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講座民法典,民法典1111條解析?
法大講座民法典,民法典1111條解析?
(一)被收養人對其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典》僅認可完全收養,拒絕認可不完全收養,所以,《民法典》第1111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被收養人無法對其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二)繼子女對其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我國親子關系法一直以來都采取此種立場,即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存在,不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產生影響。與此相應,《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11條設計了配套的繼承制度。本條第1款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2款規定:“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三)被收養人與養兄弟姐妹和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我國《民法典》第1111條就收養的效力,采取“全面親屬關系的收養”的立場。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形成近親屬關系,而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歸于消滅。例如,李某被他人收養,他與養父母家中的姐姐是法律上的姐弟關系,而他與自己的親生弟弟則不是法律上的兄弟關系。因此,《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12條第1款規定:“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第2款規定:“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民典法對數字貨幣的規定?
數字貨幣屬于虛擬財產,應當得到保護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字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顯然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雖發布有《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動。
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數字貨幣的持有。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及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因此,數字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條專門規定了對虛擬財產的侵權責任,進一步明確數字貨幣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旨在加強對數字貨幣、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可以說,《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態度更進一步認可了數字貨幣的合法性,也給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數字貨幣一劑有效的強心劑。有《民法典》的加持,數字貨幣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民法典是我國的根本法嗎?
不是,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是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民法典細則解讀?
01/因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有關組織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
《民法典》總則編第34條各款分別規定: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與原《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相比較,本條增加規定的新規則是,因突發事件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有關組織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
監護權,是指監護人享有的對于未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加以監督、保護的準身份權。監護權的中心內容是義務,這種義務被稱為監護職責。我國監護權的中心內容就是監護職責。
監護權的監護職責包括:
(1)身上監護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身上照護權,也有管教權的內容。對成年人的監護,內容大體一致,略有區別,不具有管教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居住所指定權、交還請求權、身上事項同意權、扶養義務、監督教育義務和護養醫療義務。
(2)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具體內容是:財產管理權、使用權和處分權,以及禁止受讓財產義務。
(3)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訴訟行為的代理權。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為,即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為被監護人取得和行使權利,設定和履行義務。其次是代理民事訴訟行為。對于被監護人發生的訴訟活動,監護人亦為法定代理人,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被監護人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監護人應當承擔兩種民事責任:
(1)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濫用監護權,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新規則的內容是,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形,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有關組織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這是根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總結的經驗確定的新規則,其要點如下:
(1)有關組織臨時照料義務的適用條件是:
第一,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例如,發生新冠肺炎的大規模傳染,原來的“非典”,以及其他類似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
第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對武漢采取的特殊措施,使分離的監護人對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由于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因而使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無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難。具備這三個要件,即應適用本條第4款規定的臨時生活照料義務的規定。
(2)對被監護人負有臨時生活照料義務的組織,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地方自治組織,是特別法人,對本區的居民、村民負有職責。民政部門是政府的主管部門,不僅是監護的監督機關,而且是負有監護義務的監護部門。當出現上述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這些組織就負有對陷入困境甚至危難的被監護人承擔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
(3)該義務的具體內容是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例如,為被監護人設置專人進行生活照料,或者將被監護人集中起來進行生活照料等,使臨時脫離監護的被監護人能夠正常生活,防止出現意外。
02/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是民事權利客體
《民法典》總則編第127條規定: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一條文規定了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是民事權利的客體,是為了滿足互聯網時代保護個人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需求而新增的條款。
(1)數據 《民法典》總則編草案曾將數據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的客體。因對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有較大的分歧,立法機關將其從原有的規定中移除,而是單列一個條款進行保護,并同時規定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轉致性條款。盡管目前對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尚未有所定論,基于立法資料的考察,筆者更傾向于認定數據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網絡虛擬財產是物權的客體。
數據可以分為原生數據和衍生數據。原生數據是指不依賴于現有數據而產生的數據;衍生數據是指原生數據被記錄、存儲后,經過算法加工、計算、聚合而成的系統的、可讀取、有使用價值的數據,例如購物偏好數據、信用記錄數據等。能夠建成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數據是衍生數據。衍生數據的性質屬于智力成果,與一般數據不同。在數據市場交易和需要民法規制的數據是衍生數據。以衍生數據為客體建立的權利是數據專有權。數據專有權是一種財產權,性質屬于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數據專有權與傳統的知識產權有明顯不同,在權利的主體、客體以及保護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差別。作為數據權利客體的衍生數據,在業務實踐中并不要求具備這些門檻。數據專有權具備傳統知識產權無形性、專有性、可復制性的特點,但不具備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因此是一個新型的權利類型。
