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你認為中國產品屢遭國外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問卷調查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反傾銷問卷調查規范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通過問卷方式進行的反傾銷調查,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調查機關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可以向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國內生產者、國內進口商和下游用戶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發放問卷。第四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完整、準確地填寫調查問卷,并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五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自反傾銷立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公告要求向調查機關報名登記參加反傾銷調查。第六條 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報名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表示參加反傾銷調查的意愿,載明利害關系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應當提交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金額;
(二)中國國內生產者應當提交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銷售數量和銷售金額;
(三)中國國內進口商應當提交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進口金額;
(四)調查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關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應當在報名登記文件上蓋章和(或)簽字。第七條 調查機關通常自報名登記截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調查機關官方網站發布調查問卷,并通知已報名登記的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第八條 調查機關決定采取抽樣方式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可以適當延長發放問卷的期限。第九條 利害關系方在回答問卷時對問卷有疑問的,可以向問卷所列明的案件調查人員咨詢。第十條 答卷應當以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所有證據材料均應注明來源和出處。證據材料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譯件,并附外文原件或復印件。第十一條 問卷中要求提交的銷售單證、會計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文件應隨附答卷一并提交。第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按照問卷要求應當將調查問卷復制轉交給關聯貿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該關聯貿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應當按照問卷要求獨立提交答卷。第十三條 調查問卷的答卷應當自問卷發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內送達調查機關。
利害關系方因正當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七日前向調查機關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書面申請,并說明延期理由。
調查機關應當在答卷提交期限屆滿四日前,根據利害關系方的具體情況對延期申請作出書面答復。調查機關決定同意延期的,延長期限通常不超過十四日。第十四條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內容的,應當提出保密處理申請,并說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利害關系方應當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關系方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調查機關應當對保密申請進行審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答卷的利害關系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調查機關可以要求利害關系方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
利害關系方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和修改,或者補充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除調查機關能夠從適當來源證明該信息是正確的之外,調查機關可以對要求保密處理的信息不予考慮。第十六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和只包括公開信息的公開答卷等兩種類型的答卷。利害關系方應當在每份答卷首頁注明保密答卷或公開答卷。公開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應當用方括號(〔〕)標注,并注明相應的非保密概要的序號。第十七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書面提交公開答卷和保密答卷正本各一份、副本各兩份。
答卷應當妥善裝訂成冊。答卷正文和所附證據材料應當按順序標注頁碼。答卷應當包含答卷目錄和附件目錄,每一份附件都應當列明序號。第十八條 利害關系方應當按照問卷要求提供一份申明書,聲明答卷利害關系方提供的信息是準確和完整的,并由答卷利害關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依法授權的人簽署。
調查機關不接受未附具申明書的答卷。
反傾銷調查的程序是什么
1、申請的提出 從國內產業的全部生產或合計總產量占大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開始。 2、進口國當局立案審查和公告 當局應審查申請書所提供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發起反傾銷調查。當反傾銷有充分證據提起時,當局應予以公告。 3、反傾銷調查過程 4、一旦調查開始,當局應將國內產業的生產商提出的申請全文提供給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員方當局,并應在受到要求時,向其他有關的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在調查過程中,有關當局作出存在傾銷的最初裁決,并且斷定采取臨時措施對防止調查期間發生損害是必須的,可采取臨時措施。 5、裁決 反傾銷調查的結局就是依據傾銷是否存在,是否構成對國內產業的影響作出最終裁決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終裁決的方式即根據傾銷的幅度和影響征收反傾銷稅。 6、行政復審 在任何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審查要求,并提交了認為十分必要的確定資料時,或者征收反傾銷稅已過了一段合理的期限,當局應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時進行。行政復審一般應在12個月內結束

什么是反傾銷調查?
問題1:什么是反傾銷調查?
問題2:反傾銷調查是什么意思?
