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證(行政許可證是什么意思)
行政許可證件有哪些 你知道有哪些嗎
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許可證是指有關行政許可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依法核發的批準書,它以“許可證”的名稱出現,如衛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等。執照一般是指許可機關頒發的準許申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濟活動的書面憑證。如駕駛執照、營業執照和行政執照。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資格證、資質證是指經過考試、考核等審查程序合格,頒發給申請人的證明其能力、資格的許可證件。證件持有人可以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
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批準有關主體從事一定活動的書面意見。行政機關的證明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事實予以確認的書面意見。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行政許可證是什么證件?
廣義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批準、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而狹義的行政許可事項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作為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設定行政許可本身并非目的,而只是為更好地發揮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創造條件。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
《新聞出版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行政許可法》《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有關部門規章的規定處罰;沒有相應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一)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未依法依規進行變更登記的;
(二)涂改、出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
(四)未按許可證載明的業務范圍從事新聞出版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什么是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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