(2)網絡虛擬財產 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興的財產,具有不同于現有財產類型的特點。網絡虛擬財產屬于特殊物,具有以下意義:
第一,把網絡虛擬財產歸入特殊物,順應了物權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特殊物準確反映出了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性,是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客觀界定和準確描述。
對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是法律對其有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衍生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是很明確的,即對衍生數據應當用數據專有權來保護,對網絡虛擬財產就用物權來保護。
03/“住改商”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物權編第 279 條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這一條文是關于“住改商”用房條件的規定。與原《物權法》第77條的規定相比,本條新增加了“一致”二字,明確了“住改商”需要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業主負有維護區分所有的住宅建筑物現狀的義務,其中包括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將住宅改變為歌廳、餐廳、浴池等經營性用房,會干擾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引起鄰里不和,引發矛盾,造成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狀況,產生安全隱患,使城市規劃目標難以實現。故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果業主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除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一致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變住宅用房的用途。
關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作出了較為清晰的認定,即: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據此,應當根據經營性用房用途的不同,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的不同,具體分析確定。一般而言,相鄰業主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影響范圍越廣,影響程度越深時,不論是否為隔壁的業主,還是相鄰或者不相鄰的業主,凡是因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受到影響的業主,都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住改商”,應當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采用默示同意的規則。而且,利害關系的業主必須一致同意“住改商”。如果未經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便進行“住改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以及侵權請求權獲得私法上的保護。
本條新規則的要點是,“住改商”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對于“住改商”的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還是多數人同意,還是只要一人同意,原《物權法》第77條未作出明確規定,只是籠統地規定“應當經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掌握。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表明,“住改商”即使得到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當然僅少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物權編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即“住改商”應當經有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才可以進行。
04/流入浮動抵押的動產的抵押權人享有中間價款超級優先權
《民法典》物權編第416條規定了: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這一條文是關于動產抵押中間價款超級優先權的規定。原《物權法》未曾作出相應的規定,本條是規定的新規則。
在動產抵押特別是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在抵押過程中,只要是沒有被確定,都可以增加或者減少,無須經過任何附加手續。在抵押的動產中,“流入”抵押財產的特定動產將成為抵押財產,“流出”的動產將移出抵押財產。流入抵押財產的特定動產如果是設有抵押權的,流入抵押財產是有自動負擔浮動抵押權的,會產生在同一個物上有兩個并存的抵押權,因而產生兩個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問題。流出抵押財產的特定動產,盡管負擔浮動抵押權,但是由于擔保的債權沒有確定,因而“逃離”了浮動抵押的擔保財產。對于后者,本條沒有規定,但是從邏輯上可以推出這個結論。
流入浮動抵押財產的特定動產在其流入前設有抵押,流入后負擔浮動抵押權,而發生同一物上存在兩個抵押權受償順序問題的規則,稱為“購買價金擔保權”或者“中間價款超級優先權”,其規則如下:
(1)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即流入的特定動產已經設定的抵押權,擔保的是該主債權,其擔保數額是該抵押物的價款。
(2)如果該標的物在交付后十日內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抵押權就具有了超級優先權,即使其設立時間在后,也享有最優先的順位。
(3)該超級優先權優先順位對抗的是原來存在的浮動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即在具有超級優先權的抵押權的抵押財產,盡管也負擔了浮動抵押權,但是由于其享有超級優先權,因而享有該超級優先權的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包括浮動抵押權,因而能夠最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除外。買受人即浮動抵押人在其所負擔的其他擔保物權中,不包括留置權,因為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并非約定擔保物權,因而超級優先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不能對抗留置權。
05/出賣人應當采取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民法典》物權編第619條規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這一條文是對出賣人標的物包裝方式確定方法的規定。與原《合同法》第156條規定相比,本條規定新增了出賣人應當采用綠色包裝的要求。
包裝方式,是指在交付標的物時對標的物的包裝方法,既包括包裝物的材料,也包括對標的物進行包裝的操作方式。包裝方式對標的物的品質保護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對那些易腐蝕、易碎、易潮、易變質的標的物,包裝方式更為重要。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必須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具體方法如下:
(1)買賣合同對標的物包裝方式有明確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2)買賣合同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進行補充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依照補充協議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3)經過補充協商仍然不能達成包裝方式的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
(5)該類標的物沒有通用的包裝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包裝。
本條新規則的要點是,增加規定了出賣人的綠色包裝要求。《民法典》總則編第9條規定了綠色原則之后,各編都在積極貫徹落實這一基本原則的要求。在買賣合同這一章中,綠色原則就具體體現為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包裝方式。我們認為,這一包裝方式的要求主要是針對電商。目前,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網購,這導致大量的貨物都需要進行包裝,然后通過快遞進行運輸。在收貨人一一拆快遞包裝的過程中,紙箱、膠帶等資源已經被很大程度地浪費,環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出賣人應當改變包裝方式,比如循環回收、包裝減量等。可以相信,通過綠色包裝的規定,將很大程度上改善現狀,為打造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助力。
民法典法條?
1、見義勇為免責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2、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目前,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這些內容物權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3、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4、保護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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