《反傾銷協定》規定,一成員方在采取反傾銷措施之前須進行反傾銷調查,其目的是查實是否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兩者的直接因果關系。反傾銷調查由進口方政府當局執行,但反傾銷調查的發起須始于由進口方境內據稱受損害的產業或其代表提交有關的書面請求。
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證據:
傾銷狀況、產業受到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直接因國關系。說明證據的所需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l)申請者的身份及申請者所代表的境內相同產品生產價值和數量;
(2)有關被視為傾銷產品的一套完整的說明,包括該產品所屬國家的名稱、出口國或原產地國的名稱、已知的該產品進口商名單;
(3)被訴商品在原產國或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售時的價格資料,出口價格的資料,或者該產品在進口方首次向一個的買主轉售時的價格資料;
(4)被訴產品的進口數量變化資料,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影響以及對國內有關產業造成后續沖擊的程度和資料,表明有關影響產業狀況的經濟因素和指數。
進口方當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依據其提出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決定是否發起調查。如證據缺乏準確性和充分性,不應發起調查;反之,則可發起傾銷調查。但在發起調查之前,當局應通知有關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礙已到岸商品完成清關程序。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進口方當局在沒有收到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發起調查的書面申請的情況下,決定發起一項調查,只有在掌握傾銷、損害和相互具有因果關系的足夠證據時才能開始。
反傾銷調查的終止條件:(1)在調查開始后,有關當局發覺傾銷或損害的證據不足,應 盡快終止調查;(2)有關當局確定傾銷幅度不到正常價值的2%或傾銷產品的進口量或者損 害可以忽略不計(如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在進口方國內市場上相同產品中的比重不足3%)。應 終止調查:
反傾銷調查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其開始后的一年內結束,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
反傾銷調查程序涉及的利害關系方是指: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或外國生產者,或大多數成員為該產品的生產者、出口經營者或進口經營者的同業公會或商會,出口成員方的政府,以及進口方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大多數成員方在進口方領土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同業公會或商會。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員方允許國內或國外其他各成員方被列為利害關系方的情形。
反傾銷調查是什么意思
反傾銷是指外國商品在國內經濟市場上遭受反傾銷的各種措施,外國企業在運輸到目標國時,除卻本身的成本利潤,運輸損耗,還要加征進口關稅,防止銷售商低價大量出售該產品。反傾銷調查指的是進口國依法對傾銷行為采取征收反傾銷稅等各種形式調查。表現形式比如進口的商品價格遠遠低于國內的市場價格,此時就需要制裁出口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三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調查立案暫行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反傾銷調查申請及立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指定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實施本規則。第三條 外經貿部可以應申請人的申請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也可以自行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第二章 申請人資格第四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第五條 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50%以上的生產者。第六條 申請人的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雖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請和反對申請的國內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低于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該申請應被視為代表國內產業提出。
在確定本條第一款支持者的產量時,申請人的產量應當計算在內。第七條 國內產業十分分散而涉及生產者數量巨大的,外經貿部可以采用統計學上有效的抽樣方式審查申請人的資格。第八條 國內生產者與出口商或者進口商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進口商的,可以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第九條 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并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第三章 申請第十條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載明正式請求外經貿部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請人或其合法授權人蓋章或簽字。第十一條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三)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四)傾銷及傾銷幅度;
(五)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六)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七)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關情況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的證據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聯系人等有關情況;
(二)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說明代理人的名稱及身份等事項,并提供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提出前三年申請人生產的同類產品的產量及所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
(四)所有已知的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的清單,如果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組成了協會或商會,應提供該協會、商會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聯系人等有關情況。第十三條 關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一)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初步描述;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聯系人等有關情況。第十四條 關于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描述及二者的比較,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的證據材料:
(一)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產品名稱、種類、規格、產品用途及市場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稅則號等;
(二)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原產國(地區)或出口國(地區);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該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產品用途和市場情況等;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異同點比較,包括產品的物理特征、化學性能、生產工藝、替代性、價格和用途等方面。第十五條 關于出口價格,申請人應當提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在申請提出前12個月中實際支付或應予支付的價格。
上述證據材料可以用實際成交價格、報價單、價格單、海關統計數據、有代表性機構或刊物的統計數據等方式提供。第十六條 關于正常價值,申請人應當提供國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或原產地國(地區)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可比價格;沒有可比價格或可比價格不能獲得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結構價格或者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
申請人在提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結構價格的證據材料時,應包括該產品的生產成本及合理費用的證據材料;如果不能獲得實際結構價格的,申請人可以按照其本身的生產要素及該要素在出口國(地區)的價格或國際市場的通行價格計算。
上述證據材料可以用實際成交價格、價格單或者有代表性機構或刊物的統計數據等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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