直到2021年以后,出借人才索要借款,這種情況下,就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哪些法律不被廢除?
在《民法典》生效后,不是所有案件都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起訴及判決,因為這個涉及到民法典的溯及力的問題,簡單來說民法典能不能適用民法典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事實的問題。有這么一個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民法典只適用于它生效后的事件或行為(法律事實),而對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實沒有調整力。
例外:
(1)如果新法有利于保護民事權益,就會使該法律具有追溯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2)如果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行為發生或持續時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則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等相關原則。
新民法典實施前立案但在新法生效后開庭擔保人有影響嗎?
這個問題涉及的是《民法典》的溯及力,但民法典本身并未規定溯及力問題。
所謂溯及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關于溯及力問題,《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溯及力。但是,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做出特別規定除外。
這就說明,原則上,法律不能適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例外情形下,可以有利溯及既往。
根據《立法法》第104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會在最后一條“附款”中規定該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該稿第69條規定,民法典施行以后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民法典和本解釋。民法典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和本解釋。
這就是說,原則上,以擔保行為發生時間作為能否適用民法典的標準,擔保行為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的,適用當時法律;擔保行為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的,適用民法典。
例外情形是,擔保行為發生時,當時施行的《擔保法》《物權法》未規定相關情形,其后施行的《民法典》對此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
盡管該征求意見稿并非正式文本,但從征求意見情況來看,對該條的爭議并不大,未來保留的可能性很大。
題述情形,擔保案件已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案,這說明擔保行為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該案能否適用《民法典》,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參考前述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可區分情況對待:
1.該擔保行為所涉情形在《擔保法》《物權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物權法司法解釋》中有規定,而《民法典》沒有規定,應當適用前者,不適用《民法典》。
2.該擔保行為所涉情形在《擔保法》《物權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物權法司法解釋》以及《民法典》中均有規定,如果適用前者應當判定擔保行為無效,適用《民法典》可判定擔保行為有效的,適用《民法典》。
3.該擔保行為所涉情形在《擔保法》《物權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物權法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而在《民法典》中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典》。
民法典關于時效的若干規定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對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六條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三、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遺囑,其死亡后,因該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解除權消滅;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